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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财务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总会计师)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01 04:00 点击:276 编辑:jing 手机版

1. 中国船舶集团总会计师

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 中国船舶集团总会计师、一汽集团总会计师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65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66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67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68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69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6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70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71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8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72中国盐业总公司

9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73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74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75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76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1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77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4国家电网公司78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79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6中国华能集团公司80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1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81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1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8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9中国国电集团公司83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0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84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85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22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6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3中国电信集团公司87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88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89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6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90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7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91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28东风汽车公司92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29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93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30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94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31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95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32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96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33鞍山钢铁集团公司97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34宝钢集团有限公司98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35武汉钢铁(集团)公司99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36中国铝业公司100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37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101珠海振戎公司

38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102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9中国航空集团公司10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40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104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41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105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42中国中化集团公司106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43中粮集团有限公司107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44中国五矿集团公司108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

45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09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46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110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47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111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48国家开发投资公司112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49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113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50华润(集团)有限公司114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51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115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52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116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53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117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54中国节能投资公司118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55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119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56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120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57中商企业集团公司121彩虹集团公司

58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122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59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23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60中国华星集团公司124华侨城集团公司

6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125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62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126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63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27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64机械科学研究总院128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3. 中国船舶集团总会计师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中级会计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十个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采用以考带评的方式进行评定。不再另外进行评审。

4. 中国船舶财务总监

舱单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或传输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或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的区别:

(1)含义不同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Manifest )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或传输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或电子数据。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2)包含内容不同舱单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和装(乘)载舱单。

按货物的流转状态、贸易性质还有海关监管方式的不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按进出口状态分: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

2. 按表现形式分:纸质报关单; 电子数据报关单。

3. 按使用性质分: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色); 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需国内退税的出口贸易报关单(浅黄色)。

4. 按用途分: 报关单录入凭单;预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单;报关单证明联。

(3)作用不同在对外贸易中舱单是向海关报关时必须交验的单据之一。报关单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4)形成不同舱单是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明细表。

它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由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或提单编制的,编妥后再送交船长签认。报关单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

5. 中国船舶集团总工程师

船舶工程师是船舶设计制造工作的高级技术专门人才。他们负责船舶动力设备的研发和设计, 他们具有丰富的船舶系统设计工作经验,熟悉船舶动力系统的原理和设计,熟练使用Auto CAD,tribon等设计工具,熟悉船舶专业英语。职业要求本科或以上学历,轮机工程、船舶机械或船舶相关专业毕业。

工作经验:

两年以上船舶系统设计工作经验;熟悉船舶动力系统的原理和设计;熟悉AUTOCAD、OFFICE等软件,熟练使用Auto CAD等设计工具;熟悉使用船舶专业英语。

职业资格

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船舶工程师船舶工程师高级船舶工程师.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助理船舶工程师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船舶工程师

1已通过船舶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船舶工程师

1已通过船舶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薪资行情

一般月薪范围在2000-3000元之间。[1]

职业发展路径

一般就职于船舶生产、制造或是技术开发公司可以就职于研究院或是设计院等研究机构。该职位的发展受我国船舶业的发展状况的影响很大。

6.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总工程师的职务可分为两种:;

1、在产品项目运作的组织机构中,总工程师是一种行政职务。

2、在职能部门制运作的组织机构中,总工程师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详情如下;一、职位介绍:;

1、在军工系统,包括兵工、航空、航天、造船等企业里,实行工程项目总指挥、总工程师、总设计师三大负责人体制。

2、在普通民用产品企业,则没有总指挥和总设计师,只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二、岗位职责:;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配合总经理工作。;

2、负责制定公司各职能业务版块工作范围、岗位职责、业务成果审查确认工作。

3、负责公司各职能业务版块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职能管理工作。

4、负责工程相关图表、设计文件的内、外审核签发工作;;

5、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设计、施工质量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6、审查确认与工程相关的各种合同文本条款的合法性,可操性。;

7、审查确认与工程相关的合同支付、合同结算的合法性、准确性。

7. 中国船舶财务部主任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公司于2009年12月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19.95亿股。2009年12月1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6.51亿股,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持有65.13%的公司股份。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公司建立了较为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治理结构。公司总部设有8个职能部门对28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研发、生产经营、财务、投资、资本运营等业务进行对口管理,并按照证券主管部门的法规要求,设立了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投资者关系工作、信息披露等业务,与资本市场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

8. 中国船舶集团总会计师是谁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9. 中国船舶集团总会计师待遇

做帐流程:

1、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

4、结账、对帐。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实相符。

5、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

6、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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