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接岸电时有哪些基本要求
1、海上遇险时可通过船上装备的甚高频、中频或高频数字选呼设备及国际海事通信卫星,向附近船只或岸站发出求救信号,SOS;
2、用手机打求救电话,中国12395,当然通常情况下在大洋中手机是没有信号的,船上通常配备有卫星电话,可以直接使用卫星电话求救;
3、用反射镜不停照射;
4、向海水中投放染料;
5、发射信号弹;
6、燃烧的衣物等物品。
全球海上遇难与安全系统(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全球海上遇难与安全系统,简称“GMDS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91年9月22日决定的国际呼救信号,代替已使用长达一个世纪之久 “SOS”。并从1992年2月1日开始实施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这是国际海事组织依靠现代无线电通信技术建立起来的一种崭新的搜寻救助通信系统,一种现代化的救灾应急通信系统,它是依赖使用陆地MF、HF、VHF无线通信以及卫星通信技术传递遇险信号、实施搜救的通信,它能使遇险报警信号在远距离范围内实现发送和接收,提供救援服务,适用于全球所有海区的各种船舶及海上设施的海难救助。GMDSS系统要求船舶必须装备相关设备,不同海区相应的设备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当船舶在海上遇险时,可通过船上装备的甚高频、中频或高频数字选呼设备及国际海事通信卫星,向附近船只或岸站发出求救信号,此时地球上所有地方都可以听到并与之迅速进行通讯、联络,进行紧急救援工作,即使是突然遇到事故,只要一按电钮,所有关于事故发生及位置数据将自动地通报救援机关。这比过去采用SOS一分钟显示八十个文字的莫尔斯电信设备要快速、准确、方便得多。海事通信卫星还可精确地标注海难船只的方位,引导救援船只前往营救。
海上或荒岛探险者最好配备能够呼叫GMDSS系统的专门设备。
利用手机求救。
利用手机来求救,效果视手机的装备情况。普通手机只能拨打求救电话(通常无信号的时候也可以呼叫紧急电话)。一些专门设计的手机除了拨打求救电话以外,也可以发求救信号,如发GMDSS信号等。
利用物件发求救信号。
在没有无线电通讯设备的时候,求救者可以利用物件发求救信号。
(1)在面向大海的沙滩或山坡上用石头、贝壳和植物等堆砌成SOS字样,字母越大越好。
(2)准备火种和足够的木柴等,当发现过往船舶或飞机时,及时发出易被察觉的求救信号。在白天,可用潮湿的植物燃烧,形成浓烟,最为有效。在夜间,燃烧干柴,发出火焰,最为有效。
2. 船舶接岸电时,不需考虑的因素是
下面的都不对,船舶岸吸力与速度有关,航海学上有个曲线图.距离越近影响越大,船越大影响越大,波浪和风水流对船舶岸吸力也有影响.波浪和潮流对港口的影响很大.波浪太大,流太急,船很难靠岸.台风的时候,船都要离开码头,否则会对码头造成伤害.
3. 船舶接岸电应注意哪些问题
1.船岸的通道通常应布置在远离管汇的地点
2.安全通道可以是带有栏杆的案梯,也可以是船方的舷梯或岸跳板+妥当固定的安全网
3.注意船甲板与码头平面高度差,随时间和船舶装卸过程发生变化
4. 如使用跳板或舷梯,码头面要有足够的空地,方便上下
5.登船点附近码头,要配备救生圈,船方舷梯附近配备救生圈
6.夜间登船处,照明要充足
7.无关人员或未经船长同意,应拒绝其登轮
8.码头应控制通往船舶的通道。
4. 船舶接岸电时应满足哪些条件?
因为供电中的零线和地线应该是同一根线,但是由于地球磁场造成大地电流使得各处的接地点之间电位不等(有电压),所以输电过程中需要零线。同时零线可能产生的故障等原因,才有了零线、地线、零线接地等一系列做法。
对于金属船体以及船体接地的情况来说,船身本身是个良好的等电位体,上面所说的需要零线的前提已经完全不存在了,自然就不需零线了。
5. 船舶接岸电操作规程
拟进入境内港口作业的船舶,在预计抵达港口48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船船员健康信息,航行时间不足48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时立即报告。
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防范国际水运口岸境外疫情输入风险,进一步强化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境内港口换班管理。
针对业界关心的境内港口船员换班上下船操作程序,通知也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要对船员换班实施风险评估。船员换班上船,应制定船员换班上船计划,确保船员换班上船前14天健康状况正常。船员本人应认真填写《换班上船船员健康记录登记表》,相关材料提交换班地人民政府明确的责任部门或机制,经准许后,船员可换班上船。
通知提到,应有序安排船员换班上船,做好船员上船的交通保障等工作,对符合健康要求的船员,从居住地采用“点对点”运输方式,前往港口直接换班上船。如果全程途经低风险地区,在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原则上无需再行在港口所在地进行隔离。
通知明确,船员换班离船,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应制定船员换班离船计划。船员本人应填写《船员船上隔离健康记录登记表》,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换班地人民政府明确的责任部门或机制。
拟进入境内港口作业的船舶,在预计抵达港口48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船船员健康信息,航行时间不足48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时立即报告。
船舶自境外最后一个靠泊点驶离至境内港口靠港时长超过14天,且《船员船上隔离健康记录登记表》显示船员健康状况正常情况下,经海关卫生检疫无异常后,可办理入境手续换班下船;时长不足14天,且《船员船上隔离健康记录登记表》显示船员健康状况正常情况下,经海关卫生检疫无异常后,可办理入境手续换班下船,并应当在入境地按当地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居家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补足14天时间。
如果《船员船上隔离健康记录登记表》显示船员健康状况异常、换班下船过程中出现健康异常状况或经海关卫生检疫有异常的,立即暂停本次换班,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处理。对被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的船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要求,换班下船船员,在隔离观察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隔离要求,自隔离之日起至隔离结束之日止,每天向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报告健康情况。隔离期满14天后需前往国内其他城市的,按照当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执行。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应负责将相关信息报告船员去向地卫健部门,并负责配合做好离船船员的健康管理工作。
除了规范船员换班上下船操作程序,通知还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好国际水运口岸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工作,督促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具体包括,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要指导船舶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及时掌握换班船员健康情况,明确疫情防控要求并有效落实。要妥善安排船员换班所必需的防护物资和生活保障物资,配合船员换班地人民政府,落实转运、治疗、隔离、留观等防控措施。要严格控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需及特别紧急情况外,换班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安排上岸活动。
同时,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船员换班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其他口岸查验单位优化外防输入防控措施,建立信息通报和应急联络机制,加强到港船舶及在船船员、换班入境船员的信息管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港口企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船岸隔离防控措施,维护船员换班上下船现场秩序,保障换班船员车辆进出港区畅通,确保船员换班有序进行。船舶在港期间,应当安排人员值守,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和接触人员情况,确保信息可追溯
6. 船舶岸电的概念
试在船电3P电加上N线,岸电的大慨是漏电保护器
7.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
岸电连接时,船舶接地实现方式 三相五线制电缆带地线 三线220v带地线 船地端是水端,河水海水和大地连接的呢
8. 船舶接岸电的注意事项
一是必须按时收听本地和前方地区的天气预报以及水位通告, 特别是台风和暴雨警报。要根据台风和暴雨的发展趋势, 影响大小和本船的抗风等级以及所在地区的条件, 早做安排, 果断决定。在台风和暴雨到来前,对船上货物和暂不使用的工属具及其它可移动物件采取收存、解下、缚牢、紧固等措施,检查船舶装载情况,保持船舶装载平衡,紧闭各处门、窗、盖,以策安全。
二是严格遵守防风防台和船舶抗风等级规定。航行船舶凡在风力增强前不能驶抵目的港或前方锚地时, 均应就近选择码头靠泊或安全水域抛锚避风。选择码头靠泊时,应增加靠把垫,加强系缆;选择避风港锚地锚泊时, 应单船单泊,与其它锚泊船舶保持适当距离,严禁多船系带在一起锚泊。锚泊时, 应松足锚链, 一般为水深的6--8倍, 必要时抛双锚。船舶锚泊后,应加强值班,经常检查泊位、锚泊情况,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根据情况备车待用。发现本船或他船走锚时, 要及时采取防止碰撞、触礁、搁浅等措施,并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
三是受台风和强降雨的影响,长江水位高、水流急、不正常水流多;河道许多岸坪、滩地被淹没,失去了航行中的岸形凭据及自然物标;航标极易飘失或移位,信号灯易与岸上灯光混淆;水上飘流的杂物多;弯曲河段,相邻两河弯的航标容易混淆,夜间灯光的远近位置不易分清;桥下、架空电线下的净空高度随水位上升而缩减等等。另外,在恶劣的通航环境下,满载的船舶,操纵性能差,容易造成横倾;空载的船舶,受风面积大,船舶操纵不便,特别是在靠离码头时,容易造成碰撞事故。因此,船舶驾引人员,应根据大风浪对通航环境的影响和所驾船舶的船性,在航行中加强了望,选择安全航速,与它船保持适当船距,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四是在大风、大雨中抢险, 必须穿紧身雨衣, 腰和袖口要扎好, 防止被风鼓起; 行走时, 注意防滑; 必要时, 须戴救生索, 防止人员落水。
五是台风警报解除或大风过后, 应对船体结构、主要设备及工属具等进行检查, 符合适航状态, 方可续航; 续航时, 要警惕风后潮汐异常和航标失常。
9. 船舶靠码头接岸电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10. 船舶岸电使用规定
两者的区别是:
一,电的来源不一样:同样是船舶用电,船电来源于船舶本身的发电设施;岸电来源于港口上的发电设备。
二,船舶的运行状态不一样:船电一般在船舶行进中使用:岸电只能在船舶靠岸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