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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签定的合同违约,上什么法庭?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05-01 18:26 点击:259 编辑:公孙园 手机版

合同中有约定管辖的法院,就是那个法院了,但是要是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有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中有: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船舶买卖合同签订且交订金后,船舶无法转户怎么办

看你是买方还是卖方。依据《担保法》《合同法》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丙知道后加价买走标的物,使乙合同无法实现,乙能否要求丙赔偿

一般动产买卖,交付即取得所有权,根据买卖合同的相对性,乙只能追究相对人甲的违约责任。
特殊动产买卖,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需要登记的,如果丙只是办理了登记没有受领,甲把货物交付给乙,交付的效力是高于登记的,乙可以请求注销丙的登记然后让甲给自己过户登记,取得所有权。按你描述丙已经受领了,可以主张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乙也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是什么?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或先期拒绝履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1条的规定,预期违约就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已有迹象表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合同的全部或大部分义务的情形,故又称为先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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