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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华龙门吊事故(龙门吊倾倒事故)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10 04:05 点击:95 编辑:jing 手机版

1. 龙门吊倾倒事故

  起重机的操作和吨位是没有关系的,都是按照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来执行的。吨位大的话更得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你驾驶的是龙门,只是比一般桥吊多了防风装置而已。一下是我提供的基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带有驾驶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有专人驾驶。严禁非驾驶人员操作。

  第二条:起重机司机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方能按指定机型独立操作。

  第三条:起重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

  2、吊钩、滑轮、卷筒达到报废标准。

  1、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刹不住额定载苛。

  2、限位开关失灵。

  3、主要受力件有裂纹、开焊。

  4、主梁弹性变形或永久变形超过修理界限。

  5、车轮裂纹、掉片、严重啃轨或'三条腿'。

  6、电气接零保护挂靠失去作用或绝缘达不到规定值。

  7、电动机温升超过规定值。

  10、转子、电阻一相开路。

  11、车上有人(检查、修理指定专人指挥时除外)。

  12、露天起重机当风力达六级及以上。

  13、新安装、改装、大修后未经验改合格。

  14、轨道行车梁松动、断裂、物件破碎、终点车档失灵。

  第四条:一般通用桥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1、工作前严禁饮酒。

  2、不准带无关人员上车。

  3、开车前先检查机械、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良好;车上有无可碰、卡、挂现象;确认一切正常,打铃告警后,再送电试车。

  1、检查试车中发现有第三条规定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车。

  2、操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与下面密切配合。操作时不准吸烟、吃东西和与他人谈话。

  3、 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

  ① 超过额定负苛不吊。

  ②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③ 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 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⑤ 歪拉斜挂不吊。

  ⑥ 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⑦ 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⑧ 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⑨ 埋地物品不吊。

  ⑩ 干部违章指挥不吊。

  4、操作中要始终做到稳起、稳行、稳落。在造近邻车或接近人时必须及时打铃告警。

  5、 吊运物品坚持'三不越过':

  ① 不从人头上越过;

  ② 不从汽车、火车头上越过;

  ③ 不从设备上越过;

  6、 运行时,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均应立即停车。

  10、操作带翻、游翻、兜翻时应在安全地方进行。

  11、起吊重物时,距地面距离不许超过0。5米。

  12、吊运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升至100毫米高度停车检查刹车能力

  。

  13、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构(即大车、小车、卷扬

  不能同时动作)。

  14、正常情况下不准打反车。

  15、严禁使用两台起重量不同的起重机共吊一物。用两台起重能力

  相等的起重机共吊一物时,应采取使两台起重机均能保持垂直起重

  措施,其吊物重量加吊具重量之和的不准超过两台起重机起重能力

  总和的80%。且须总工程师或其指派的专人在场指挥,方能起吊。

  16、上下车时需由梯子平台通过。不准从一台车爬至另一台车。不

  准沿轨道行走。

  17、车上不准堆放活动物或其他物品,工具应加以固定。

  18、同一跨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吊车时,不准相互推车碰撞。

  19、吊钩不载荷运行时,应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20、露天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加以固定。

  21、在处理故障或离车时,控制器必须放于'0'位,切断电源。不

  准悬挂重物离开车。下班时把小车停于驾驶室一端,吊钩升至规定

  高度。

  22、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特别是不安全因素必须交待清楚。

  第五条:电动梁式吊车、电动葫芦操作规程:

  1、操作前必须做到:

  ① 向交班人或参阅交接班记录了解设备状况。

  ② 详细检查卷场限位开关、制动器力矩。

  ③ 检查钢丝绳、吊钩、吊具和电器部分。

  ④ 观察车上有无可能掉下来的东西,紧固件有否松动,并试验空

  车。

  2、操作中做到:

  ① 必须保持钢丝绳卷绕正确,发生出槽乱卷现象应及时下降理正

  后再起吊。

  ② 吊物件时禁止从人头、火车头、汽车头及设备上越过。

  ③ 吊物操作要平稳,不准摆晃。

  ④ 同一跨轨道有两台以上吊车时不准推拉碰撞。

  ⑤ 发现有第三条情况之一者应停车。

  3、离开工作地时应将吊物放下,吊钩升到规定高度,切断电源。

  第六条:带有驾驶室的电动跑车,除执行梁式吊车、电动葫芦操作

  规程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开动行走机构时,应先看转辙器(叉道)是否接通。

  2、在弯道上不能全速行驶。

  第七条:特种天车除执行第四条规程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操作吊运熔化金属、液体浮渣及浇铸天车:

  (1) 起吊前,须注意吊是否将包环吊牢。

  (2) 将金属包吊至距地面100毫米以内的高度试验制动器可靠性

  。

  (3) 包内液体距包沿之距离不得小于100毫米。

  (4)不得将天车停于浇铸钢渣位置。

  (5)不准利用天车扯拉'凝固金属'。

  (6)吊运金属包时不准从易燃易爆物品上和冰、水面上通过。

  (7)发现有漏包现象时,应打铃告警、找安全地方放下,运行中

  金属包距地面距离不得大于0。5米。

  (8)在起吊时,应注意辅助吊钩动作,不准钢丝绳与金属包相碰

  接触。

  (9)当天车移动时,应注意避免吊钩及金属包挂住地面物品,不

  准从设备上越过。

  (10)倾倒液体金属或浮渣时应平衡均匀,以免迸溅到工作场地。

  (11)如因有浮渣,液体金属倒不出时,不应再翻复金属包。

  2、操作电磁盘及抓斗天车:

  (1) 起重电磁盘工作时,只可在指定路线内移动重物。

  (2) 起重电磁盘工作时,应经常注意电压变化情况,如有突然下

  降或超出规定值时,应停车检查。

  (3) 起重钢丝绳及电缆应正确卷绕在卷筒上。

  (4) 起重电磁盘不准超高退磁卸物,不吸物时不准通电。

  (5) 电磁盘工作不准超'JC'制。

  (6) 抓斗工作时,为避免物品物品掉出,应交抓斗闭合紧密,不许可摇晃。

  (7) 当抓斗没有完全闭合前,抓斗需稍提起再闭合,以防止过载。

  (8) 抓斗起升时,应使负苛均匀传至每支钢丝绳上。

  (9) 抓斗工作前,各机构需进行短时间空运转,查看是否正常。

  (10)电磁、抓斗不得吸、抓固定物品。不准升高卸物破碎。形状不规则的硬质物品不准抓。

  (11)抓斗、磁盘重与重物重量之和不得超过天车的额定起重量。

  (12)不工作时磁盘、抓斗应落至地面。

  3、吊运毛坯天车:

  ① 在起吊时须确信捆绑、夹持紧固。

  ② 将毛坯送进或取出炉子时不得碰击炉口及其他物品。

  ③ 不准使夹持毛坯的夹钳或其它装置留在炉子中。

  第八条:起重机驾驶人员交接班必须实行班点检,详细记录每班检查及运转情况。班检内容包括:

  1、有声信号声音宏大。

  2、控制器触头应接触良好,保证调速正常。

  1、 各制动器必须灵活可靠(特别是卷扬机构)。

  2、 锥度轴上的联轴器不准松动。

  3、 大、小车缓冲器完整可靠。

  4、 集电托及软线不准有挂、卡、碰、脱现象。

  5、 各安全开关必须完整、灵活、可靠(特别是升降机构)。

  6、 大、小车轨道不准有障碍物。

  7、 电动机碳刷、滑环必须光滑,接触良好,调速正常。

  10、钢丝绳的紧固、卷绕必须正确,其损坏不得超过报废标准。

  11、吊钩、滑轮转动灵活,不准有裂纹、破裂现象,防松螺母必须可靠。

  12、空运转试车,确信安全可靠,方可工作。

2. 龙门吊事故调查报告

普通起重机每两年检验一次

根据相关起重机标准的要求,普通起重机每两年查一次。交付前,应对已经检修、新安装和重新选择的起重机进行检查。对于闲置一年以上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之前,在暴风雨、和重大事故后,可能对强度、刚度、部件稳定性和机构重要性造成损害的起重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量大、环境恶劣的情况进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一般应包括:正常运行时起重机的技术性能:所有保护装置;管线、储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其他部件的泄漏和工作条件;挂钩、挂钩螺母和防松装置;制动性能和零件磨损;钢丝绳磨损和尾端固定;链条的磨损、变形和伸长;吊链、钢丝绳及附件

3. 龙门吊事故原因

答:维修龙门吊是一项安全风险较大的操作,无论是自己维修,还是雇外人维修,规程措施一定要贯彻到位,特别是劳动合同中要注明安全责任归属,以备发生事故时,判定责任有法可依。

如果是雇人,真要发生人员坠落、触电等危及生命的安全事故,相关方依据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4. 龙门吊倒塌

、赔偿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5. 龙门吊倾覆事故

1、物体打击

  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发生行驶中上、下车事故;发生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发生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均属本类别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

  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用于统计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线;接触绝缘破损外壳带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作业时,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触电坠落;电烧伤等事故。

  6、淹溺

  指大量的水经口、鼻进入人体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用于统计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者固定的建筑、装置、电缆和固定平台。

  7、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的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

6. 龙门吊倒塌事故案例

1 要么超载,要么门式起重机选用时,荷载考虑有误,导致吊重临近一侧时,支腿或者基础的承载力不足,垮塌;

2 如果荷载没有超,且门式起重机选用时,结构满足额定荷载要求,大概率是基础出问题的。

7. 龙门吊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而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排查中。

8. 4.13龙门吊倒塌重大事故

5月1日韩国庆尚南道巨济市三星重工的一处造船厂发生起重机倒塌事故,致5人死亡,另有6人受重伤、12人受轻伤。目前警方和消防队仍在确认是否有更多死伤人员。

韩国庆尚南道巨济市三星重工造船厂的起重机倒塌事故现场一片乱,倒塌的的起重机躺在地上,地上一片狼藉。

据韩联社报道,当地时间1日下午2时50分左右,造船厂里正在作业的塔式起重机与大型龙门起重机发生碰撞,塔式起重机随后倒塌在正在建造的船舶上。

消防人员说,事故导致5名现场作业人员死亡,另有6人受重伤、12人受轻伤,伤者已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9. 龙门吊倒塌属于什么事故

一、全面强化复工开工质量安全意识

(一)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清醒认识做好复工开工项目质量安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研究部署,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统筹做好复工开工项目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工作。

(二)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当前正值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和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质量安全工作面临更加复杂严峻的形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精准、稳妥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切实减少一般事故,严防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复工开工质量安全保障

(三)做好政策措施保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排查摸清辖区内复工开工项目情况,综合研究疫情带来的质量安全风险,分析风险因素、预判风险程度、制定防控措施。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工期保障、费用补偿等与质量安全相关举措,按照疫情风险等级,分区精准施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优化复工开工质量安全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

(四)做好施工组织保障。督促工程项目单位统筹考虑复工开工材料、人员、设备、防疫等因素,精准把握工程质量安全特点、工程施工阶段风险隐患特征,及时调整施工组织,在严格防控疫情、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复工开工。

(五)做好从业人员保障。督促指导从业单位全面掌握人员动态,关键技术人员疫情防控要精准到人,在严格防控疫情前提下,及时组织人员有序返岗。因疫情防控,管理技术人员不能及时到岗的,要制定临时顶岗方案,做好审核,暂时调整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对即将到期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的复核工作可适当简化,确保人员在岗履职。

(六)做好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复工开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力度,督促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相关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确保复工开工准备工作充分、防范措施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彻底。

三、有效加强复工开工质量安全监管

(七)加强工程质量管控。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施工质量管控程序,切实把好材料设备进场关、工序质量验收关、工程质量评定关,确保质量标准不降低。发挥试验检测的保障作用,做到严格遵守规程、数据真实可靠、资料完整齐全。严肃查处不按设计、不按方案施工以及偷工减料、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专项施工方案管理,保证方案编制质量,严格审核和审查程序,有效指导工程施工。加强安全生产经费管理,严格提取比例、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督促从业单位根据安全和技术特点,配备施工经验、专业能力等与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相匹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增强复工开工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针对性。持续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常态化。

(九)严格“红线问题”查处。按照“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要求,制定方案、建立台账、强化整改、动态清零。要加强对高墩索塔、不良地质隧道、路堑高边坡、深基坑、临边临水作业、沉箱浮运、船闸闸室、工程围堰等关键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排查关键部位临时结构的设计验算、设置部位、安装形式、维护更换、作业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和隐患。

(十)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加强隧道施工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管理,严格方案审批,狠抓方案实施。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开挖、初支、二衬施工步距,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充分利用监测成果指导施工,有效防控安全风险,严防坍塌、瓦斯爆炸(突出)、火药爆炸、突泥涌水等事故。

(十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使用质量合格的架桥机、龙门吊等特种设备,建立设备、操作人员等安全技术档案;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备安装、拆卸,严格按规定进行设备验收、报检。督促施工单位、生产厂家、监理单位严格做好挂篮、爬模等非标专用设备的联合验收工作。严禁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未经联合验收的非标专用设备,或者检验、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进场。

(十二)加强现场施工安全防护。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搭设安全作业平台、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无防护作业。严查违规和冒险作业行为,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四、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工作

(十三)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要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和检查、报告制度,将疫情防控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严防疫情发生。

(十四)落实预警预案等应急工作措施。要加强对疫情、水文、气象、地质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预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从业单位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实施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及时有效。

10. 9.12龙门吊倾覆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

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机动车辆包括:

汽车类:载重汽车、货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

电瓶车类: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拖拉机类: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

有轨车类: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施工设施: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凡在上述机动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发生行驶中上、下车事故;发生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发生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均属本类别事故。

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的统计: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失误引发的坠落或跌倒。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用于统计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线;接触绝缘破损外壳带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作业时,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触电坠落;电烧伤等事故。

6.淹溺

指大量的水经口、鼻进入人体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用于统计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者固定的建筑、装置、电缆和固定平台。“作业”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打捞、捕捞、养殖、潜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的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根据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按物质燃烧特征把火灾分为A、B、C、D 4类。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一般具有有机物性质)火灾,通常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麻、毛、纸张等。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等。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锂、铝镁合金等。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比如居民家中失火蔓延到企业的火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统计这种火灾。

9.高处坠落

指因人体所具有的危险重力势能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在脚手架、平台、陡壁等高于地面的施工作业场合;同时也适用因地面作业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不包括以其他事故类别作为诱发条件的坠落事故,如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砂石、煤等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

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冒顶是顶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现象。两者常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统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等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手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以及贮藏时间过长或存药过多,发生化学性爆炸事故;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因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伤亡事故。

15.瓦斯爆炸

指可燃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接触明火时,引起化学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矿井瓦斯,是指在矿床或煤炭生成过程中所伴生的气体产物的总称,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氮,有时出现小量的氢、二氧化硫及其他碳氢化合物。矿井生产中。瓦斯又是矿井内有害气体的统称。煤矿井下普遍存在而且危险性最大的甲烷。甲烷在井下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源可产生燃烧或爆炸,甲烷的爆炸下限为5%,其上限为16%。如其可燃气体有煤尘混入时,可使爆炸极限扩大,即可降低下限和升高上限。还因瓦斯浓度增大,可使井下空气中氧的含量相对减少,当氧减少到一定程度,会造成人员窒息。) 16.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蒸汽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蒸汽锅炉。

17.容器爆炸

指压力容器超压而发生的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压力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因为化学反应失控,或环境温度过高等原因,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超过了设计容许的压力,导致压力容器发生物理性破裂,这种破裂对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都会产生很大的危害,尤其压力容器溢散出大量高压液化气体立即蒸发,然后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其浓度达到一定范围时,遇到火源就会产生化学爆炸.通常也称为容器二次爆炸,两种情况都统计为容器爆炸事故。

适用于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气瓶、气桶、槽车等容器爆炸事故。

18.其他爆炸

其他爆炸,指凡不属于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的爆炸事故。

下列爆炸都发生此类事故:

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等。

可燃性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汽油、苯挥发蒸气。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铝粉、镁粉、锌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料、谷物淀粉、煤尘、木粉;以及可燃生纤维,如麻纤维、棉纤维、醋酸纤维、腈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等粉尘爆炸事故。

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性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而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性气体和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燃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另外,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尘爆炸等,均为“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指在生产条件下,有毒物进入人体引起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以及在缺氧条件下,发生的窒息事故。适用于有毒物经呼吸道和皮肤、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也包括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中、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发生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

指凡不属于前面各项的伤亡事故均列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动物咬伤,钉子扎伤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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