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船舶动车试验(船舶航行试验)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7 15:05 点击:105 编辑:jing 手机版

1. 船舶航行试验

船舶试航作业分为两个阶段,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试验检验的内容不同,试验的地点和目的不同,还有试验时间差异。

系泊试验,指船舶靠在码头进行测试,以验证船舶是否具备航行试验的条件;航行试验,指船舶在试航水域航行中进行更加全面的测试。

2. 船舶航行试验时,主柴油机不必进行()实验

潜水艇用加油。潜水艇通常以柴油机和蓄电池作动力。潜艇在水下航行时实际上使用的是蓄电池,柴油机只是用来给蓄电池充电的。蓄电池储存的电能总是有限的。潜艇上蓄电池的电能用完时,就需要用柴油带动发电机为蓄电池充电。

3. 船舶航行试验的目的是

排水量是指:船舶在水中所排开的同体积水的重量。根据阿基米德原理,一个物体在水中受到的浮力等于被它排出的水的重量。船舶的排水量大小也就是船体浸入水中的体积相同的水的重量。船舶的排水量可分为:轻载排水量、标准排水量、正常排水量、满载排水量、超载排水量。轻载排水量又称轻排水量、空载排水量,是船舶本身加上船员和必要的给养物品三者重量的总和,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对于运输船舶来说是船舶没有装货物、旅客、燃料、淡水和供应品等时的排水量。对于军舰来说,它包含舰体、机器、武器装备,但不包含人员、燃油、润滑油、弹药、给养、淡水、备用锅炉水等。.标准排水量:包含舰体、机器、武器装备、人员、弹药、给养、淡水但不包含燃油,润滑油,备用锅炉水.。正常排水量:为标准排水量再加上半数的燃油、滑油、 备用锅炉水等。主要是出厂航行试验时的状态。满载排水量:又称重排水量,是船舶载客、载货後吃水达到最高载重线时的重量,即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对于运输船舶来说是船舶装足货物、旅客、燃料、淡水和供应品,并具有规定的安全干舷时的排水量。船在满载吃水下的排水量称为满载排水量,相应的水线为满载水线。它是标准排水量再加上燃油,滑油, 备用锅炉水等,保证达到全速或规定续航力。超载排水量:又称最大排水量,为满载排水量再加上装满所有储藏空间的备用燃油、滑油、备用锅炉水。另外,对潜艇来说,分为水面排水量与水下排水量两种。对水面舰艇和商船通常只标明空载排水量和满载排水量。

4. 船舶航行试验大纲的规范

考取飞机驾照需要过三关:体检、理论知识和实际飞行,要求申请者有初中或者以上文化程度。另外,在取得驾照之后,每年还需要超过20小时的恢复性训练才能保证飞行员的驾驶水平。私人飞机驾照的培训周期一般比较短,为两个月到半年左右。

体检关

民航局规定,考取“私照”,体检要达到II级体检合格标准,但这远没有像空军飞行员选拔 或者是商用飞行驾照那么严格。只要你年满18周岁,矫正视力在1.0以上,听力正常,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基本就可以符合要求。当然,有心脏 病、高血压、眩晕症等问题的人就不用白费劲儿了。一次不通过也没关系,可以看看是哪些项目不合格,矫正后可以复查。具体的可以先看一下俗称67部的民航相 关体检规定。这一关通过难度并不大。

体检必须在民航局认可的体检点进行,取得《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这个合格证是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之一,有效期为24个月,年满40周岁者为12个月——也就是说定去的复查是不可少的。

理论考试关

千万别把汽车驾照的经验套用在飞行上,在考取飞行私照的三关中,最难得不是很多人想象中 的飞行实践,而恰恰是飞行理论关。60小时的理论学习包括天气、导航、电台使用、飞行原理、飞机构造、空管、法规等多项内容,吼吼的几本书看的人头大,并 且有一些飞行细节需要周密计算,因此成为不少人的“拦路虎”。

理论考试采用计算机答题,80道题110分钟,提交上去,考试成绩立即就出来了。百分 制,正常飞行类私照要80分以上,初级类要70分以上才算通过。根据“过来人”经验,考50分左右比较容易,考70分需要加把劲儿,考80分要下苦工,而 即使把考试题库里的试题(不定期更新)倒背如流也最多考90分左右。

飞行实践关

飞行理论关顺利通过,那基本上获取那本蓝色封皮的PPL的道路就像你完全敞开了。

飞行训练一般按照民航当局批准的飞行培训大纲实施,只要包括目视起落、仪表起落训练、空 域训练、航行和转场训练等。这些科目其实都比较简单,固定翼轻型飞机的操作也不复杂,而且能走到这一步的飞行学员大多之前都有过一些飞行体验,再想想,战 争年代学习飞行不到10小时的菜鸟飞行员都要单飞去空战了!因此,完成40小时的大纲内容并不是很困难。飞行实践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模拟机演练

模拟机就像一个仿真的大型电子游戏机,正前方是三面环绕的超大屏幕,模拟飞行中的主视野,操作面板与实际飞行完全相同,操纵起来比电子游戏复杂得多,也好玩得多。这个阶段主要是熟悉机舱环境、仪表以及操纵,为实践做准备。

教练带飞

实飞的第一阶段,必须由教练带飞,主要训练学员队基本动作的熟悉,最重要把每个动作的标 准执行训练成本能反应。训练内容包括起飞准备工作、起飞、着陆、转弯、爬升、下降等。这一阶段主要训练强化学员队驾驶感的熟悉和驾驶基本技能的的掌握,以 适应下一阶段的单独飞行。而在每一个阶段结束后都会有民航总觉得阶段性检查,在任一阶段检查通过前,是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学习的。

本场单飞

独立驾驶飞机随时可能碰到各种突发状况,因此只了解常规的驾机动作是不够的。除此之外,学员还将训练处理临时状况的机动动作,包括大坡度转弯失速、慢速飞行、绕点飞行、紧急迫降程序等。经过这一系列的训练,学员将熟练地在航校机场的空域中驾驭飞机了。

转场单飞

在本厂单飞之后,是由教练带飞的转场单飞训练(即从一个机场飞到另一个机场)。

在这部分训练中,学员将学习到很多非常重要的导航技巧,比如说迎面遇见另一架飞机时如何应对沟通。

拿执照

最后阶段将以单飞为主,除训练单独的转场飞行外,也要巩固所有学过的飞行技巧,最后在接受校方的阶段性检查后,学员将参加由民航局组织的PPL实飞考试。如果考试通过,就可以拿到梦寐以求的私人飞行驾驶执照了。

5. 船舶航行试验内容

排水量是指:船舶在水中所排开的同体积水的重量。根据阿基米德原理,一个物体在水中受到的浮力等于被它排出的水的重量。

船舶的排水量大小也就是船体浸入水中的体积相同的水的重量。船舶的排水量可分为:轻载排水量、标准排水量、正常排水量、满载排水量、超载排水量。

轻载排水量又称轻排水量、空载排水量,是船舶本身加上船员和必要的给养物品三者重量的总和,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

对于运输船舶来说是船舶没有装货物、旅客、燃料、淡水和供应品等时的排水量。

对于军舰来说,它包含舰体,机器、武器装备,但不包含人员、燃油、滑油、弹药、给养、淡水、备用锅炉水等。

.标准排水量:包含舰体、机器、武器装备、人员、弹药、给养、淡水但不包含燃油,滑油, 备用锅炉水.。

正常排水量:为标准排水量再加上半数的燃油、滑油、 备用锅炉水等。

主要是出厂航行试验时的状态。

满载排水量:又称重排水量,是船舶载客、载货後吃水达到最高载重线时的重量,即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

对于运输船舶来说是船舶装足货物、旅客、燃料、淡水和供应品,并具有规定的安全干舷时的排水量。

船在满载吃水下的排水量称为满载排水量,相应的水线为满载水线。它是标准排水量再加上燃油,滑油, 备用锅炉水等,保证达到全速或规定续航力。

超载排水量:又称最大排水量为满载排水量再加上装满所有储藏空间的备用燃油、滑油、备用锅炉水。

另外,对潜艇来说,分为水面排水量与水下排水量两种。

对水面舰艇和商船通常只标明空载排水量和满载排水量。

6. 船舶航行试验测航速

节=1852米/小时

为什么都用“节”表示航海速度,“节”是什么意思?

航海事业已相当发达,但当时却无时钟、航程记录仪等仪器来确切判定船的航行速度。于是,一位聪明的水手想出一个妙法:在船航行时向海面抛出一条系有浮体的绳索,在绳索上用打结的方式将绳分成若干节,根据一定时间拖出的绳索的节数来计算船的航速,于是“节”就成了海上船舶航行速度的计量单位。而海水流速、海上风速、鱼雷等水中兵器的运行速度也用“节”来表示。其实,绳索结节计速法也不是很准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海船的测速仪器已可直接用数字显示出航速,但“节”作为海上计量各种速度的单位仍被沿用。现代精确的“节”的含义是每小时行驶1海里(1海里=1852米)。

7. 船舶航行试验大纲2021

从2021年开始实行选科考试语数英必考,物理历史二选一,化学,政治,地理,生物四选二,国家不再出版考试大纲了,考试的命题依据就是2027版的课标。

8. 船舶航行试验大纲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9. 船舶航行试验意义

(1)促进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和船检机构规范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使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 (2) 防止船舶和水上设施污染水域。

10. 船舶航行试验大纲轮机

考试科目主机、辅机、电气、维修、船舶管理、工程基础、轮机英语(甲、乙类需要);没有统一的教科书,仅有统一的考试大纲。

11. 船舶航行试验册

美国授权其海岸警卫队(US Coast Guard, 简称USCG)根据美国法典第46号标题第33章及国内其他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对航行作业于美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PSC)检查。美国海上安全手册(Marine Safety Manual)第Ⅱ册D部分将检查类型分为三种:PSC安全和环境保护符合性检查、国际船舶和港口安全(ISPS)/海上运输保安法(MTSA)保安符合性检查、非公约船舶保安符合性检查。除非另有规定,PSC检查和保安符合性检查需一并实施。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