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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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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又称武汉第二船舶设计研究所(719所),成立于1965年,地处湖北武汉,是中国唯一的核动力舰船总体设计研究所,是集总体研究、设计、民用产业化等业务的多学科、多专业的国家重点科研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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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是大型国企,,又称武汉第二船舶设计研究所(719所),成立于1965年,地处湖北武汉,是中国唯一的核动力舰船总体设计研究所,是集总体研究、设计、民用产业化等业务的多学科、多专业的国家重点科研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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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719所简介:武汉第二船舶设计研究所(719所),又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组建于60年代,是以舰船总体研究、设计为主,兼顾民用开发的多学科、多专业的大型总体研究所.拥有中国工程院院士、总设计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等专业的技术人员700多人.是武汉东湖开发区光谷主要科技力量之一.719所科研设计任务饱满,经费充足,科研任务多属"十五"预研和技术攻关的研发项目.1965年建所以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3项,国家级科学技术成果二、三等奖4项,省部级科技成果奖150多项. 该所地处湖北省会武汉市,科研环境优越、小区生活环境优美,连续四次获"湖北省最佳文明单位"称号,2005年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2006年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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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所”指的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CSIC)成立于1999年7月1日,是由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重组成立的特大型国有企业。
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资产经营主体,主要从事海洋装备产业、动力与机电装备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生产性现代服务业的研发生产,2018年已连续7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排名第245位,位居全球船舶企业首位。
拥有上市平台公司5家,境外机构18家,二级成员单位95家,其中二级企业66家,科研院所29家,总资产5002亿元,员工17万人。
6. 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第七一九研究所所长助理
不是国企也不是央企,属于私人企业。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海洋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五年,是一家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各种专业照明设备,承揽各类照明工程项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3700余人。
海洋王自2008年起在专业照明领域顾客满意度排名及市场占有率排名均处于行业第一名。海洋王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均为节能环保的专业绿色照明产品,大量运用于冶金、采矿、石油、化工、铁路、电力、场馆、航空、船舶、军事、港口、消防等国计民生领域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当中。自1995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从事特殊环境照明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产品涵盖固定照明设备、移动照明设备和便携照明设备三大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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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家科学技术奖还没有颁发,何人获奖还未定。2020年1月10日颁发的是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以下两条信息可能对答案有所帮助:
1. 2020年1月10日,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京召开。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共评选出296个项目和12名科技专家,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黄旭华和中国科学院院士曾庆存分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2. 目前已经有包括李兰娟院士在内的13名专家获得了提名。下面是这13名专家的介绍。
李兰娟,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
1947年生。感染病(传染病)学家、中国人工肝开拓者、国家传染病重点学科带头人,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医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医师、传染病诊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
主要从事传染病临床、科研和教学工作,擅长各类肝炎、感染性疾病、新发突发传染病诊治。作为中国人工肝的开拓者,她创建独特有效的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重型肝炎获重大突破。首次提出感染微生态学理论,从微生态角度来审视感染的发生、发展和结局,为感染防治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曾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1项, 国家科技进步奖(创新团队)1项,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6项。
葛昌纯,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科技大学
1934年生。中国科学院院士,粉末冶金和先进陶瓷专家,北京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长期从事材料科学研究工作。在气体扩散法生产浓缩铀用的分离膜研制、先进陶瓷研究、气-固系燃烧合成氮化物基陶瓷的研究和耐高温等离子体冲刷的功能梯度材料研究等方面贡献突出。
曾获国家一等发明奖、冶金部科技成果二等奖“,教育部科技进步二等奖、教育部科技进步二等奖、冶金部科技进步三等奖等多个奖项,为中国“两弹一星”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刘盛纲,中国科学院院士,电子科技大学
1933年生。电子物理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IEEE Fellow,美国MIT电磁科学院院士,乌克兰国家科学院院士,联合国发展计划总署(UNDP)高级科学顾问。现任电子科技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微波电子学、相对论电子学、电子回旋脉塞、自由电子激光、微波等离子体等领域做出了国际上公认的原创性及奠基性工作,首先在国际上提出并建立了一系列理论体系,做出了突出贡献。
曾30多次获国家级、部、委及省级科技进步奖,2003年荣获国际K.J. Button奖,是中国大陆首位获此殊荣的科学家。
汪品先,中国科学院院士,同济大学
1936年生。海洋地质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同济大学海洋与地球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海洋地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
主要从事海洋微体古生物及古环境的研究,为我国海洋地质学的发展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在我国率先开展了微体化石埋藏学的研究,开拓和发展了古海洋学的研究。先后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何梁何利基金奖等重大奖励多项。
李德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武汉大学
1939年生。摄影测量与遥感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武汉·中国光谷首席科学家。
长期从事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和地理信息系统为代表的地球空间信息学的教学研究,提出了处理测量误差的可靠性和可区分理论和空间数据挖掘理论。30项成果分别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省部级奖、全国优秀教材奖、全国优秀教学成果奖、德国“汉莎航空测量奖”,1999年获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等。
王大中,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
1935年生。中国核反应堆工程与核安全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原校长。
早年从事高温气冷堆研究,提出了模块式高温气冷堆的新概念。后从事低温核供热堆研究,开创了核供热堆的新研究领域,主持设计、研制、于1989年成功运行了世界上第一座5兆瓦壳式低温核供热堆。并进行了利用核供热堆进行热电联供、空调制冷及海水淡化等研究。
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发明二等奖、国家发明专利金奖、香港何梁何利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等多项奖。还荣获香港大学、香港浸会大学、澳门大学及日本早稻田大学的名誉博士学位。
徐至展,中国科学院院士,中科院上海光学与精密机械研究所
1938年生。物理学家,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光学与光子学、激光科学、核聚变与等离子体物理等前沿学科领域的研究,首次在国际上用类锂和类钠离子方案获得8条新波长的X射线激光,在开拓与发展新型超短超强激光及强场超快物理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果。
曾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两项、国家发明奖二等奖一项等。1998年荣获何梁何利奖。
安芷生,中国科学院院士,中科院地球环境研究所
1941年生。环境地质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美国国家科学院外籍院士,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长期从事黄土、第四纪地质与全球变化研究,包括黄土与环境、地层学、古土壤与古气候学、磁性地层学和微形态学、季风变迁与过去全球气候变化、黄土高原环境保护与治理。
先后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5项,三等奖1项,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一等奖3项,陕西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项。
刘中民,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1964年生。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所长、院士、甲醇制烯烃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家能源低碳催化与工程研发中心主任。
长期从事煤化工、石油化工领域应用催化研究与技术开发,作为技术总负责人合作完成了世界首次甲醇制烯烃(DMTO)技术工业性试验和首次工业化。荣获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等十余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等多项个人科技奖励。
赵梓森,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932年生。光纤通信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高级技术顾问,国际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会士,湖北省科协荣誉委员。
创立了完整的光通信系统(包括器件、光纤)设计理论,在国内率先提出 ‘用石英做光纤、半导体激光器做光源、数字编码做通信机’的正确技术路线,组织研制生产出中国的首批实用化的光纤光缆、设备及首条实用化光纤通信工程等,被誉为“中国光纤之父”。
参与和负责的项目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4项,邮电部科技进步一等奖4项、二等奖2项。1997年被IEEE电机电子工程师协会选为Fellow会士称号。
何继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南大学
1934生。应用地球物理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长期致力于地球物理理论、方法与观测仪器系统的研究,创立并发展了以“双频激电法”、“伪随机信号电法” “广域电磁法”和“拟合流场法”为核心的地电场理论和仪器等一系列开拓性的研究成果。
曾获全国科学大会奖1项、国家发明奖2项、国家科技进步奖2项和省部级奖励18项,1986年被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1995年被评为全国有色金属劳动模范,先后被评为全国教育先进工作者、全国先进工作者。
程国栋,中国科学院院士,中科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
1943生。冻土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俄罗斯工程院外籍院士,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上海师范大学环境与地理科学学院名誉院长。
长期从事冻土学和干旱区生态水文和生态经济研究,创建了地下冰重复分凝机制,在过渡层的形成过程方面的研究具有广泛学术影响力,并被称为“程氏假说”;提出的工程理论为中国青藏铁路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撑和保障。
先后获得各类奖励30余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全国科技大会重大科技成果奖1项,甘肃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国际冻土协会终身成就奖,并获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成果奖、杰出科技成就奖、自然科学奖等。
吴祖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
1935年生。中科院院士、军事医学科学院研究员,中国实验血液学研究的先驱。
40多年来致力于辐射防护、实验血液及胎肝临床疗效机理等多方面研究,他在国际上首次获得人缘性干细胞生长因子,完成了世界首例胎肝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急性重度骨髓型放射病人,被誉为“中国造血干细胞之父”。
先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奖项10余项,1999年获得中央军委颁发的“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2000年被总后勤部授予 “一代名师”荣誉称号。2015年中科院紫金山天文台将发现的国际编号为207809号小行星命名为“吴祖泽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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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博士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又称武汉第二船舶设计研究所(719所),成立于1965年,地处湖北武汉,是中国唯一的核动力舰船总体设计研究所,是集总体研究、设计、民用产业化等业务的多学科、多专业的国家重点科研院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经国家批准,招收“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专业的博士生、硕士生和“核能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生,与哈尔滨工程大学联合招收“核能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博士生,还建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