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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技术顾问(船舶技术人员)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9 01:40    点击:286   编辑:admin

1. 船舶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主任医师、助理经济师、出版人员、会计员、助理翻译等等,均属于专业技术性质的人员,才能够担任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职业?大致如下所示:

工程类:相信这些年大家有在很多平台上,看到工程类相关职称考试的信息,的确在这个类型的岗位上,有大量专业技术人员,比如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造价工程师等等。

农业类:这一类型的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大众可能了解的不是很多,但对于跟农业相关的职位来说,农牧师等技术人员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卫生技术类:有了好的身体,才能更好地生活、工作,因此大家对于医院内的人才要求往往会更加地严格。至于这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包含了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等。

教学类:学习能够让人进步,故而与教学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需求量也是相当高的。这类人员往往会包含了正副教授、助理教授、高级教师等等。

除此之外,经济类、会计类、翻译类、律师类、公证类等职业岗位上,也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再来就是一些在科研、体育、艺术等方面的职位上,同样会要求员工是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 船舶技术人员如何充电

搭铁线接电瓶负极。

如果电瓶没有单独的充电机充电,就得用柴油机带的发电机充电,那就得连到电瓶上。

如果有单独的充电机就不要连了。

3. 船舶技术人员职称标准

船舶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资格等级的取得,应该申请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评定部门组织统一的职称资格等级考试,只有参加和通过了国家的考试与评定,才能获取船舶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资格等级证书。这个中级职称资格等级证书国家认可,社会上是承认的。

4. 船舶技术人员中、初级职务试行条例

最有前景主要从事船舶设计类的工作的职位,其岗位规划主要是从助理设计师→设计师→设计经理→设计总监。

这需要实习生从助理设计师做起,所以,对于刚刚进入船舶行业的新人而言,助理设计师是比较热门的职位。

其中也是相对于技术部而言,设计部下船厂的时间相对较少,工作环境较为舒适,是众多新船人追求的部门。

但由于设计部与技术部门相关性较高,需要有一定的现场工作基础,在实习过程中还需设计部的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生产经验,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5. 船舶技术人员证书

船舶所有权也属于物权的范畴,因此他和车辆房屋一样需要到相应的政府管理机关去办理产权登记。

(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

(二)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三)材料齐全、有效。

(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

(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其他要求:

1.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齐全。

2.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3.对需移交档案的船舶,船舶登记档案符合相关要求。

(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持证人申请补发时,由船舶登记机关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上连续3天刊登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声明原发证书作废,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予以补发,补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6. 船舶技术人员职称对应

没有要求。

船舶技术资格证书就是船员的职称证,根据适任证来的,对毕业证没有要求。

7. 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对具有新颖性的渔业船舶或者船用产品,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的,可以适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一)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其船旗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8. 船舶技术人员联系电话

如果知道船名,可以在船讯网上查询这艘船的船舶资料。

比如我知道一艘船叫SITC YANTAI那我只要在船讯网软件上输入这艘船的名字就可以查询他的船舶资料了。

9. 船舶技术人员的评优资料

华中科技大学学科评估结果排名如下:

序号 学校代码 学校名称 一级学科代码 一级学科名称 评选结果

1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02 机械工程 A+

2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03 光学工程 A+

3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31 生物医学工程 A+

4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A+

5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503 新闻传播学 A

6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08 电气工程 A

7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A

8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702 物理学 A-

9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710 生物学 A-

10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07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A-

11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11 控制科学与工程 A-

12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1002 临床医学 A-

13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1202 工商管理 A-

14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1204 公共管理 A-

15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101 哲学 B+

16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201 理论经济学 B+

17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202 应用经济学 B+

18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303 社会学 B+

19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B+

20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401 教育学 B+

21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701 数学 B+

22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703 化学 B+

23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01 力学 B+

24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 B+

25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 B+

26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 B+

27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13 建筑学 B+

28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14 土木工程 B+

29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 B+

30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33 城乡规划学 B+

31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1001 基础医学 B+

32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1007 药学 B+

33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B+

34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502 外国语言文学 B

35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714 统计学 B

36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15 水利工程 B

37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1006 中西医结合 B

38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1011 护理学 B

39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301 法学 B-

40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 B-

41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34 风景园林学 B-

42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1305 设计学 B-

43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0824 船舶与海洋工程 C+

44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1003 口腔医学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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