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上海港船舶靠泊计划(上海港船舶靠泊计划方案)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02 14:15 点击:131 编辑:jing 手机版

1. 上海港船舶靠泊计划方案

2015年,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十的港口中,有七个分布在中国的港口链上。其中上海港已经是连续6年世界排名第一。原因是什么呢?长江三角洲是世界闻名的经济活跃区。2015年,仅长江三角洲地区26个核心城市的国民生产总值就占据中国经济总量的五分之一。上海港正是这块经济活跃区面向世界的大门。从2013年开始,中国跃居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巨量活跃的腹地经济,就是中国港口快速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二、世界最大的煤炭码头:秦皇岛港中国北方有一条东西方向的特殊铁路,这条铁路上只跑一种火车,那就是载重超过2万吨的重载列车。这条路线的钢轨、路基都经过特殊的加强设计,以应对这种钢铁巨龙不间断的碾压。

这就是著名的大秦重载线,它的起点在650公里外被誉为“中国煤都”的山西省,中国四分之一的煤炭由这里生产。它以世界最大的煤炭码头秦皇岛港为终点。虽然,今天的中国正在努力改变能源结构,煤炭用量逐年下降。但在秦皇岛港的传送带每天依旧要承担最少60万吨的运量。

中国南方人口稠密但能源缺乏,而西北部则相反。能源与消耗之间的严重不平衡使北煤南运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战略调配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今天,煤炭从发运到装船的过程已经形成了一个高度自动化的干散货运输系统。这个系统正源源不断地为中国南方输送能源。三、世界罕见优质良港:青岛港全球最大的煤炭码头往南430公里,是世界罕见的优质良港——青岛港。这里有世界排名第七的集装箱码头,但它最骄傲的则是这个——董家口散货码头。董家口矿石码头是世界为数不多的可以满载停靠40万吨级以上货轮的陆基码头。2015年,40万吨级货轮11班次进入中国,9次在这里停靠,有3000多万吨铁矿石通过董家口矿石码头输入中国。

中国青岛段的海岸线有着非常优越的建港条件:深水而且不淤不冻。全球最大的货轮可以全天候靠泊。在董家口未来的蓝图里,与现有泊位同等规模的码头将陆续修建。

青岛钢铁厂已经搬迁到了码头附近,距离卸货点直线距离不超过10公里。来自巴西淡水河谷的铁矿粉卸货之后直接用封闭的传送系统输送到钢厂,变成钢材之后又可以通过码头运往世界各地或者中国的其它地区。紧邻着铁矿石码头的就是可以停靠全球最大油轮和LNG船的油气码头。来自国外的石油和天然气直接在这里上岸,通过管道通往中国腹地。

四、世界第三大河流改造计划强大的需求使我国在港口建设、港机制造、航道整治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很多领域都领先世界。为了加强全球与中国腹地经济的联系,中国人改造了中国最大、世界第三大河流——全长6千多公里的长江。中国人改造长江的最新计划是打通一段水深12.5米深的航道,这样从长江入海口,沿江上行400多公里就全部可以通行5万吨级的货轮。

长江的中上游地区,也被列入了改造的计划之中。2003年,经过长达10年的建设,三峡大坝蓄水到了135米,长江上游139处激流险滩被沉入了江底,660公里的航道通行能力得到了全面提升。上下游的高差是如何解决的?三峡大坝上游有了优良的航道,但是大坝上下游的高差最高达到113米,鸟可以飞过去,船怎么通过呢?在大坝开始蓄水的2003年,6月16日,世界最大的五级船闸系统投入使用。它可以同时通过6艘3000吨级货船。2011年,三峡年过坝货运量首次超过一亿吨。是过去相同航道货运量的10倍。有了船闸的帮助,长江成为名副其实的黄金水道。

另外一条船只通道也已运行。这就是创造了多项世界纪录的船只过坝设备——巨型升船机。三峡升船机第一个特点就是世界最大。它的升举重量达到15500吨,相当于同时能抬升一万辆家用小汽车。它的第二个特点就是运行高度世界第一。它的运行高度达到了113米,相当于37层楼的高度。在这种高度和重量条件下,它运行一次的时间只要10分钟。

五、三个紧挨一起的世界级大港位于中国港口链南端,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这里,香港、深圳、广州三地的港口紧紧地挨在一起。

这三个港口都出现在了世界集装箱吞吐量前十的名单里,它们的吞吐量加起来超过中国总吞吐量的四分之一。珠江三角洲是中国改革开放后制造业最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大量的工厂为全球客户提供着各种类型的产品。

同一家工厂的产品也可以根据目的地选择最便捷的路线、最适合的港口。三个世界级的大港紧紧挨在一起,珠江三角洲数以百万计的工厂使它们始终保持繁忙的状态。

今天的世界,得益于互联网及其相关科技的进步,制造业的流水线已经从工厂向外延伸,遍布全球的消费者成了流水线的真正终端。中国东部繁忙的港口链是中国与世界之间的桥梁。通过这些超级大港,既成就了中国自身的发展,也为世界带来了优质的中国制造,真正实现了中国与世界的互动与双赢。

2. 上海港船舶靠泊计划方案最新

基本港口以外的港口都称为非基本港口。非基本港口一般除按基本港口收费外,还需另外加收转船附加费。达到一定货量时则改为加收直航附加费。

  其实按照用途、位置、潮汐影响等进行分类的话,港口又可细分多类。具体如下:

  按用途:商港、军港、渔港、工业港、避风港等。

  按位置:按所在位置可分为海岸港、河口港和内河港,海岸港和河口港统称为海港。

  潮汐的影响:开敞港、开敞港、开敞港。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分类,就是按地区分类。按地区分类的话,又可分为国际性港、国家性港和地区性港这三类。

  其中靠泊来自世界各国港口的船舶的港口称为国际性港,比如中国的上海港和大连港等。国家性港是用来靠舶往来于国内港口的船舶,而地区性港口则主要时靠泊往来于国内某一地区港口的船舶。

3. 上海港船舶靠泊计划方案公示

一、所有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海事发布”或上海海事局官网提前至少4小时但不超过24小时填报船舶动态,并服从海事主管机关交通组织:

(一)自长江段水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101号灯浮的时间;

(二)自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上游水域下行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闵行发电厂的时间;

(三)黄浦江始发或自支流进入黄浦江干流的船舶填报开航时间或拟进入黄浦江干流的时间(在同一码头移泊的船舶除外);

(四)黄浦江内港作船、游览船、游艇、客渡船等港内船舶实行每日一次填报(24小时内无动态计划则不需填报),如经101号灯浮下行或经闵行发电厂上行后超过4小时,重新进入黄浦江则需按要求填报;

(五)黄浦江过境船舶、港内船舶自行填报;拟进黄浦江靠泊船舶由拟靠码头单位根据作业计划代为填报,但需经船方确认。

4. 泊位船舶进出港计划

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及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  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节 通航管理

  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六)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的条件:  (一)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二)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三)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六)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本条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第二节 船舶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的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五)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第十八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的条件:  (一)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二)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三)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四)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二)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三)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四)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五)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二)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四)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五)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六)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七)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的条件: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二)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三)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四)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五)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二)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第三节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二)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三)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的许可条件:  (一)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二)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三)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四)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五)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六)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二)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三)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四)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五)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六)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  (一)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二)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三)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四)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五)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三)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许可条件:  (一)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二)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三)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四)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二)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三)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四)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五)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三)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第四节 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  (一)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四)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五)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船员特免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二)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三)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四)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五)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  (三)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条件:  (一)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五)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七)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至(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五)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六)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二)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三)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五)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三)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二)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三)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二)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三)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二)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三)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的,办理申请手续的专门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5. 上海洋山港船舶靠泊计划

1、上海港

上海港水域面积3620.2平方公里,其中长江口水域3580平方公里,黄浦江水域33平方公里,港区陆域7.2平方公里,海港港区陆域由长江口南岸港区、杭州湾北岸港区、黄浦江港区、洋山深水港区组成 ,是我国第一大港,也是世界十大港口之一。

2、宁波-舟山港

宁波舟山港由北仑、洋山、六横、衢山、穿山等19个港区组成,共有生产泊位620多座,其中万吨级以上大型泊位近160座,5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特大型深水泊位90多座,是世界十大港口之一。

3、深圳港

深圳港拥有蛇口、赤湾、妈湾、东角头、盐田、福永机场、沙鱼涌、内河8个港区,港口水域面积106平方千米,陆域面积16平方千米 ,是世界十大港口之一。

4、香港港

香港港有15个港区:香港仔、青山(屯门)、长洲、吉澳、流浮山、西贡、沙头角、深井、银矿湾、赤柱(东)、赤柱(西)、大澳、大埔、塔门和维多利亚,是世界十大港口之一。

5、广州港

广州港是由南沙港、黄埔港、番禺港、花都港、新塘港等港区组成 ,拥有各类码头泊位631个,锚地88个,浮筒23个,万吨级以上泊位59个,最大靠泊能力15万吨。

6、天津港

天津港由北疆港区、南疆港区、东疆港区、临港经济区南部区域、南港港区东部区域5个港区组成,港口岸线总长32.7千米,水域面积336平方千米,陆域面积131平方千米,是世界十大港口之一。

7、青岛港

青岛港分大港港区、中港港区、黄岛油港港区和前湾港港区四大部分,港口水域面积420平方千米 ,拥有18座码头、69个泊位,是世界十大港口之一 。

8、秦皇岛港

秦皇岛港拥有12.2千米长的码头岸线,陆域面积11.3平方千米,水域面积226.9平方千米,分为东、西两大港区;运营50个泊位,包括44个万吨级以上泊位。

9、苏州港

苏州港地处中国南北海运大通道和长江黄金水道的交汇处,对外交通十分便捷,已开发利用长江上的港口岸线约60千米,建成各类生产性码头泊位224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06个,形成2.1亿吨的码头年设计吞吐能力。

10、营口港

营口港由营口港区、鲅鱼圈港区共同组成,,曾是我国东北地区唯一通商口岸,以“东方之贸易良港”闻名中外,进入21世纪后,营口港已向深水化、专业化、多功能化的现代港口迈进目前,共有生产泊位29个,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17个。

6. 上海港船舶靠泊计划查询

2004年起“沪港引1”号引航船,原来是中海的客船,船名是“展新”、“新上海邮轮”。之后有了上海港专用引航船“沪港引11”轮。

2010年7月8日,上海港专用引航船“沪港引11”轮在山东乳山船厂正式开工建造,历时17个月建造完成,于今年12月1日驶入上海港,安全靠泊国际客运中心码头。该轮总造价人民币1.476亿元,设计船长107.95米,吃水4.60米,具备在长江口连续作业20天以上,最多可容纳100名引航员在船待命的能力,是目前国内吨位最大、设备最齐全、操纵性能最好的专用引航船。

“沪港引11”轮在舒适性、安全性和操纵性等方面较原有引航船有很大改进,保障长江口引航作业的安全、高效,为进出上海港和长江的船舶提供更加优质的引航服务。

7. 上海港船舶进出港计划

船舶事故与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报告 船舶在本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本港水上安全航行规则。

8. 上海集装箱码头靠泊计划

1.中远海控(601919),本公司主要通过全资子公司中远海运集运和间接控股子公司东方海外国际,经营国际、国内海上集装箱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截至报告期末,共经营274条国际航线(含国际支线)、58条中国沿海航线及88条珠江三角洲和长江支线,所经营的船队在全球约105个国家和地区的356个港口均有挂靠。

2.上港集团(600018),上港集团是上海港公共码头的运营商,是于2003年1月由原上海港务局改制后成立的大型专业化集团企业,目前是我国大陆地区最大的港口类上市公司,也是全球最大的港口公司之一。公司主要从事港口相关业务,主营业务分为:集装箱板块、散杂货板块、港口物流板块和港口服务板块。

3.宁波港(601018),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集装箱装卸及相关业务、铁矿石装卸及相关业务、原油装卸及相关业务、其他货物装卸及相关业务和综合物流及其他业务和贸易销售业务等。公司拥有领先的码头基础设施、作业能力和服务效率。公司是全国最大的码头运营商之一,具备各主要货种全球最大船型的靠泊能力,拥有完备的综合货物处理体系及配套设施,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持续保持全球港口前列,公司下属集装箱码头作业效率保持全球港口领先地位。

4.中远海能(600026),本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中国沿海地区和全球的成品油及原油运输,中国沿海地区和全球的煤炭 和铁矿石运输,目前正积极拓展中国进口液化天然气(LNG)运输业务并已经取得重大突破。 本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为利用自有船舶为货主提供期租船和航次租船服务,此外也有通过向 银行、融资租赁方、其他船东光租和期租船舶后向货主提供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服务。

5.招商轮船(601872),公司主要从事国际原油运输、国际干散货运输业务,并通过CLNG公司投资经营国际NG运输业务。公司油轮和散货船队目前主要通过即期市场租船(租出为主)、期租租船(租出为主)、与主要货主签署COA合同、适当参与市场联营体(POOL)运作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6.中远海发(601866),以船舶租赁、集装箱租赁和非航运租赁等租赁业务为核心,以航运金融为特色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航线优势-形成了覆盖欧美等主要贸易区的全球航线网络,建立了一系列内贸精品航线和国际精品航线。

7.辽港股份(601880),本集团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油品/液体化工品码头及相关物流业务(油品部分);集装箱码头及相关物流业务(集装箱部分);汽车码头及相关物流、贸易业务(汽车码头部分);矿石码头及相关物流业务(矿石部分);杂货码头及相关物流、贸易业务(杂货部分);散粮码头及相关物流、贸易业务(散粮部分);客运滚装码头及相关物流业务(客运滚装部分)及港口增值与支持业务(增值服务部分)。

8.青岛港(601298),运营青岛大港港区、前湾港区、黄岛油港区及董家口港区四大港区,主要提供集装箱、金属矿石、煤炭、原油等各类货物的装卸和配套服务、物流及港口增值服务、港口配套服务等多种业务。处理包括集装箱、金属矿石、煤炭、石油、粮食、钢铁、汽车、纸浆、化肥、橡胶、冷冻品、机械设备及其他液体散货、干散货及一般货物在内的多种货物。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