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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最新安全岗位职责(船舶安全员工作职责)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12 03:00 点击:258 编辑:jing 手机版

1. 船舶安全员工作职责

从上到下

头部 安全帽 面罩 耳罩 耳塞 护目镜 自给式呼吸器

躯干 连体工作服 防化围裙

四肢 手套 铁头耐油防滑安全鞋/靴

2.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向你推荐北京环太中科研发的产品。

我们公司用过他们的产品,我们觉得,这套产品很具有独创性。比如体系这块,他们的产品不仅可以管理体系文件,而且可以将体系文件和机务、海务工作结合在一起。在你进行机务海务工作的同时,也就运行了程序文件。产品功能非常齐全,基本涵盖了船公司的业务。这套产品名称是QMSBuilder、ShipManager、MasterMate。他们产品也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进行二次开发,好像价格也不贵。QMSBuilder:也称安全管理体系构建系统,可以建立组织结构、流程,可以输入、管理、检索、维护、发布体系文件。体系文件发布到ShipManager、MasterMate。ShipManager:也称岸基船舶管理系统,是船公司用的,可以检索或查阅体系文件。除体系方面功能外,大部分业务数据,包括设备、备件、物料、润料、维修保养、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等,由船上输入更新,然后通过无线互联网发到公司,公司主要是监控并通过流程向船上发指示。MasterMate,也称船舶业务管理系统,这套软件安装在船上,船上船员可以检索或查阅体系文件。除体系方面功能外,船员还可以输入业务数据,如设备、备件、物料、润料、维修保养、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等。然后通过无线互联网发到公司所安装的ShipManager中。

3. 船舶驾驶员安全职责

船舶修造安全主管职贡要把船修好,才能安全生产。

4. 船长岗位安全职责

船长具有以下五种基本的职能:

1.指挥、管理船舶职能 船长是船上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船舶的驾驶、客货运输、日常管理、安全等方面负有权力(请注意,是“权力”)和责任。

2.有限的警察职能 警察职能本应属于公安,但由于船上的特殊性,这种职能便本能的落到船长头上。必要时,船长是可以下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犯罪事情的发生或者扩大;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销毁、藏匿证据等。

3.公证职能 船舶的客货运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和需要公证的事件。比如,自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人出生的国籍证明,婚姻关系的订立和解除、海葬、订立遗嘱等等。这需要船长拥有本项职能。

4.应变职能 船长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船舶、人员、所载货物的安全而采取非常措施以应付突变事件的权利(请注意,是“权利”)。它分为三个方面:(1)对人处分权;(2)对物处分权;(3)对事处分权。

5.代理职能 船长在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内以船公司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将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归于船公司承受,这就是船长的代理职能。

5. 船舶安全员工作职责是什么

很有前途。

作为企业人员,无论学历高低,只要在岗位上认真学习、严格履职,尽职尽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这种员工都是很有前途的。

船舶安全员,监管的区域是船舶所有安全工作,只要勤于检查,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杜绝不安全行为,完全能确保码头安全。

作为船舶安全工作做到位,上级领导会考虑升职加薪,前途不可限量

6. 船舶岗位职责

开船需要驾驶证。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依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五十条)

2、《船员体格检查表》;(依据同上)

3、《船员服务簿》;(依据同上)

4、二英寸证件照片四张;(依据同上)

5、《船员考试成绩通知书》。(依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运管科水运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填写《申办材料补正通知》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7. 船舶安全员的主要职责

阆中市水上漂流艇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上漂流旅游的管理和进一步规范水上交运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漂流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运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水上交运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的江、河、湖、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橡皮艇、木筏、竹筏等)、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但影响水上交运安全的,应事先经交运主管部门核准。

漂流船艇(筏)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域、应急水源区域、备用水源区域以及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

前款所称“水上漂流”是指以橡皮艇、木筏、竹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市交运部门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交运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对漂流航道安全查勘、评估以及人员(管理员、安全员和漂流工)理论、技能培训和水上漂流艇筏的认证。

市安监部门负责对水上交运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旅游部门负责对水上漂流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漂流艇筏登记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漂流进行属地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从事水上漂流企业应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漂流艇筏;

(二)漂流航道内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安全及服务设施;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且配备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合格的管理员、安全员或漂流工人数;

(四)有与其漂流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

(五)对每个漂流人员购买足额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五条水上漂流企业应当向市旅游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律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证明;

(二)与生产厂家草拟的漂流艇筏购买合同;

(三)修建漂流起止点码头的设计图纸和资金证明;

(四)漂流管理员工作职责;

(五)漂流安全员工作职责;

(六)漂流工工作职责;

(七)水上漂流安全应急预案;

(八)漂流航道气象、水文资料。

市旅游部门收到漂流企业资料后,应当组织安监、发改、交运、水务、环保等部门对企业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全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立项。

第六条漂流企业应对水上漂流安全负责:

(一)严格遵守行业管理和水上交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安监、交运和旅游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六)漂流企业必须对安全员、漂流工、漂流人员购买不低于人民币6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条漂流企业停业、歇业、转让,需提前30日书面报告旅游部门。

船舶新增、报废、抵押、转让,需提前30日向地方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漂流航道、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八条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小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筏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最大不能超过0.6米,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第九条漂流艇筏必须具有船检部门颁发的船用产品合格证书。漂流企业应持该产品合格证向当地海事机构申请初次认证,营运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认证。

第十条漂流艇筏必须按核定乘员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船体上必须标示由海事机构认可的名称标志和编号及核载人数。

第十一条漂流艇筏应当按海事机构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1名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及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2名漂流工。

第十二条安全员、漂流工的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45周以下,且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管理员、安全员和漂流工须经交运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漂流工还应持《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能上岗。

以上人员每年必须经过交运、旅游和安监部门组织的不少于10天的安全、法规知识和服务规范培训。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水上漂流行为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

漂流企业应配备防污设备,漂流行为不得污染水域。

禁漂水位线由漂流企业根据漂流航道情况划定,并报地方海事机构备案,由企业在漂流始发码头设置禁漂水位线。

第十五条漂流企业应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点。

各救生点应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保证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第十六条漂流企业应在上下码头游客接待处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辅助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七条漂流企业应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漂流工”公示栏。

在漂流前由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八条漂流企业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第十九条漂流工在漂流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瞭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条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一条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二条漂流企业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勤巡航,在确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第二十三条当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时,漂流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同时,及时报告海事、旅游和安监部门。

第二十四条旅游、海事和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分别按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范围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统计、上报。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运、旅游、安监、水务、环保等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交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8. 船上安全员 职责

项目安全员没有油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员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相关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员在施工现在排查隐患,制止"三违行为",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这些行为都是得罪人的,最不招人喜欢,哪会有油水。

9. 船舶安全员工作职责和内容

1、抢救灾害

2、救护工作(如道路救援、救护车救援)

3、为民服务(如清除野生动物、消除安全隐患)

4、消防安全设施稽查与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5、自来水公司安全水源查察

6、内部勤务(接警、文书、火警调查等工作)

消防员、又称消防队员、武警救火等,为政府或民间团体所成立的救火救人团体成员。消防员的职责一般在于消灭火灾及救护服务。

消防分队通常是一个国家所成立专职于救火、救援等事项的专门部门最底层的分枝,为站在第一线的政府机关。而消防队员即为其中成员。一些热心的民间人士也会在政府的许可下成立民间的消防队,一般皆为服务性质。

扩展资料

消防员装备是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要求制造的,它配备了规范要求的个人装备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是船舶必配的装备之一。

防护服:铝箔复合阻烯材料,其内表面温升不大于 25℃ ,包括上衣、裤子、脚套、手套。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气瓶工作压力 30Mpa、 1套。

耐火救生绳: 40 米 、 1套。

防爆灯:照明时间大于 3 小时 、 1盏 。

太平斧:绝缘耐压 、1把 。

安全头盔:耐穿刺 、1顶 。

消防胶靴:绝缘材料。

呼吸器-用消防呼吸器遏制火灾在关键10分钟

10. 船舶公司安全主管的工作职责

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对停航船舶的锚泊申请严格把关,核实船舶的配员情况,检查职守人员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安排、船舶关键设备的情况、应急反应计划和演习,确认特殊情况下公司能否及时派其他船员上船职守、了解公司对停航船舶的特殊管理。同时将停航船舶情况进行备案,如有必要时,做停航前安全检查,充分保证船舶处于安全状态。   加强停航船舶的锚泊管理。VTS中心根据船舶类型、吃水、吨位、载运情况合理分配锚位,对违反船舶锚泊规定的船舶严肃处理,并建立长期停航船舶档案。   加强锚地水域巡航力度。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巡航计划并严格落实巡航计划,保持对停航船舶抛锚锚地的经常性巡航检查,查处并纠正违法锚泊行为和违反防污染管理规定违法排放行为,避免事故险情,确保良好的锚泊秩序和锚泊环境。   督促各航运企业加强停航船舶的管理。加强与船舶管理公司的沟通和协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船舶管理公司加强体系内停航船舶的安全管理,必要时可在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提出对停航船舶的具体要求。   加强水上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大风和大雾等气象动态,及时向停航船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及相关安全信息,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停航船舶做好安全防范。   严查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开展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专项检查,严查停航船舶是否按要求配备船员职守,并重点检查职守船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对船舶主要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操作。对未按要求配备最低职守船员的船舶要严厉处罚。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意识。加强对《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同时加强对停航船舶所有人、船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2、特别举措   主动服务,帮助航运企业渡过难关。要减少停航船舶数量,最根本的措施就是使航运企业渡过难关。海事管理机构应践行“三个服务”,主动帮扶航运企业,使其渡过难关。   划出专门供停航船舶锚泊的水域。若有条件的话,海事管理机构最好能规划出专门供停航船舶锚泊的水域。专用水域可使停航船舶锚泊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并且不妨碍正常营运船舶的锚泊和航行,使安全度大大提高。   完善海事应急预案。在现有海事应急预案中加入停航船舶管理应急预案内容,针对主动停航、被动停航、事故停航等船舶分别建立应急预案,并应考虑天气、海况、防污染及安全航行等因素,整合各种应急基础信息,建立停航船舶应急管理网络,完善停航船舶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   3、被动停航船舶的管理建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大对锚地船舶的巡视力度,及时发现被动停航船舶。   发现被动停航船舶后,立即与船东取得联系,并向其说明处理意见,请船东配合。   若船东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处理被动停航船舶,则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着手处理该船舶,费用由国家垫付,处理完毕后可通过法律途径向船东索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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