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钻井平台爆炸事故井喷,是一种地层中流体喷出地面或流入井内其他地层的现象,大多发生在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现场。引起井喷的原因有多种:地层压力掌握不准、泥浆密度偏低、井内泥浆液柱高度降低;起钻抽吸,以及其他不当措施等。井喷有的是正常现象,但出现井喷事故,天然气喷出后与空气摩擦,容易发生燃烧,因此非常危险。常见的抢险方法是将密度大的重晶石粉灌到井里,以增加压力,止住井喷继续发生。 1. 井喷事故处置程序 (1) 一旦发生井喷事故,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进行上报。 (2) 井喷发生后应有消防车、救护车、医护人员和技术人员在井场值班。 (3) 钻井队在现场条件不能实施井控作业而决定放喷时,,放出天然气烧掉,防止天然与空气混合比达到爆炸极限。放喷点火应派专人进行,点火人员应佩戴空气呼吸器,在上风方向远程点火。 (4) 压井是最主要的方法。压井是指利用泥浆的质量所形成的液柱压力,克服井下地层压力的技术措施。其目的在于控制井下地层油气压力,防止地层流体进入井眼。设备常规情况下有泥浆泵、高压管汇、重泥浆;特殊情况下,需要高压水泥车、高压管汇、重泥浆,还需要一些辅助设施。 (5) 控制井喷后,应对井场各岗位的可能积聚硫化氢的地方进行浓度检测,待硫化氢浓度降至安全临界质时,人员方能进入。 (6) 最后是洗消。洗消是消除灾害事故污染最有效的方法,对人畜周围的现场及染毒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人畜的安全。 2. 钻油平台爆炸事故钻油次数意思是石油钻井的次数。 “油”的基本含义为动植物体内所含的脂肪或矿产的碳氢化合物的混和液体,一般不溶于水,容易燃烧,如油饼、油布;引申含义为用油或漆涂抹,如油刷;被油弄脏,如衣服油了一大片。 3. 钻井平台爆炸原因在石油生产中,抽出的原油中包含有大量的石油伴生气。这种气体和天然气差不多,可燃、有毒。因为现在的生产条件多还不能利用这类气体,如果任其逸散就会引起中毒和爆炸事故。所以,在钻井平台上,就把这种气体用管路集中起来,点火烧掉,以保证安全。 以后,随着利用技术的进步,会把这种气体收集利用,那时,就不会有那把火了。 4. 海上钻井平台事故原因世界最严重的一次海上油井井喷事故是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 2010年4月20日夜间,位于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大约36小时后沉入墨西哥湾,11名工作人员死亡。据悉,这一平台属于瑞士越洋钻探公司,由英国石油公司(BP)租赁。钻井平台底部油井自2010年4月24日起漏油不止。 5. 钻井平台爆炸事故分析在石油生产中,抽出的原油中包含有大量的石油伴生气。这种气体和天然气差不多,可燃、有毒。因为现在的生产条件多还不能利用这类气体,如果任其逸散就会引起中毒和爆炸事故。所以,在钻井平台上,就把这种气体用管路集中起来,点火烧掉,以保证安全。 以后,随着利用技术的进步,会把这种气体收集利用,那时,就不会有那把火了。 6. 钻井平台火灾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上消防工作,保护船舶、港口码头及沿岸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港口码头以及沿岸与水上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水上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上消防监督站(以下称“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 在水域和沿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站(包括消防艇专用码头)和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火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动经过审核同意的防火设计图纸。 第六条(防火员和消防设备) 单位应当配备必需的防火员,并按规定配置、保养、更新消防器材、设备。 营运船舶必须配备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消防设备。 第七条(码头、仓库、储供油设施的设置)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仓库,应当按消防规范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码头、仓库,必须进行改造或迁移。 不得擅自在水上设置固定的储油、供油设施。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二)船舶载运、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情况;有专用码头的,还应当向**港务局提供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情况; (三)船舶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护、消防护航;对拒不接受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不予安排作业。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器材及防火围控设施,并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从事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化学危险品作业证》。船员作业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 港口客运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专(兼)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员和安全检测仪器,对旅客携带和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 严禁旅客擅自携带、托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站、上船。 第十条(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明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需明火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明火作业的审批部门指派专人到现场检查动用明火条件和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二)油库和船舶的机舱、油舱等危险场所,应当按规定测爆合格后方能动用明火; (三)明火作业时,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派员在现场看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四)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和看火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明火作业审批资格证》和《**市明火作业看火监护证》,从事焊工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市特种职业操作证》。 第十一条(拖轮消防两用船) 拖轮消防两用船应当保持良好的灭火状态,火灾发生时,应当服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指挥。 第三章消防监督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职责)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利于加强水上消防工作的原则,确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水上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载运该类物品的船舶进行消防监护或护航; (四)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管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负责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防火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职责) 市水上消防监督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检查、监督、协调全市水上消防工作; (二)对有关单位的公安消防、保卫部门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三)必要时可对中外民用船舶(包括修理、建造中的船舶)以及与水上消防安全相关的单位及其运输、装卸、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按规定负责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五)负责特大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市公安局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督程序规定)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的规定,实施水上消防监督管理。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火灾报警) 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单位发生火灾,必须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灭火指挥) 船舶发生火灾,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船长指挥自救;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后,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挥扑救。 火灾扑救时,其他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服从市消防局统一指挥。 海上船舶、设施、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由**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上安全监督局组织扑救。 第十七条(火灾现场交通秩序) 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维护火灾现场水上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灭火保障) 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时,车辆渡轮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时,沿途其他船只应当及时避让,保证水道畅通。在紧急情况下,火灾现场指挥员根据需要有权调动有关单位的船舶和救助设备,协同灭火。 第十九条(灭火补偿)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伍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发生火灾的单位参加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负责补偿。 对外籍船舶(包括挂外国旗的远洋租船)和在国外投保火险的国内运输船舶的火灾扑救收费,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奖励) 对水上消防管理工作作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市消防监督管理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法要求) 公安人员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执行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海上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在石油生产中,抽出的原油中包含有大量的石油伴生气。 这种气体和天然气差不多,可燃、有毒。因为现在的生产条件多还不能利用这类气体,如果任其逸散就会引起中毒和爆炸事故。所以,在钻井平台上,就把这种气体用管路集中起来,点火烧掉,以保证安全。 以后,随着利用技术的进步,会把这种气体收集利用,那时,就不会有那把火了。 8. 钻井平台爆炸事故视频每个海上油田的管理是不一样的,有的海上油田准许使用但仅限在居住的生活区域中,不准带入工作区,因为手机电磁信号有可能触发油田的一些电磁控制阀门。有的油田甚至不让带到海上平台要存放在陆地。大部分的平台没有手机信号,少数离岸近的平台才有。 9. 钻井平台火灾真实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肋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 灾 预 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 ,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 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人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肋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肋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 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 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 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 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 灾 扑 救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水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 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讣偿。末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 ,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 火单位对起火没有现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 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 防 监 督 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人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淮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 励 与 惩 罚 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有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止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钻井平台爆炸事故电影火龙卷一般指火卷风暴,是2015年由乔治.厄斯楚班默执导的冒险片。内容说的是主角Scott曾是一名消防员,这次他与一群生态学家前往一处油井,目的是要悬挂写有生态标语的横幅。不巧的是,那里有一颗定时炸弹发生了爆炸,并引起了强烈的火龙卷。而眼下他们要做的就是阻止火龙卷的危害,拯救城市洛杉矶。 11. 钻井平台爆炸事故案例心得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很多人因为没有安全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轻者影响他人或是自己的健康,重者造成终身残疾、甚至失去生命。 同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在我们身边履见不鲜,受害者有大人和小孩。许多人上有老,下有小,有些人是家庭的支柱,事故发生后,因为没有了家庭的支柱,灾难就降临在孩子们身上,他们的孩子只有选择辍学,外出挣钱,来维持家庭的生活。世界万物,唯有生命最为珍贵,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失去生命,就失去自我,失去生活的权利。一粒种子,一只蚂蚁,都联系着一条小小的生命,在中华五千年文明历史中,是人类用一颗热爱生命的恒心,编制了一条文明的生命之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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