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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救生艇喷水系统(船舶救生艇喷水系统图)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8 15:30 点击:243 编辑:jing 手机版

1. 船舶救生艇喷水系统图

1991年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是由国际组织在1991年05月23日,于伦敦签定的条约。

正案

(签订日期1991年5月23日)

目录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 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 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 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 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 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货物资料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 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

“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8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的本条之1.7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1.8:

“.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本条之5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7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下述新的本条之1.7插入原本条之1.6和2之间:

“1.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min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2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将原条文编为本条之1并在新的本条之1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2:

“2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7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本条之6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7:

“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该条之1.9除外。”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 弃船训练和演习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应急训练和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操演和演习

3.1 第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

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h内举行该两项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

3.3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

3.5 在可行时,应按本条之3.4.5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3.6 每条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应在弃船演习中带着指定的操作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中开动。如果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装置和营运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此种船舶不在该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种救生艇,每3个月应至少降下一次,每年应至少降放水中一次。

3.7 在合理和可行时,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应带着指定的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所有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8 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习系在船舶前进时进行,因其涉及危险,此种演习只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对此种演习有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3.9 在每次弃船演习中应检查供集合和弃船使用的应急照明。

3.10 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站报到并为在第8.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做准备工作;

.2 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个要求的喷嘴,检查该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挡板的运作;

.6 检查为随后的弃船所做的必要安排。

3.11 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根据船型和货物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

3.12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3.13 在可行时,应按真正出现紧急情况那样进行演习。

4 船上培训和指导

4.1 在新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就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给予船上培训和指导。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员是定期轮换的,则此种培训应在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不迟于两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指导应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涉及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4.2 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 低温受冻、低温受冻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问题;

.3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4 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 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 引航员软梯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通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将舷梯或机械式引航员升降器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时,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此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移动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引航员软梯。其所需爬高不超过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紧固应做到:

(aa)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口;

(bb)在船舶平行船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可行时,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

(cc)每一梯阶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护舷木等结构部件妨碍本规定的执行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dd)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点抵及水中;应为所有的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15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少应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每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9m时,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朝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在可行时,应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长范围内的船舷■■■避开所有的排放口;或

(3)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的范围内;可行时应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的排放口。

(d)船舶甲板入口

应配备装置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的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该处的此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i)在栏杆或舷墙中的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ii)舷墙梯。应装有在其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两根扶手支柱。

(e)舷门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f)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i)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号。引航员升降器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此种通道应由有扶栏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ii)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该装置应保持待用状况,供没有电源时使用。

(iii)升降器应牢固地系着在船舶结构上。系着不应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活动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着点。

(iv)如果在升降器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v)引航员软梯应装在升降器的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器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员软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vi)船舷处降下升降器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vii)应为活动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藏位置。天气极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活动式升降器。

(g)有关设备

(i)在传送人员时,手头应备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关设备:

(1)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应小于28mm,牢固地紧固在船上;

(2)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撇缆。

(ii)在本条之(d)有此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h)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

第Ⅵ章

第Ⅵ章的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货物运输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运输(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各章作出规定的那些方面的运输)。但是,对于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遮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是不合理的和不必要的,则主管机关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2 为对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积载和紧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此种货物的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2条 货物资料

1 发货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方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

2 货物资料应包括:

.1 对于杂货和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运输的货物:对货物、货物或货物成组运输器具的毛重和货物的任何有关特性的一般陈述;

.2 对于散装货物:关于货物积载因数的资料、平舱程序和,如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3 对于未按第Ⅶ/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

3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此种器具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 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此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此种仪表的培训。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1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紧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并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

2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箱和紧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

3 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当稳性。

4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紧固装置以及紧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

5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1 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在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它货物装船。

3 非属按第Ⅶ/2条规定作出分类的货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1 为了减少货物移动的风险,确保在航行全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如必要,在装船和平舱时,应使散装货物在货物处所的整个范围内达到合理的水平度。

2 在二层舱中装散装货物时,如果装船资料指出,如此种二层舱口开着会使船底结构的应力达到不能接受的程度,则应关闭舱口。货物在平舱时应达到合理的水平度并应延伸至二层舱的整个范围,或用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板加以固定。应遵守二层舱的负荷容量,保证不使甲板结构过量负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

1 “《国际谷物规则》”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23(59)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作出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适用于除第Ⅰ章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被通过、生效和实施。

2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点的制成品。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1 运输谷物的货船,除应符合本条的任何其它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应持有该规则要求的许可证。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强制性的。

2 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得装谷物。”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 证件本条之3的现有条文用下列3、4、和5替代:

3 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紧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本条之2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车辆不符合本条之2或3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

5 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在第7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条:

“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 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这种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

2 在本条之1中所述的船舶被遗弃时,或在从此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表应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围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

2. 船舶救生艇喷水系统图纸

一般是以消防安全的喷洒图纸上一定会有明晰的表述是上喷或是下喷?如果有装修吊顶的情形下,那麼几乎是用下喷的形式会相对比较多一些,并且实际效果也比较好。

图纸上一定会有标出喷头的位置及其规格,每过80公分上下就有可能要设定一个喷头,随后喷头与装修吊顶中间的间距大约也需要60公分,喷头也是必须根据管线联接上的。在图纸上也会出现实际的数据来表明喷头安裝的部位及其高度。

3. 船用救生艇结构图解

一、施放时机的选择   (1)由于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存放设计位置处于船尾一侧,一般靠泊时不宜施放。据施放时的观察,救生艇下滑时的惯性冲力很大,救生艇落水后的第一位置至母船船尾的距离约50-60米之远。因此,演习应选择在海航行或港口锚地施放比较安全。若准备在某港口锚地进行施放演习,则必须事先选择好合适的锚位,如锚地船舶拥挤也不宜施放。   (2)考虑到施放救生艇后必须将救生艇回放复位的方便,水文气象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宜选择天气晴朗,蒲氏风力小于4级,浪小于1米,流速小于2节为合适。当然能选择到晴天,无风、无浪、无流的条件更为理想。   二、放艇前的准备工作   (1)放艇前先召开一个由全体船员参加的短会,布置任务,明确分工,统一指挥。   (2)施放操练开始前,负责指挥的高级船员应将程序须知再度布置给艇上船员。   (3)海上施放时,母船的主机必须备妥,随时处于可变速操纵状态。   (4)施放操纵要在具有经验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水面无障碍的条件时进行。   (5)检查吊艇机械(专用克令吊或滑式专用吊艇架子)的吊艇钢丝、吊钩及其它机械传动装置,并确认其处于安全技术状态。   (6)备好缆绳、艏尾缆绳、软梯(用于吊艇前除留艇外的艇员先从软梯登上大船,一般随艇下人员5-6人,随艇吊上人员留2名即可,通常留一名驾驶员和一名轮机员)。   (7)从降放开始前至救生艇复位的整个过程中,负责降放的高级船员与母船驾驶台之间应使用双向无线电话保持联系。   (8)在整个训练操纵过程中应做好随时提供援助的准备工作,如可行应做好降下救助艇的准备工作。   三、救生艇施放过程中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1)随艇下人员进入救生艇后,脱下救生衣、安全帽进入规定座位,正确系好保险带。(驾驶员最后一个进入自己的座位系妥安全带并逐个检查艇员的装备是否正确。)   (2)检查并确认艇尾水密门及艇前顶部水密天窗关闭并水密,艇底塞旋妥。   (3)检查确认没有任何物体与救生艇连接。   (4)艇机确认在熄火状态。   (5)检查确认舵轮已置于正舵位置。   (6)确认艇钩速放阀的液压旁通管在关闭位置(驾驶座上方,平时在开启)。   (7)确认艇内不得有松散物品。   (8)在救生艇抛投降落下水前,确认母船的推进器已不在转动。   (9)艇内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必须向指挥人(船长)报告,指挥员接到报告后,确认水面无障碍,才可下令放艇。   (10)装上释放杆,然后拔下释放器安全保险插销,检查并确认艇钩速放阀的液压旁通管已关闭(驾驶座上方,平时在开启)。   (11)当接到放艇命令后,随艇人员做好心理准备,并保持重心后移,双手握紧前排位置座椅靠背上的把手,双脚撑蹬。然后上下扳动操纵杆至救生艇脱钩为止。(一般拉3-4下,艇即自动脱钩)救生艇迅速自由降落入水。   (12)小艇入水后,立即操纵艇机,操纵救生艇,同时随艇下人员可以解开保险带,穿上救生衣,戴上安全帽。   四、回收救生艇注意事项   一般来讲只要充分做好了放艇前的准备工作和掌握了施放救生艇的动作要领,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施放工作相对比较容易,但是由于其艇架的结构、救生艇的安放位置与重力式救生艇艇架完全不一样,因此回收工作相对要困难一点,在回收救生艇过程中,一旦指挥或操纵不当,有可能发生救生艇回收不到位,严重者可能导致救生艇破损的后果,因此,在回收救生艇过程中,除专人指挥,专人操作,小心谨慎和充分做好回收准备工作外,还需按以下程序操作,确保救生艇回收工作万无一失。   (1)回收救生艇时,确认母船的推进器不在转动。   (2)救生艇的前进方向与大船艏尾线最好接近直角态势缓缓靠近船尾,带妥艏尾缆系于母船船尾。(艇上人员出艇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安全帽)。   (3)调整克令吊,松吊艇专用钢丝(共4根),每根专用钢丝尾部最好系上1.5-2.0米左右10mm的马尼拉小绳作为引索,这样艇上人员便以提前拿到吊艇钢丝的引索,安全可靠,否则有可能吊艇钢丝敲头。   (4)将一长一短专用吊艇钢丝系固在救生艇的专用令环上,先艇艏后艇尾,长的钢丝系于艇艏,短的系于艇尾。(长钢丝的长度约为短钢丝的二倍)   (5)当救生艇艏尾缆及吊艇钢丝全部安全带妥后,艇上仅留2人即可,其余人员可以从大船船尾的软梯登船。   (6)留艇人员进艇,关闭好水密门、天窗,脱下救生衣、安全帽,坐上座位系好安全带,一切就绪后报告指挥人员可以吊艇。   (7)缓缓起吊救生艇,调整好克令吊的仰角,调节好艏尾缆使救生艇与大船的艏尾一致,然后慢慢转至艇架上方,且不宜离艇架太高。   (8)待救生艇位置在艇架上方时,可将部分艇身降入艇架中,然后慢慢降落,同时调节吊臂,使艇到位后将救生艇完全降至艇架中,挂妥自动脱钩链环,将释放液压旁通阀打开。   (9)确认自动脱钩链环锁妥,解掉吊艇钢丝、艏尾缆,克令吊复位。   在降艇和收艇后,应进行情况总结,以巩固学到的经验。

4. 潜水艇喷水口

喷水推进器目前广泛用于船模上,噪音极大无比!

5. 船舶救生艇图片

一般使用年限为10到15年。

救生筏是一种无自航能力的救生设备。救生筏有传统式救生筏和气胀式救生筏两大类。是一种能供多人使用的大型浮具,救生筏上不配备动力机械,只配备几支小浆。最初,船舶上配备的救生艇不足,救生筏是作为救生设备的一种补充。而现代的船舶,除了需按全体乘员人数配备齐救生艇外,还按全体乘员人数的25~50%配备救生筏。

按照海事部门规定,每只救生筏检修间隔不超过12个月,凡外观良好者可经船检局延长到17个月。一般筏体使用年限为10~15年,超过一定的年限,可能不符合SOLAS公约,应予报废更换。

6. 船舶救生艇操作规程

没有近义词。

舷”的基本含义为船、飞机等的左右两侧,如舷窗、舷梯。

例句

1、稳性范围是指在船舶静态平衡的情况下,船体从平衡位置向左舷或者右舷倾斜的角度。

2、“胜利”号在特拉法加战役时的第一炮是左舷的卡隆炮。

3、自左舷松下一根引缆给带缆船。

4、佩雷斯图尼克在她所乘船的左舷上看到了冰山上的这两只企鹅。

5、在停放救生艇的甲板上,二副默多克获悉自己管理右舷的奇数编号的救生艇,大副院长怀尔负责干部左舷的偶数编号的救生艇。

7. 救生艇操作示意图

为了保证乘船的安全,乘客应该注意如下安全事项:

(1)不夹带危险物品上船。

(2)不要乘坐缺乏救护设施、无证经营的小船,也不要冒险乘坐超载的船只或者“三无”船只(没有船名、没有船籍港、没有船舶证书)。

(3)上下船时,必须等船靠稳,待工作人员安置好上下船的跳板后方可行动;上下船不要拥挤,不随意攀爬船杆,不跨越船挡,以免发生意外落水事故。

(4)上船后,要仔细阅读紧急疏散示意图,了解存放救生衣的位置,熟悉穿戴程序和方法,留意观察和识别安全出口处,以便在出现意外时掌握自救主动权。同时按船票所规定的舱位或地点休息和存放行李,行李不能放在阻塞通道和靠近水源的地方。

(5)客船航行时不要在船上嬉闹,不要紧靠船边摄影,也不要站在甲板边缘向下看波浪,以防眩晕或失足落水;观景时切莫一窝蜂地涌向船的一侧,以防船体倾斜,发生意外。

航行中的船只远离陆地使所有旅客结合成为一个临时集体。如果船只在水上发生事故,大家应患难与共,听从船上统一指挥,这样才能保证船上施救措施的正常进行,使大家转危为安,逃脱险境。运载旅客的轮船遇险后,乘客需要保持冷静,沉着应对;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迅速穿上救生衣,不要惊慌,更不要乱跑,以免影响客船的稳定性和抗风浪能力。

客船发生火灾时,盲目地跟着已失去控制的人乱跑乱撞是不行的,一味等待他人救援也会贻误逃生时间,积极的办法是赶快自救或互救逃生。

(1)当客船在航行时机舱着火,机舱人员可利用尾舱通向上甲板的出入孔逃生。船上工作人员应引导船上乘客向客船的前部、尾部和露天板疏散,必要时可利用救生绳、救生梯向水中或来救援的船只上逃生,也可穿上救生衣跳进水中逃生。如果火势蔓延,封住过道时,来不及逃生者可关闭房门,不让烟气、火焰侵入。情况紧急时,也可跳入水中。

(2)当客船前部某一楼层着火,还未蔓延到机舱时,应采取紧急靠岸或自行搁浅措施,让船体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被火围困人员应迅速往主甲板、露天甲板疏散,然后,借助救生器材向水中和来救援的船只上逃生。

(3)当客船上某一客舱着火时,舱内人员在逃出后应随手将舱门关上,以防火势蔓延,并提醒相邻客舱内的旅客赶快疏散。若火势已窜出封住内过道时,相邻房间的旅客应关闭靠内走廊房门,从通向左右船舷的舱门逃生。

(4)当船上大火将直通露天的梯道封锁致使着火层以上楼层的人员无法向下疏散时,被困人员可以疏散到顶层,然后向下施放绳缆,沿绳缆向下逃生。

如果客船遇到严重事故,虽经全力抢救但仍无法使船舶免于沉没和毁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弃船。船上发布弃船指令后,会指挥旅客登上救生艇,这时旅客要抓紧时间穿好衣服,特别是在海轮上更要多穿衣服,以使落水时身体保温,也应带上食物或饮水,以防在海上漂泊时间过久之需。如弃船时情况紧急,就不能顾及衣服食物之类了。以上工作就绪后,应迅速到指定的救生艇甲板集合,此时必须绝对服从指挥,发扬互爱的精神,有秩序地登艇,避免争先恐后而发生混乱和意外的故事。

在弃船时,如无法登上救生艇或救生筏离开大船,就不得不跳水游泳离开。同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跳水前应尽量选择较低的位置。

(2)查看水面,要避开水面上的漂浮物。

(3)不能直接跳入艇内或筏顶及筏的入口处,以免身体受伤或损坏艇、筏。

(4)应从船的上风舷跳下,如船左右倾斜时应从船首或船尾跳下。

(5)落水后,应尽快游得远一些,以防沉船形成漩涡将人吸入水下。

(6)落水者应尽量抓住一些漂浮物体以支撑身体,如穿有救生衣,则要保持平稳,不要盲目游动,并要尽量让救护人员发现自己。

(7)如在白天,要向过往船只发出呼喊,或摇动色彩鲜艳物品,以求救;如在夜间,可吹响救生衣上的口哨,与共同落水者联系。在夜间落水时,不要盲目游动,以免远离出事地点失去获救机会,如能观望到海上有光,则表明那里有船只或礁岛,可向其靠拢以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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