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事故调查案例分析
1、防火完整性在船舶安全中的重要性
船舶的防火完整性直接关系到船舶和船员安全。近年来,在多起船舶事故调查中发现,由于防火完整性不足引起的火灾没有被有效遏制而导致的重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此类缺陷一旦被忽视造成的后果往往是极其惨重的,船公司、责任船员的忽视更应该予以关注。
近年来,船舶防火分隔一直是港口国检查中关注的重点,同时因此类缺陷引起的滞留案例也比较多,因此对于船公司及船舶来说应当加强对防火分隔的维护保养,特别是应对A-60级防火分隔等项目加强检查。此外,分析近几年的滞留案例,很多涉及防火分隔的滞留缺陷为A-60级防火不满足要求,此种缺陷均涉及到船舶建造时未满足公约和规则的要求,而且在纠正缺陷时非常不方便,常常需进坞修理,对船舶的营运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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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要求解读
案例一中,该轮是 1998 年 7月安放龙骨的散货船,适用 1974 年 SOLAS 公约1981 修正案第 II-2 章第44条规定,根据表 44.1 的要求:control station (1) 和accommodation spaces(3)之间应符合 A-60 防火分隔标准。根据 SOLAS 的相关内容,应急发电机间毫无疑问属于控制站,三副房间属于生活处所,二者之间的舱壁需要满足 A-60 防火分隔的要求。
案例二中,该轮是2010年3月安放龙骨的船舶,适用1974 年 SOLAS 公约2000修正案II-2章第9条 3.4的规定,对于该项缺陷该轮应急逃生通道舱壁与机舱之间为 A-60 级分隔,与底部甲板间隙约200mm,超过100mm。这种建造方式不符合公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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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业建议
鉴于防火完整性的重要性,建议船公司、船员、检验机构、港口国监督机构应给予高度重视。为便于对船舶不同区域的结构及保护有针对的要求,公约根据处所的失火危险程度和在船舶位置上的重要性,将船舶处所分成了11类,对每类处所区域的舱壁及甲板的耐火性规定了最低要求。对这方面的检查或自查,主要集中在船舶是否按规定对区域进行了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区域是否满足防火分隔要求。要充分利用船舶上张贴的防火控制图。根据SOLAS公约规定,船舶防火控制图上应清楚地标明每层甲板的各控制站,“A”级分隔和“B”级分隔围蔽的各区域,所以船上甲板或舱壁的防火分隔标准可以从船上防火控制图上得到了解。有时还不能从防火控制图上看出具体的防火分隔要求,这时可以查看造船时的结构防火分隔图,从该图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具体的防火分隔标准,以此为标准跟实船进行对照检查或自查。
PSCO在检查中确定是否构成缺陷时,一定要准确把握,如果对其怀疑又不确定的,可要求船级社登轮予以确认。缺陷确定后,一般情况下,包括构成滞留的缺陷及其他非滞留缺陷都要求船舶在开航前解决,对于需要进行改造修理的结构防火的重大缺陷,船舶改造修理完成后,还可要求船方申请船级社进行临时性检验,以保证其符合公约要求。
2. 船舶事故案例分析的经验与教训
(一)事故船舶损害程度分类。根据事故造成船舶的损坏情况,将船舶沉没或者全损,以及船舶严重损坏而丧失航行能力作为确定直接经济损失标准主要依据之一。
(二)船舶吨位分级。船舶总吨是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规范确定的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代表船舶大小、等级。按照船舶损坏程度并结合船舶总吨,即:按500≤总吨<3000、3000≤总吨<3万、总吨≥3万的三个吨位区间的船舶发生沉没或全损,以及严重损坏造成船舶丧失航行能力作为划分标准,确定事故等级。
(三)客船核定乘客定额分级。客船核定乘客定额代表客运船舶最大载客能力。按照客船损坏程度并结合客船核定乘客定额,即:按30人≤客位<100人、100人≤客位<400人、客位≥400人的三个客位区间的客船发生沉没或全损,以及严重损坏造成船舶丧失航行能力作为划分标准,确定事故等级。
(四)设施经济损失分级。船舶发生触碰事故造成桥梁、码头等设施损坏的,按照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微信公众号:航运精英圈),即:按1百万≤经济损失<1千万、1千万≤经济损失<5千万、5千万≤经济损失<1亿、经济损失≥1亿的四个损失金额区间作为划分标准,分别确定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 船舶事故调查案例分析题
1、碰撞事故。碰撞事故是指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事故。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船舶受损、船舶沉没等后果。碰撞事故的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2、搁浅事故。搁浅事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搁浅事故的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停航在24h以上7d以内的,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d以上30d以内的,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d以上的,确定为“重大事故”。
3、触礁事故。触礁事故是指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事故。触礁事故的等级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4、触损事故。触损事故是指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渔棚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的事故。触损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损失。
5、浪损事故。浪损事故是指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的事故。也有人称之为“非接触性碰撞”,因此,浪损事故的损害计算方法可参照碰撞事故的计算方法。
6、火灾、爆炸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同样,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船舶损失等。
7、风灾事故。风灾事故是指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的事故。
8、自沉事故。自沉事故是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不属于“自沉事故”。
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运交通事故。例如,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船舶沉没;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导致船舶全损等。
4.船厂事故案例分析
船厂工人受伤 要看是工人自己操作事务 ,这是意外发生 的事故 ,如果是自己操作失误导致的受伤 属于个人的问题 ,如实就是意外受伤 而是船厂而给你治疗
5. 船舶事故调查报告
船舶高空作业事故分析,领导安排工作指导不细心,对员工技术状态撑握不准,员工对高空作业须知没全部理解,出现疏忽,保险带,绳扣没打牢,作业前缺少休息,注意力不集中等因素。
6. 船舶事故调查案例分析总结
船舶发生了碰撞之后,海事执法人员在分析碰撞责任时,应根据碰撞以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措施作为判断责任的基础。至于两船业己迫近,形成了紧迫危险后在碰撞前的一瞬间,双方企图避免碰撞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无论此项措施是否正确,虽与确定责任的程度有关,但主要是由于驾驶人员事前的疏忽和过失才形成紧迫局面,因此责任的重点在于事前所采取的避让措施是否符合《规则》 和有关地方的规定是否合理,才是主要的依据。
船舶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有不同的分类结果。碰撞从责任方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是由于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受损一方的全部损失应由过失一方的船舶负责。这一原则在国际上统一的。例如,船舶在港内航行碰撞了停靠在码头旁或系泊于浮筒上的船舶,停泊的船舶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航行的船舶负责赔偿。
2.如果船舶所发生碰撞事故,双方都有过失时,双方所受到的损失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分摊。如果损失的程度相当或过失责任的比例难以判定时,双方的损失由双方平均负责。对于人身伤亡,碰撞当事方应负连带责任。
3.双方无过失责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成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客观原因可能来自不可抗力,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无过失碰撞的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负担。
7. 船舶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责任事故
1、船员责任事故:指在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使用不当;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协作配合不当;疏于保养,不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自修质量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2、非船员责任事故:
厂修质量不好:系指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施工修理安装不当,在规定的厂修项目保养期内发生的机损事故。
由于材料及燃润料质量差:系指所造成的机件设备材料和成分不合要求,所供应的燃润料规格品种不符合标准要求,所造成机损事故。
设计不当:系指新造成或新换的机件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所产生的错误,造成的机损事故。
-已发现隐患并上报技术部门,而因工作需要必须坚持工作,造成机损事故。
非责任事故
1、自然损坏造成事故:凡因自然磨损而造成的机损事故。
2、其它事故:系指不属于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以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的机损事故。
8. 船舶事故调查案例分析报告
2015年6月1日21时32分,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所属“东方之星”号客轮由南京开往重庆,航行至湖北省监利县长江大马洲水道时,船舶倾斜进水并在一分多钟内倾覆,当时船上共有454人,其中12人生还,442人遇难。事发后,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调查组,并聘请国内气象、航运安全、船舶设计、水上交通管理和信息化、法律等方面院士、专家参加。
原因:
罕见强对流天气造成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国务院调查组,并聘请有关方面院士、专家参加。经调查认定,“东方之星”轮翻沉事件是一起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伴有下击暴流)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
“东方之星”号客轮航行至长江大马洲水道时突遇飑线伴有下击暴流袭击,瞬间极大风力达12-13级并伴有特大暴雨。船长虽采取了稳船抗风措施,但在强风暴雨作用下,最大风压倾侧力矩达到该客轮极限抗风能力的2倍以上,船舶持续后退,处于失控状态,倾斜进水并在一分多钟内倾覆。
9. 船舶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10.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船舶碰撞一般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意外原因的碰撞 分下列三种情形:
1、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是指船员已尽到谨慎责任、无违章,并充分运用了良好的驾驶技术,仍不可避免碰撞的发生。
即发生船舶碰撞不是驾驶人员的故意和过失,而是意想不到的原因所致。
2、不可抗力的原因:
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碰撞,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致船方无法抗拒的强制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 是指发生碰撞的船舶在驾驶上不存在任何失误,双方都不能举证说明碰撞原因,主管机关和专家也鉴定不出原因。 二、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 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通常是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在泊位上的船舶,或系泊浮筒的船舶以及浪损等。
在航船之间的碰撞,极少有单方过失引起。
(过失包括船舶所有人管理上的过失和船舶驾驶上的过失。) 单方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应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方,过失方还应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三、共有过失引起的碰撞 船舶碰撞一般都是由于双方的过失造成的,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应确定各方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