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水密门的作用
集装箱货轮的舱盖除了有压载能力外,各舱的舱盖必须是水密的,如在恶劣天气下航行,如货舱进水,船舶安全没有保障了。
2. 船舶水密门结构图
将待测细丝放在两块平板玻璃之间的一端,由此形成劈尖形空气隙,以波长为a的单色光垂直照射玻璃板,则上表面形成干涉条纹,相邻两条纹所对应的空气隙厚度之差为半个波长。
若矩劈棱l处的厚度为d(即细丝的直径),单位长度中含的条文数为n,则 d=nla/2
3. 船用水密门结构
船用水密门设置于舰艇舱壁和上层建筑外围壁上、能承受一定压力并保持水密要求的船用门。用于供人员、物品的出入,同时能防止水、火、毒气在船内蔓延,保证舰艇不沉性。
它与其所在部位的船体结构具有同等强度。
按结构形状,分为圆形、矩形、椭圆形,以及潜艇耐压舱壁上的圆形球面耐压水密门等;按关闭方式,分为铰链式水密门与滑动式水密门。
铰链式水密门一般用钢板制成,分重型与轻型两种,门板周围装橡胶密封条,用若干楔形把手将门紧压在门框上,以保证水密,在门的两面均可启闭操作。
滑动式水密门,沿紧贴于壁的导轨移动,靠门框及门板的斜面配合保证水密,多应用在有耐压要求且地位受限制处,两面均能启闭,并能远距离操纵。
4. 船舶水密门要求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
1)船体的上层建筑、甲板室和凹穴,应当按照甲级防火分隔要求分隔为若干主竖区;采光、通风的垂直围壁、通道及类似的地方分隔墙,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墙。
2)门应用钢制或其他同等材料制作的抗火、抗烟、并为自闭式(倾斜3.5°时仍能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穿过主竖舱壁的通风围壁及导管,在靠近舱壁处应当设关闭闸门。
3)舱壁甲板结构的连接处应用焊接,经过60min耐火试验时,仍然能够防止火焰、烟气通过。
4)在舱壁甲板以下,对每一水密分舱或类似分舱的处所和在舱壁甲板上,每一主竖区或类似主竖区的处所,至少应当有两个安全通道,其中一个应当有连续防火遮蔽,并能通过垂直的安全梯道,抵达救生艇甲板。
5)起居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分隔,并与相邻的机器、货舱、厨房及服务处所隔离。
6)船舶的行李舱、灯间、油漆间及同类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
7)储存易燃液体的舱室,应当设置在失火时对人员影响较小的地方。
8)运送低、中闪点液体船舶的起居室、厨房、锅炉房,不得布置在上甲板的下面;直接位于起居室以下的舱室,不得储存液体燃料。
9)生活舱内的一切衬板、天花板、地板及绝缘物,应当为不燃材料。
10)敷面、装璜及装饰物、家具、工具橱柜、桌椅、床铺等用品,必须经防火处理或采用轻金属制品和难燃塑料制品。
11)船舶的各部分,不得使用以硝酸纤维或其他易燃物作基料的油漆喷漆,以及类似的化合物。
12)水、气、油管道和电缆穿过围壁的涵洞,可以用耐火材料堵塞。
13)消防管系接合处的衬垫应用石棉纸,不宜用橡胶。
14)蒸气管道应铺在甲板上,并用石棉隔热,不得穿越干货舱、油漆间和易被烤焦着火的地方。
(2)船舶结构的防火分隔船舶的耐火分隔物主要是指不燃及难燃材料。国际上使用的不燃、难烧材料,有70%粉剂氯化石蜡、氢氧化铝、硅化物、玻璃石棉纤维、卤代烷等。国内有50%的氯化石蜡和氢氧化铝阻燃剂,如氯化石蜡瓷泥堵料、难燃的石棉纤维、玻璃纤维贴墙布、酚醛矿棉毡、酚醛塑料等。耐火分隔物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种,甲级是指经过6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在任何一点,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的温度不超过180℃的物质,简称“甲-60”标准;乙级是指经3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的物质。
2.舱室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为钢质结构,并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有关规范对防火及防水的要求。
(2)蒸气管与暖气管不宜通过装运危险品的舱室,若需要则必须通过时,该管路在舱室内不应有法兰接头。这种舱室在装运具有火灾危险的物品时应当远离蒸气管和暖气管积载,并至少保持3m的防火间距。
(3)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有效的自然通风设备或根据所载危险品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机械通风。各舱室的通风管道相通时,应当有能在着火时能够自动关闭的防火阀或能够在舱外应急操纵的防火挡板。
3.船电的防火要求
(1)船舶电气设备的最低绝缘值,电机、配电屏不应小于0.5MΩ;变压器、控制设备不应小于1.0MΩ。
(2)主配电屏汇流排的陀螺仪、雷达电机、收发报机等应当干燥、通风,并且应当设置金属网保护,防止小动物窜入。由于老鼠磨牙往往将导线咬坏造成短路引起火灾,所以,船上应当有灭鼠措施。电机如果受潮,绝缘强度就会降低,应当放在烘箱内或红外线灯泡下以及用电吹风的方式干燥,不得用自身线圈通电干燥,以防烧毁电机。一般电线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为65℃,而船舶航行在赤道附近时,有的舱室可达50~60℃,因此,要注意通风降温。
(3)电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当绝缘老化损坏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调换,并且应当设有绝缘电阻监测装置或相应的绝缘措施。绝缘电阻监测装置的循环电流在异常状态下最大不得超过30mA。
4.船舶动力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和拖带装运危险品的货轮和拖轮,其动力装置应当使用闭杯闪点不低于60℃的液体燃料。因为燃煤时,烟囱喷出的火星多,使用闪点较低的液体燃料着火的危险性大。
(2)在舱面上积载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品时,其烟囱和排气装置应当有防止火星冒出的适当措施(如设阻火网或其他火星熄灭装置等),或采取其他能防止火星溅溢到装有上述危险品舱面的措施。
5.船舶灭火装置的要求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的灭火设备及系统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积载危险品的舱室应当能有效地使用本船的水灭火系统。当所载物品着火不能用水扑救时,船上应当设有足够的其他适当类型的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和灭火设备。在积载危险品的处所,还应当额外配备总容量不少于12kg的干粉或者其他等效的手提灭火器。
5. 船用水密门尺寸是怎样规定的
船用水密门设置于舰艇舱壁和上层建筑外围壁上、能承受一定压力并保持水密要求的船用门。用于供人员、物品的出入,同时能防止水、火、毒气在船内蔓延,保证舰艇不沉性。
它与其所在部位的船体结构具有同等强度。
按结构形状,分为圆形、矩形、椭圆形,以及潜艇耐压舱壁上的圆形球面耐压水密门等;按关闭方式,分为铰链式水密门与滑动式水密门。
铰链式水密门一般用钢板制成,分重型与轻型两种,门板周围装橡胶密封条,用若干楔形把手将门紧压在门框上,以保证水密,在门的两面均可启闭操作。
滑动式水密门,沿紧贴于壁的导轨移动,靠门框及门板的斜面配合保证水密,多应用在有耐压要求且地位受限制处,两面均能启闭,并能远距离操纵。
6.船舱水密门
船舶舱壁是由许多列钢板排列组合焊接而成的结构件,它将船体内部空间划分成若干个舱室。
按照用途不同,舱壁可分为以下种类: 水密舱壁,是一种在规定水压下不渗透水的舱壁。水密舱壁是中国古代造船工艺上的一项重大发明,它的出现,才产生了水密隔舱,使船舶在破损时具有足够浮力和稳性。水密舱壁作用,一是能起到加固船体作用,增加船体构造强度。二是水密舱壁将舱与舱之间严密分开,在航行中,即使有一两个舱破损进水,水也不会流到其他舱。三是采用水密舱壁将船舱划分成许多舱室,货物的装卸和管理比较方便。水密舱壁的数量根据船舶的种类和大小而异,在大型船舶的货舱、机舱中至少有3-4道水密舱壁,以保证船舶不沉性。油密舱壁,是一种在规定水压下不渗油的舱壁。防火舱壁,是分隔防火区,不让火灾蔓延。轻型舱壁,是一种无密性、强度和防火要求的舱壁,只是起到划分舱室作用。但是, 轻型舱壁也要具有一定的刚性,通常用压筋板做轻型舱壁。一般上层建筑都采用轻型舱壁。制荡舱壁,舱壁上开有流水孔,海水可以通过流水孔自由流动,从而起到制止摇摆作用。按照结构不同,舱壁可分平面舱壁和槽形舱壁两类: 平面舱壁是由舱壁板和骨架组成...船舶概论>, 轻型舱壁也要具有一定的刚性,舱壁可分为以下种类,一般由T型材或折边板组成,舱壁上开有流水孔。骨架有桁材和扶强材两种。轻型舱壁: 平面舱壁是由舱壁板和骨架组成,是一种无密性,即使有一两个舱破损进水,由折边板或角钢组成,所以,从而起到制止摇摆作用,以保证船舶不沉性。但是,按横向布置,<,在大型船舶的货舱。一般上层建筑都采用轻型舱壁。油密舱壁,海水可以通过流水孔自由流动. 下部舱壁板较厚: 水密舱壁.桁材是尺寸较大的骨架,使船舶在破损时具有足够浮力和稳性。三是采用水密舱壁将船舱划分成许多舱室. 舱壁板下部压力大,货物的装卸和管理比较方便,它的出现,其剖面形状有三角形`矩形,水也不会流到其他舱,熊仕涛主编,是一种在规定水压下不渗透水的舱壁,一是能起到加固船体作用,2006年出版船舶舱壁是由许多列钢板排列组合焊接而成的结构件。防火舱壁,只是起到划分舱室作用,舱壁可分平面舱壁和槽形舱壁两类,在航行中。水密舱壁的数量根据船舶的种类和大小而异。槽形舱壁是由钢板压制而成,是分隔防火区,才产生了水密隔舱。二是水密舱壁将舱与舱之间严密分开,增加船体构造强度。按照用途不同.(施鹤群) 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机舱中至少有3-4道水密舱壁.梯形和弧形、强度和防火要求的舱壁。按照结构不同。其中梯形剖面应用较广,通常用压筋板做轻型舱壁。水密舱壁是中国古代造船工艺上的一项重大发明,不让火灾蔓延. 扶强材是较小的骨架. 舱壁板是由若干钢板政策组成。水密舱壁作用。制荡舱壁,是一种在规定水压下不渗油的舱壁,它将船体内部空间划分成若干个舱室7. 船用水密门窗
门窗的气密性是指门窗边缘能防止外界气流穿透的能力门窗的水密性是指边缘防水防雨的能力,一般用水密指数来衡量
8. 船用水密门如何分级,各有哪些要求
船舶水密开关船型开关也称波形开关,其结构与钮子开关相同,只是把钮柄换成船型。一个是零线,标记是N一个来的火线,一般标记为L一个去灯的火线。接法是来的火线接开关的L。来的零线接N灯的2条线,一个接船型开关的另一空脚,一条线接零线N。不是常开常闭开关,它内部只有一组开关通断,
其中边上一个是灯引线,接另一电源的,接法是,两头接220伏,中间要控制的负载。船形开关,接通时红灯亮的很常见的那种。有时候关不掉,就是弹不回来,而且经常跳空气开关的故障解决故障的方法:船形开关内部有一个金属片,中间有弹簧支点,弹簧位移以及塑料支架老化变形,开关就不灵活了,可以断电后拆开来看看,如果不是塑料件损坏,也许可以恢复。开关内部的零线是直通的,与开关部件没有关系,因此有因为开关跳空气开关的话,是经过开关的零线的绝缘层损伤,可以将损伤的一段剪掉重新接线
9. 船上水密门
1991年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是由国际组织在1991年05月23日,于伦敦签定的条约。
正案
(签订日期1991年5月23日)
目录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 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 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 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 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 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货物资料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 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
“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8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的本条之1.7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1.8:
“.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本条之5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7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下述新的本条之1.7插入原本条之1.6和2之间:
“1.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min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2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将原条文编为本条之1并在新的本条之1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2:
“2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7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本条之6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7:
“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该条之1.9除外。”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 弃船训练和演习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应急训练和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操演和演习
3.1 第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
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h内举行该两项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
3.3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
3.5 在可行时,应按本条之3.4.5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3.6 每条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应在弃船演习中带着指定的操作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中开动。如果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装置和营运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此种船舶不在该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种救生艇,每3个月应至少降下一次,每年应至少降放水中一次。
3.7 在合理和可行时,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应带着指定的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所有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8 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习系在船舶前进时进行,因其涉及危险,此种演习只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对此种演习有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3.9 在每次弃船演习中应检查供集合和弃船使用的应急照明。
3.10 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站报到并为在第8.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做准备工作;
.2 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个要求的喷嘴,检查该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挡板的运作;
.6 检查为随后的弃船所做的必要安排。
3.11 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根据船型和货物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
3.12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3.13 在可行时,应按真正出现紧急情况那样进行演习。
4 船上培训和指导
4.1 在新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就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给予船上培训和指导。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员是定期轮换的,则此种培训应在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不迟于两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指导应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涉及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4.2 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 低温受冻、低温受冻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问题;
.3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4 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 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 引航员软梯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通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将舷梯或机械式引航员升降器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时,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此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移动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引航员软梯。其所需爬高不超过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紧固应做到:
(aa)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口;
(bb)在船舶平行船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可行时,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
(cc)每一梯阶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护舷木等结构部件妨碍本规定的执行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dd)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点抵及水中;应为所有的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15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少应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每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9m时,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朝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在可行时,应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长范围内的船舷■■■避开所有的排放口;或
(3)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的范围内;可行时应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的排放口。
(d)船舶甲板入口
应配备装置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的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该处的此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i)在栏杆或舷墙中的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ii)舷墙梯。应装有在其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两根扶手支柱。
(e)舷门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f)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i)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号。引航员升降器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此种通道应由有扶栏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ii)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该装置应保持待用状况,供没有电源时使用。
(iii)升降器应牢固地系着在船舶结构上。系着不应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活动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着点。
(iv)如果在升降器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v)引航员软梯应装在升降器的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器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员软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vi)船舷处降下升降器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vii)应为活动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藏位置。天气极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活动式升降器。
(g)有关设备
(i)在传送人员时,手头应备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关设备:
(1)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应小于28mm,牢固地紧固在船上;
(2)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撇缆。
(ii)在本条之(d)有此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h)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
第Ⅵ章
第Ⅵ章的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货物运输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运输(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各章作出规定的那些方面的运输)。但是,对于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遮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是不合理的和不必要的,则主管机关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2 为对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积载和紧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此种货物的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2条 货物资料
1 发货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方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
2 货物资料应包括:
.1 对于杂货和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运输的货物:对货物、货物或货物成组运输器具的毛重和货物的任何有关特性的一般陈述;
.2 对于散装货物:关于货物积载因数的资料、平舱程序和,如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3 对于未按第Ⅶ/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
3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此种器具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 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此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此种仪表的培训。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1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紧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并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
2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箱和紧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
3 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当稳性。
4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紧固装置以及紧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
5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1 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在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它货物装船。
3 非属按第Ⅶ/2条规定作出分类的货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1 为了减少货物移动的风险,确保在航行全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如必要,在装船和平舱时,应使散装货物在货物处所的整个范围内达到合理的水平度。
2 在二层舱中装散装货物时,如果装船资料指出,如此种二层舱口开着会使船底结构的应力达到不能接受的程度,则应关闭舱口。货物在平舱时应达到合理的水平度并应延伸至二层舱的整个范围,或用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板加以固定。应遵守二层舱的负荷容量,保证不使甲板结构过量负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
1 “《国际谷物规则》”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23(59)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作出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适用于除第Ⅰ章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被通过、生效和实施。
2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点的制成品。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1 运输谷物的货船,除应符合本条的任何其它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应持有该规则要求的许可证。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强制性的。
2 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得装谷物。”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 证件本条之3的现有条文用下列3、4、和5替代:
3 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紧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本条之2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车辆不符合本条之2或3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
5 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在第7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条:
“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 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这种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
2 在本条之1中所述的船舶被遗弃时,或在从此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表应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围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