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预付款保函 转让
收受方违约、拒绝履行、无法履行合同,或者撤销、解除合同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主债的情形下,应当退还预付款。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船舶预付款保函格式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指引和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升工程保函替代率。工程保函是工程和住建领域的信用保证方式,其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方式皆属于信用保证的方式,同等效力。加快实施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和担保公司保函并行的工程担保制度,是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公司保函等与现金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更不得以招标文件特示一种信用保证形式而拒绝企业提供的其他保证形式。加快修订招投标范本,将建筑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及等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写入招标文件范本。
二、全面实施投标电子保函。根据国办函(2019)41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 积极发展投标电子保函,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提供信用保证机构名录供企业选择,减少企业负担。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无故放弃中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合同履约担保等违反招投标要约的行为,应 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
三、着力规范履约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合同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相应对等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相关企业应当加强事前、事中合同履约风险防控。 对于建筑业企业提供的任一一家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者担保公司保函,各建设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强化工程质量保函应用。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提交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期限应与缺陷责任期一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且 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五、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精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必须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适度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比例,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广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
六、规范工程担保和保险应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拒绝接受工程保函作为工程担保形式或指定具体机构出具保函,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没有合法资格的从事工程担保的其他机构参与工程担保业务,相关部门不得制定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
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办法,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提高信息共享效率。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氛围,提高信用信息管理的公众认可度
3. 船舶预付款保函属于
工程预付款保函:又称工程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工程预付款时,业主这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银行提起索赔,银行有见索即付的义务。 预付款保函是指银行对承包人进行担保的一种方式,银行开出符合业务要求的预付款保函后,承包人收到预付款,但并未按照合同执行项条款,未按时供货或者施工,业主这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银行提起索赔,银行有见索即付的义务。承包人自己可以在银行开付余款保函,看承包人在银行的授信如何,授信好的保证金比例比较低,授信不好的保证金比例比较高,甚至是全额保证金。
4. 船舶预付款保函方案
银行保函手续费不是统一的,对于不同的银行,不同的保函形式保函的收费是不同的。比如工商银行开具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应根据保函风险度按季收取保函金额0.5‰-3‰的手续费。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最低手续费300元,投标杓函最低手续费100元,其他类保函最低手续费100元。对优质客户,经分行审批,可减收手续费。所以说不能确认具体数额。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保函费率已开具保函金额为基数收取,其中投标保函最低单笔收费1000元。
2、银行履约、预付款、质量保修保函等最低单笔收费为15000元人民币。基数的话一般是担保金额的2-3%,具体要看企业资质,项目情况。
5. 船舶预付款保函风险系数
办理履约保函需要5-10个工作日。
1、履约保函申请条件: ·在申请银行开户; ·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规定; ·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或反担保。 2办理履约保函程序 ·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并提供有关资料; ·银行进行调查、审查; ·签定协议,落实保证金或反担保; ·开立履约保函。
6. 船舶预付款保函是独立保函
1、独立保函的缘由与定义
在上世纪传统的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会同意开立付款保函来替代开立收费较高的跟单信用证,以确保卖方能够在向买方交付货物后收回货款,这是较早时期独立保函中的付款保函;而在近几年的保函实务中,保函成为国际工程中不可缺少的工具,投标人在投标前需要向招标方(业主)提供投标保函,中标后,承包方需要对发包方(业主)提供的预付款提供预付款保函,以担保承包方在未能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设备、工程或服务时,偿还发包方(业主)已支付的预付款的责任,这是独立保函中的预付款保函。现在的保函的用途非常广泛,已经应用到履约、增信、法院担保、再保险、质量担保等多个领域,从保函的发展历程与用途,可以看出保函其实就是一种独立的单据化的付款承诺,以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责任。
根据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的第二条,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与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赔款。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一条更是给了一个准确的定义,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2、独立保函的构成要件
根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定义,中国法项下的独立保函的构成要件可以分成主体适格、内容准确、书面开具形式三大部分。
(一)最高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将中国法项下独立保函的开立主体限定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虽然国际商事中,独立保函更多的是由银行开立,但是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并没有对开立保函的担保人作出主体的限制。但是最高法院的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却将开立保函的主体严格限制在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制定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5号)第二条列举了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法人。
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未做一个统一的划分,实务中存在一些部门规章的零散性规定,还待最高院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做准确的界定。
但是,无论如何,只有银行或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出的独立保函才能被中国法院所认可,实务中大量存在的由普通公司或个人提供的保函,即使符合保函独立性的内容要求,因主体明显不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无法认定为独立保函。
(二)保函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的表明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独立保函的独立性,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保函的要求时,担保人必须支付特定款项或在最高金额内付款。如果没有类似描述或援引,均不能构成独立保函。单据化是保函独立性的支撑,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如果受益人提交了独立保函规定的单据,且构成相符交单,除非存在欺诈的情形,担保人应当按照保函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保函的开立人不得用基础交易关系(也就是传统担保项下的主合同对应的基础交易)进行抗辩,否认了独立保函项下的担保人按照中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保证人在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中的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从另一个角度上分析,如果发生独立保函是否应当付款的争议,中国法院按照独立保函的司法解释只会审查是否存在相符交单或存在欺诈情形,而不会将基础交易关系认定为担保人是否应付款的依据。
根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第三条,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
1、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2、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3、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函也必须规定具体的支付特定款项或最高额内付款,如果无类似规定,譬如保函中规定,担保人赔偿受益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因保函对一切损失无法进行具体数额或最高数额的界定,此类描述的保函可能会无法构成独立保函。
(三)保函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
保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独立保函司法解释采取了沿袭担保法关于保证合同的类似规定,独立保函也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所谓的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纸质,还应当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在保函的国际实务中,开立人一般采取纸质与电子数据交换(SWIFT 信息系统,即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开立保函,后者的开立方式因其安全性与便捷性成为主要方式。
独立保函的出具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单方行为。根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第四条“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除非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独立保函的发出时间为保函的开立与生效时间,且不可撤销。这与中国法项下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与要约可撤销等有本质不同。
那么如何界定独立保函的发出时间,独立保函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给予准确的界定。参考国际商会的相关案例,独立保函在开立人内部完成了所有的审批系统,不能认定为已经开立生效;开立人通过开立人在受益人所在国家的代理行作为通知方,当保函发给通知方时候,被视为并未离开开立人的控制,也不能认定已经开立生效;只有通知方是受益人的代理行(人)时,开立方向通知方发出保函的行为才能被视为发出行为,保函才能视为已经开立并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且保函不可撤销。
3、独立保函构成要件的意义
独立保函完全是舶来品,与中国法项下的担保(保证)的从属性完全相反,中国的司法实践也是从之前的区分对待(认可国际商事的独立保函的独立性,不认可国内商事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到现在的有条件的承认国际保函与国内保函的独立性,虽然中国在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上走到了国际前列,但是由于实务中的商事主体缺乏对独立保函规则的普及认知,势必在短期内会引起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我们应当结合国际商会的相关规则、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绳,准确的构建符合中国法项下的独立保函,避免在实务中产生争议与纠纷。
7. 船舶预付款保函是什么意思
保函种类是可分为信用保函和付款保函。信用保函指被保证人不对受益人履行义务,保证人应负责赔偿受益人经济损失的保函。主要有借款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维修保函、质量保函等。付款保函是指保函的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义务,被保证人就要履行付款责任,否则付款责任就应由保证人承担的保函。这类保函主要用于进口设备、技术及租赁业务项目的担保。
8. 船舶预付款保函主要风险
与定金的区别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与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其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债的义务,而是债的担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为。
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给付预付款是履行主债的行为。
2.作用不同。
预付款的作用在于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
定金虽然也有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没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
3.效力不同。
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定金则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抵作价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违约惩罚性。而预付款则没有。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
预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5.适用范围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运用广泛,不仅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而预付款一般只能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