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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装船船舶信息(滚装船装卸)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01 22:35 点击:216 编辑:jing 手机版

1.滚装船装卸

1.按装卸搬运施行的物流设施、设备对象分类。  以此可分为仓库装卸、铁路装卸、港口装卸、汽车装卸、飞机装卸等。   仓库装卸配合出库、入库、维护保养等活动进行,并且以堆垛、上架、取货等操作为主。   铁路装卸是对火车车皮的装进及卸出,特点是一次作业就实现一车皮的装进或卸出,很少有象仓库装卸时出现的整装零卸或零装整卸的情况,港口装卸包括码头前沿的装船,也包括后方的支持性装卸运,有的港口装卸还采用小船在码头与大船之间“过驳”的办法,因而其装卸的流程较为复杂,往往经过几次的装卸及搬运作业才能最后实现船与陆地之间货物过渡的目的。   汽车装卸一般一次装卸批量不大,由于汽车的灵活性,可以少或根本减去搬运活动,而直接、单纯利用装卸作业达到车与物流设施之间货物过渡的目的。  

2.按装卸搬运的机械及机械作业方式分类。   以此可分成便吊车的“吊上吊下”方式,使用叉车的“叉上叉下”方式,使用半挂车或叉车的“滚上滚下”方式,“移上移下”方式及散装方式等。   (1)“吊上吊下”方式。采用各种起重机械从货物上部起吊,依靠起吊装置的垂直移动实现装卸并在吊车运行的范围内或回转的范围内实现搬运或依靠搬运车辆实现小搬运。由于吊起及放下属于垂直运动,这种装卸方式属垂直装卸。   (2)叉上叉下方式。采用叉车从货物底部托起货物,并依靠叉车的运动进行货物位移,搬运完全靠叉车本身,货物可不经中途落地直接放置到目的处。这种方式垂直运动不大而主要是水平运动,属水平装卸方式。   (3)滚上滚下方式。主要指港口装卸的一种水平装卸方式。利用叉车或半挂车、汽车承载货物,连同车辆一起开上船,到达目的地后再从船上开下,称“滚上滚下”方式。利用叉车的滚上滚下方式,在船上卸货后,叉车必须离船,利用半挂车、平车或汽车,则托车将半挂车、平车拖拉至船上后,托车开下离船而载货车辆连同货物一起运到目的地,再原车开下或拖车上船拖拉半挂车、平车开下。滚上滚下方式需要有专门的船舶,对码头也有不同要求,这种专门的船舶称“滚装船”。 (4)移上移下方式。是在两车之间(如火车及汽车)进行靠接,然后利用各种方式,不使货物垂直运动,而靠水平移动从一个车辆上推移到另一车辆上,称移上移下方式。移上移下方式需要使两种车辆水平靠接,因此,对站台或车辆货台需进行改变,并配合移动工具实现这种装卸。  (5)散装散卸方式。对散装物进行装卸。一般从装点直到卸点,中间不再落地,这是集装卸与搬运于一体的装方式。  

3.按被装物的主要运动形式分类。   以此可分垂直装卸、水平装卸两种形式。  

4.按装卸搬运对象分类。   以此可分成散装货物装卸、单件货物装卸、集装货物装卸等。  

5.按装卸搬运的作业特点分类。   以此可分成连续装卸与间歇装卸两类一连续装卸主要是同种大批量散装或小件杂货通过连续输送机械连续不断地进行作业,中间无停顿,货间无间隔。在装卸量较大、装卸对象固定、货物对象不易形成大包装的情况下适用采取这一方式。间歇装卸有较强的机动性,装卸地点可在较大范围内变动,主要适用于货流不固定的各种物,尤其适于包装货物、大件货物,散粒货物也可采取此种方式。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2. 滚装船装卸程序和注意事项

船舶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

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运输)(以下简称“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运输。滚装船:货物装卸不是从甲板上的货舱口垂直的吊进吊出,而是通过船舶首、尾或两舷的开口以及搭到码头上的跳板,用拖车或叉式装卸车把集装箱或货物连同带轮子的底盘,从船舱至码头的一种船舶。滚装船的主要优点是:不需要起货设备,货物在港口不需要转载就可以直接拖运至收货地点,缩短货物周转的时间,减少货损。

3. 滚装船装卸时船舶横倾角应小于________

船舶横倾角度,视不同船型的最大横倾角的要求不同,要根据各类船只的载货、载客情况,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前提下而确定。

根据IMO的要求,客轮的要求稳性消失角度30-40度,油轮28-40度,集装箱27-44度。总之大部分船舶的横倾角超过35度都会很危险。

纵倾角不需要考虑。

4. 滚装船装卸方式

滚装运输是指使用滚装船连车带货一起装运的一种海上运输方式。运输对象主要为集装箱及其他成组货物,一般以挂车或卡车装运,上船后,转到多层甲板多个货物舱位,挂车和卡车也随货一并船运,不再倒载。其优点是:装卸方便费用低。它适用于海湾运输。近年来,它开始向远洋运输发展。

5. 滚装船装卸费

1、提单,发票,保险单,原产地证,装箱单,检验检疫证书,这些基本都要有。如果是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还要看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如装船通知,厂检单,材质单之类的。2、按《199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要求卖方先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以及使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时,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按CIF条件成交的较为普遍,为了正确运用CIF术语,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必须认真核算运费  按CIF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应认真核算运费,把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去那种不分销售地区,不分距离远近,都按同一价格出售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1)卖方核算运费时,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  (1)运输距离的远近,同一种货物,如运输距离不同,其运输费用的也必然有别,所以在按CIF条件成交时,应当核算运输成本,以体现地区差价。  (2)是否需要转船,一般地说,直达运输比中转船运输的费用低。所以按CIF条件成交时,不定期应考虑是否需要转船,如在成交量少而双无直达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必须中途转船运输,这势必增加一笔转船的费用,此项费用,也应计入运输成本交考虑到货价中去在CIF条件下,不考虑转船与否,都按同一的价格出售这种不计成本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3)运价变运的趋势,买卖双方按CIF条件成交时,在确定货价的同时,应考虑市场运价变动趋势以及各种附加费,把运价变动的风险打到货价中去,防止出现只顾成交,不顾运输和只管货价,不管动价的偏向。  2)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风险和保险是即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在CIF条件下,如上所述买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买方为了转嫁风险,本应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但买方为了省事,在洽商交易时,要求卖方代办保险,并商定保险费计入货价中,由于CIF货价中包括保险费,故卖方必须约定条件自费办理保险,卖方为买方利益所进行的这种保险,纯属代办性质,如果事后发生承保损失,由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索赔到手,卖方概不负责。  3)必须明确大宗商品交易下的卸货费由何方负担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大多数情况下,船公司承运大宗货物,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责的总是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卸货费由谁负担的总是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当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时,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LinerTerms(班轮条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UnderShip’Tackle(船舶吊钩下交货)字样。  当卖方不愿负担卸货时,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Exship’Hold(舱底交货)字样。  上述CIF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如同CFR后列各种条件一样,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它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  4)必须搞好单证工作  按对CIF术语的传统解释,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负有向买主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的义务,买方则负有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义务,也就是说,在CIF条件下,买方是凭单据和付款对流的原则,因此,即使在卖方装船以后至交单这段时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只要卖方提交的符合要求,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而只能先付未赎单,然后凭所取得的有关单据向船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追回损失,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  由此可见,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发前实际工作中,应重视和搞好单证工作,当然,CIF是单据买卖说法,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而减轻卖方交货方面的责任,CIF的卖方,除应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外,还应保证交运约定的货物。

6. 滚装船装卸货允许横纵倾斜多少度

1991年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是由国际组织在1991年05月23日,于伦敦签定的条约。

正案

(签订日期1991年5月23日)

目录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 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 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 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 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 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货物资料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 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

“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8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的本条之1.7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1.8:

“.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本条之5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7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下述新的本条之1.7插入原本条之1.6和2之间:

“1.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min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2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将原条文编为本条之1并在新的本条之1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2:

“2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7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本条之6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7:

“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该条之1.9除外。”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 弃船训练和演习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应急训练和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操演和演习

3.1 第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

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h内举行该两项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

3.3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

3.5 在可行时,应按本条之3.4.5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3.6 每条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应在弃船演习中带着指定的操作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中开动。如果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装置和营运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此种船舶不在该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种救生艇,每3个月应至少降下一次,每年应至少降放水中一次。

3.7 在合理和可行时,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应带着指定的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所有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8 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习系在船舶前进时进行,因其涉及危险,此种演习只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对此种演习有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3.9 在每次弃船演习中应检查供集合和弃船使用的应急照明。

3.10 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站报到并为在第8.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做准备工作;

.2 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个要求的喷嘴,检查该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挡板的运作;

.6 检查为随后的弃船所做的必要安排。

3.11 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根据船型和货物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

3.12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3.13 在可行时,应按真正出现紧急情况那样进行演习。

4 船上培训和指导

4.1 在新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就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给予船上培训和指导。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员是定期轮换的,则此种培训应在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不迟于两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指导应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涉及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4.2 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 低温受冻、低温受冻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问题;

.3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4 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 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 引航员软梯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通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将舷梯或机械式引航员升降器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时,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此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移动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引航员软梯。其所需爬高不超过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紧固应做到:

(aa)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口;

(bb)在船舶平行船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可行时,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

(cc)每一梯阶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护舷木等结构部件妨碍本规定的执行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dd)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点抵及水中;应为所有的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15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少应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每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9m时,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朝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在可行时,应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长范围内的船舷■■■避开所有的排放口;或

(3)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的范围内;可行时应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的排放口。

(d)船舶甲板入口

应配备装置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的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该处的此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i)在栏杆或舷墙中的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ii)舷墙梯。应装有在其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两根扶手支柱。

(e)舷门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f)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i)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号。引航员升降器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此种通道应由有扶栏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ii)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该装置应保持待用状况,供没有电源时使用。

(iii)升降器应牢固地系着在船舶结构上。系着不应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活动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着点。

(iv)如果在升降器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v)引航员软梯应装在升降器的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器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员软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vi)船舷处降下升降器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vii)应为活动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藏位置。天气极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活动式升降器。

(g)有关设备

(i)在传送人员时,手头应备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关设备:

(1)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应小于28mm,牢固地紧固在船上;

(2)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撇缆。

(ii)在本条之(d)有此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h)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

第Ⅵ章

第Ⅵ章的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货物运输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运输(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各章作出规定的那些方面的运输)。但是,对于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遮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是不合理的和不必要的,则主管机关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2 为对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积载和紧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此种货物的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2条 货物资料

1 发货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方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

2 货物资料应包括:

.1 对于杂货和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运输的货物:对货物、货物或货物成组运输器具的毛重和货物的任何有关特性的一般陈述;

.2 对于散装货物:关于货物积载因数的资料、平舱程序和,如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3 对于未按第Ⅶ/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

3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此种器具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 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此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此种仪表的培训。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1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紧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并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

2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箱和紧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

3 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当稳性。

4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紧固装置以及紧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

5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1 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在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它货物装船。

3 非属按第Ⅶ/2条规定作出分类的货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1 为了减少货物移动的风险,确保在航行全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如必要,在装船和平舱时,应使散装货物在货物处所的整个范围内达到合理的水平度。

2 在二层舱中装散装货物时,如果装船资料指出,如此种二层舱口开着会使船底结构的应力达到不能接受的程度,则应关闭舱口。货物在平舱时应达到合理的水平度并应延伸至二层舱的整个范围,或用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板加以固定。应遵守二层舱的负荷容量,保证不使甲板结构过量负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

1 “《国际谷物规则》”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23(59)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作出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适用于除第Ⅰ章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被通过、生效和实施。

2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点的制成品。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1 运输谷物的货船,除应符合本条的任何其它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应持有该规则要求的许可证。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强制性的。

2 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得装谷物。”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 证件本条之3的现有条文用下列3、4、和5替代:

3 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紧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本条之2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车辆不符合本条之2或3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

5 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在第7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条:

“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 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这种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

2 在本条之1中所述的船舶被遗弃时,或在从此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表应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围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

7. 滚装船装卸货物

  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搬运方式按装卸工艺分为吊装和滚装两种方式。前者称为垂直作业方式,即岸边采用起重机用吊上吊下的方式来装(卸)船上集装箱。后者又称水平作业方式,即采用牵引车拖带挂车(底盘车)或叉车等流动搬运机械,直接驶入滚装船内装卸集装箱。

8. 滚装船装卸司机

1.总吨1000以上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推)内河油驳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2

总吨1000以下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总吨1000以下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推)合计总吨1000以下内河油驳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总吨1000以下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3

总吨1000以上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推)散装化学品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4

总吨1000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总吨1000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推)合计总吨1000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总吨1000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5

内河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液化气船、内河液化气驳船及拖(推)内河液化气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6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客船及拖(推)内河客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7

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8

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滚装船、汽车渡船及拖(推)内河汽车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9

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载运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包装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所包含的物质、材料和物品)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及甲板部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0

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1.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的基本培训,适用于在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2.低闪点燃料操作负直接责任船员的高级培训,适用于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上任职的,且已取得“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的轮机部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9. 滚装船装卸视频

海口轮渡码头

  海口码头有海口港(新海港、秀英港、马村港区)和南港。其中可以运输旅客、客车、小车的轮渡有新海港、秀英港和粤海铁路南港码头,货运港为马村港区。

  1、新海港

  该项目位于粤海铁路轮渡南港码头防波堤北侧,新海港区防波堤内侧,建设8个1万吨客货滚装泊位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设计年通过能力为汽车100万辆次、旅客600万人次。

  在客运方面,港口实名制售票,开启现场自助、网络、微信等多种售票形式;实现港内摆渡、市内公交换乘、省际客班车与海运的无缝衔接;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规范服务质量。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新海乡

  2、秀英港

  秀英港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西,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海口港总体规划》和省市政府要求,秀英港区未来只保留应急客运、邮轮、水上飞机、快船、海上游(含夜游)、支持系统等功能,其散杂货和集装箱业务将搬迁至马村港区,车客滚装轮渡业务将搬迁至新海港区。

  客滚业务方面,目前新海港一期、二期码头已建成投产,已实现秀英港区轮渡业务80%搬迁至新海港区;计划待新海港综合客运枢纽建成投入使用后秀英港区轮渡业务全部搬迁至新海港区,秀英港区届时仅保留高峰期应急客运功能。

  3、南港

  海南铁路轮渡目前由铁路南港、北港和“粤海铁1、2、3、4号”四艘客滚船组成,是我国第一条跨海铁路通道,主要承担琼州海峡散客、汽车装载运营以及进出岛客货列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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