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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有限公司注册(船舶公司注册流程)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8 09:15    点击:146   编辑:admin

1. 船舶公司注册流程

我来告诉你:

1、先注册一个普通的公司(如:XX市XX航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水上运输信息服务·····等等)

2、按照水路运输企业要求,向地方市(县)港航海事局提交企业筹建申请。

内容包括: A、市场分析。B、自有运力(自己拥有的船舶所有权)。C、相关管理人员组织机构配置(海务管理、机务管理)、原公司相关资料。包括原申请时的验资、场地证明、公司章程等等。(还有一些记不得那么详细)

3、各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

4、再用“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工商变更经营范围(同时变更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证)

5、把原登记个人的船舶所有权转到公司,作为公司自有运力,递交开业申请,准备开业就可以了。

2. 船舶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1,选址。租赁合同。

2,向工商注册,标明制造船型。所造船长度,马力,吨位,船舶类型如渔船,货船,油船,快艇,内地养殖船都有限制。

3,对公帐户。

4,办理税务登记。

5,主机,推进器,导航系统等等的合作方。每条船都有呼号,定位。

6,造出新船,向当地船舶管理部门申请船号。然后才能下水。

3. 注册船务公司需要什么流程

1.申请 【窗口提交】

2.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口头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视为申请自动放弃。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3.实人认证 不需要

4.审核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办公电话查询。

7.办理结果 给予核准的,核发《船舶名称核定使用/变更通知书》交申请人;不予核准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8.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现场领取

4. 船舶公司注册流程图

船舶主要以商船为主,是为了商业目的,投资人是为了盈利。很多国家对于船舶的管理等,要求高,税收高。

同时,由于国家间关系等原因,影响船舶的营运区域,因而就诞生了一部国家对于商船注册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对船舶管理公司资质要求低,征收的管理费和其他税费也低,同时船舶营运的区域也比较大。导致很多投资人到这些国家注册。也就是常说的“方便旗”。

5. 船务有限公司怎么注册

1.申请。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6. 注册船舶管理公司的条件

海船驾驶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已取得船员服务簿;

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主管岗位卫生标准;

经过适任培训的内河船舶船员对应的类别和岗位资格的《适任证书》;

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格,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安全记录。

7. 注册船厂需要些什么手续

  跑船就是开船,要办理车船驾驶证和船民证服务簿。  如果是购买新船就要按照下面说的来办理证件:  首先下水前要试航,试航的话就要办理临时国籍证书,办理临时国籍证书,之前需要办理好船舶识别码(这个应该在建造的途中,船厂就负责申请了)。有了船舶识别码,船舶通导设备的主要证书,就可以申请呼号,MMSI(简称九位码),如果船上有C站,F站之类的,还需要到申请开通,这些调试好了,同时也拿到临时国籍证书,就可以申请试航。 试航好之后,船检会出船检证书,凭船检证书到海事局登记,出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配员证书。

8. 船舶公司注册流程及资料

1.核名

2.去银行办理临时验资账户

3.去会计师事务所处验资报告 4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5.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

9. 船舶管理公司如何注册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0. 注册船舶代理公司需要提供什么

关于航运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1 从事国际海运业务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经营国际海上运输经营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主要的企业类型有,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如果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2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取得的行政许可包括两类,一是对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政许可,二是对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的行政许可

11. 开船舶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开船需要驾驶证。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依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五十条)

2、《船员体格检查表》;(依据同上)

3、《船员服务簿》;(依据同上)

4、二英寸证件照片四张;(依据同上)

5、《船员考试成绩通知书》。(依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运管科水运审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填写《申办材料补正通知》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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