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发生火灾
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吧
1、火灾危险源多,易起火,易蔓延,形成立体火灾。
2、火灾危害大,有毒有害气体多,燃烧荷载大,燃烧猛烈。
3、扑救难度大,作为独立空间,通道狭窄,房间多,燃烧后不方便人扑救,加之在水域行走,外界扑救力量到达晚,扑救能力有限。
4、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人员难以疏散逃生,并且很难得到及时救护,火灾扩大时,则人员伤亡众多。
2. 船舶发生火灾时总指挥是谁
扑救火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消防法》第四章灭火救援部分对扑救火灾立下了基本的“规矩”。
条文如下: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总结概括法律层面的规定,我们得出扑救火灾的基本原则是:
1.及时扑救,时间第一。
火灾无情,小火不及时补救,就会演变成大火,因此,对于发现的火情要第一时间扑灭它,不让其发展扩大,减少损失和伤害。
2.生命至上,救人第一。
钱是身外之物,丢了还可以再挣,命没了是真没了。生命至上,扑救火灾根本的目的还是救人,救人永远放在第一位置。
3.事有万千,救灾第一。
事情千千万,一旦有灾情,都要向救灾靠拢。
4.天灾人祸,预防第一。
天灾人祸,时有发生,损失和伤害不能禁绝。古人讲,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我们要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3. 船舶发生火灾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后首先应确定
船舶起火,大多数是电线线路原因引起了轮船的燃料仓库的燃烧,燃油仓库基本上都是油类居多,而轮船的驱动是靠油产生的热量形成的动力来驱动的,油类的比重大多数此水轻,可以飘浮在水面上,所以水扑不灭,从而导致轮船起火基本上是灭不掉的。
4. 船舶发生火灾后,若是一般物质起火或起火范围不大
人员落水的警报信号是警铃或汽笛长声连放一分钟。一般,我国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可鸣放:警铃或汽笛一短二长一短声。
发现有人落水,应鸣放:警铃和汽笛三长声,连放一分钟。
弃船的警报信号为:警铃和汽笛七短一长声,连放一分钟。
船体破损进水时应鸣放的警报信号是:警铃和汽笛二长一短声,连放一分钟。
船舶发生火灾时的警报信号为:
船舶首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1短声。
船舶中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2短声。
船舶尾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3短声。
船舶机舱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4短声。
上层建筑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5短声。
5. 船舶发生火灾如何应急?并举例说明
根据消防法,船舶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机关实施救援,不是海事局的法定职责。
6. 船舶发生火灾时的警报信号为
利用自然界的可燃物质在燃烧时所释放出的光谱射线为目标,采用特种红紫外探测系统对燃着点火源射线进行监测感知火灾的发生与存在。采用了先进的红紫外火焰探测系统、中央电脑控制系统和机电一体化系统,全天候、全方位自动监测其保护区域内的一切火情 。一旦发生火灾,装置立即启动,发出信号到消防控制中心,实行报警,同时全方位地进行巡回扫描寻的,精确定位,并驱动灭火装置把喷口迅速准确地瞄准火源,继而自动启泵、开阀,把灭火剂及时、准确地喷向着火点,瞬时间即可把刚刚初燃的火源扑灭。
7. 船舶发生火灾后每一个船员应是
是渔业发展的基石,三分行船七分险,渔业作为高危行业,要克服重生产轻安全的观念。那么出海捕鱼常见的危险有哪些?又该如何规避这些危险呢?
海洋捕捞渔船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驾驶、轮机、通讯等各岗位人员应配备齐全;
二是船体及各种设备应保养、维修并经过专业检验,达到适航状态。安全、消防、救生设备、应急器材配套齐全无损坏;
三是《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必须齐全、有效。
必须强调的是,海洋捕捞船员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胜任,应符合一定的条件。船员应身体健康,且经训练合格;职务船员须持有效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必须经过安全基本技能训练。
渔船出海前注意事项
一是注意收听天气预报,掌握航行,作业海域的天气情况;二是检查航海仪器设备,使通信,导航,号灯,号型等设备处在正常运行状态;三是按规定办好出港签证;渔船要装载合理,保持船舶稳性良好;四是编组生产,不单独出海;五是船东还应为每位出海渔民购买保险
渔船在平常的航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渔船航行时必须派专人值班瞭望,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交接班应履行交接手续;二是渔船不得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不得在禁航区航行;三是航行作业应避开商船习惯航路;四是应按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按规定鸣放声号,准确表明自己船舶的动态;五是必须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当渔船在雾中行驶时应注意事项
一是开启雷达,使用安全航速,增派瞭望人员;二是当对本船船位无把握或有疑问时,应选择在就近抛锚;三是根据船舶动态鸣放相应的声号,并显示号灯、号型;四是保持安静,以便守听他船雾中声号和甚高频无线电话;五是运用良好的航海技术极其谨慎地驾驶;六是必要时,船长应下令关闭全部或部分水密门、窗;七是雾航期间,驾驶、轮机等职务船员均应坚守岗位,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出海时的通讯
在海上作业期间,编队出海的渔船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络,必须定时收听天气预报,在恶劣天气到来之前采取好防风、防冻等有效的安全措施。对于船员,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船员在甲板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配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等;二是不得在吊杆下站立和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船舷边站立、逗留;三是严禁从事捕捞许可证或国外入渔许可证规定内容以外的任何生产;五是禁止捕捞受国家或国际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若意外捕捞应立即释放;六是船员在进入鱼舱时,应防止因鱼货变质所造成的有毒物质中毒。七是在下网作业时,网机操作人员应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工作服衣口、袖口等处进行安全清理,防止下网操作时被网具或钢丝绳(绠索)带入水中,要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避免被网机绞伤。
渔船万一起火后该如何应对呢?这时候千万别慌张,先减速并调整方向,使失火部位处于下风;指挥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关闭通往火场的所有通道;移走火场附近可燃物,用水冷却火场周围舱壁和甲板;根据火源的不同,选择灭火器材的种类;火灾扑灭后,应认真清理现场,彻底扑灭余火,防止复燃;若船员身上衣服着火,应迅速脱下着火的衣服,或就地打滚灭火,或跳进就近水源中灭火
最后我告诉你们联系外界救援很重要。电话这些:
遇难求救全国统一报警台12395;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工作日值班电话:010-64192948、64193006、64193005;夜间或节假日昼夜值班电话:010-64192948;中国海上搜救中心010-65292218、65292257。
无论使用哪种通讯工具,都应在平时正常使用的频率上以及国际,国内水上求救频率上,每间隔1分钟重复呼叫。内容包括:遇险时间,地点(经纬度),船名号,船长姓名,遇险人数及必须报告的其他内容。目前常见的遇难信号有:使用无线电报发出有莫尔斯符号组成的“SOS”符号组;用雾号设备连续发声;发射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在船上燃起火焰,用烟雾信号发出橙黄色浓烟或一切能引起他船注意的声响或火光信号;用无线电话发出“Mayday”字音的呼叫信号;每隔1分钟鸣放声响信号或发出其他爆炸信号1次;悬挂国际信号旗“N,C”;可以在一面方旗的上方或下方,悬挂一个圆球或类似圆球组成的信号。
8. 船舶发生火灾时,驾驶员应操纵船舶使着
一、关阀断源
关阀断源,即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管道发生泄漏后,泄漏点处在阀门以后且阀门尚未损坏,可采取关闭输送物料管道阀门,断绝物料源。
二、开阀导流
开阀导流,是将着火储罐、设备的可燃物料导出,以缩短燃烧时间或使燃烧中止的工艺灭火措施。
三、堵漏
堵漏是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重要方法,主要用于装有危险化学品的密闭容器、管道或装置,因密封性被破坏而出现的向外泄放或渗漏。
四、洗消
洗消就是对染毒对象进行洗涤、消毒,去除毒物所采取的措施。洗消能降低事故现场的毒性,减少事故现场的人员伤亡;洗消能提高事故现场的能见度,提高化学事故的处置效率;洗消能简化化学事故的处置程序;洗消能缩小警戒区域,便于警戒和居民的防护或撤离。
五、灭火剂灭火
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火灾,除从外部喷射灭火剂灭火外,还可向设备、管道内输入灭火剂灭火。这是扑救高大设备、架空管道及死角部位的可燃气体火灾的重要灭火措施。
9. 船舶发生火灾后,人员到位,现场指挥就可以组织人员灭火
1.船舶发生火灾跟火灾大小,发现人员必须首先激发火警报警或大声呼叫报警,并立即报告驾驶台或船,立即使用附近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2.船长应按照船舶应变部署表的分工,组织全体船员进行灭火,并及时报告公调度室。
3.关闭所有通往火场的通风,切断通往火场的电源。
4.因事火情,派出熟悉现场情况的探火员,携带必要的消防用具,探明火源的位置,火势和火的性质。
5.在施救过程中,如有人在火场生命受到威胁,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6,如在港外或航行时,应注意减速操纵船舶,火区处于下风处用水扑救时,要充分考虑船舶稳性和负性。
7.在港时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船长应迅速报告港口当局,根据火情决定是否对外发出火警救援请求。
8.在释放二氧化碳前,需通知在舱室内的所有人员撤离清点人数,确认舱,室无人,关闭通风切断电源,向室内释放二氧化碳灭火剂时,要一次性放足并随时检查舱,室的封闭情况,防止二氧化碳泄露。
9.如需救助船长应及时发出救助的请求,并报公司,救助人员登船后应介绍火情。
10.灭火后,组织探火员对火场进行检查,确认火已彻底熄灭,严防死危复燃,及时清点施救人员并救护伤员。
11.注意保护火灾现场,保留现场必要的实物照片或录像带等有效证据。
10. 船舶发生火灾如何应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上消防工作,保护船舶、港口码头及沿岸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港口码头以及沿岸与水上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水上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上消防监督站(以下称“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
在水域和沿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站(包括消防艇专用码头)和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火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动经过审核同意的防火设计图纸。
第六条(防火员和消防设备)
单位应当配备必需的防火员,并按规定配置、保养、更新消防器材、设备。
营运船舶必须配备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消防设备。
第七条(码头、仓库、储供油设施的设置)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仓库,应当按消防规范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码头、仓库,必须进行改造或迁移。
不得擅自在水上设置固定的储油、供油设施。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二)船舶载运、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情况;有专用码头的,还应当向**港务局提供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情况;
(三)船舶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护、消防护航;对拒不接受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不予安排作业。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器材及防火围控设施,并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从事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化学危险品作业证》。船员作业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
港口客运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专(兼)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员和安全检测仪器,对旅客携带和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
严禁旅客擅自携带、托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站、上船。
第十条(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明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需明火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明火作业的审批部门指派专人到现场检查动用明火条件和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二)油库和船舶的机舱、油舱等危险场所,应当按规定测爆合格后方能动用明火;
(三)明火作业时,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派员在现场看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四)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和看火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明火作业审批资格证》和《**市明火作业看火监护证》,从事焊工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市特种职业操作证》。
第十一条(拖轮消防两用船)
拖轮消防两用船应当保持良好的灭火状态,火灾发生时,应当服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指挥。
第三章消防监督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职责)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利于加强水上消防工作的原则,确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水上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载运该类物品的船舶进行消防监护或护航;
(四)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管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负责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防火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职责)
市水上消防监督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检查、监督、协调全市水上消防工作;
(二)对有关单位的公安消防、保卫部门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三)必要时可对中外民用船舶(包括修理、建造中的船舶)以及与水上消防安全相关的单位及其运输、装卸、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按规定负责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五)负责特大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市公安局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督程序规定)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的规定,实施水上消防监督管理。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火灾报警)
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单位发生火灾,必须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灭火指挥)
船舶发生火灾,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船长指挥自救;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后,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挥扑救。
火灾扑救时,其他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服从市消防局统一指挥。
海上船舶、设施、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由**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上安全监督局组织扑救。
第十七条(火灾现场交通秩序)
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维护火灾现场水上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灭火保障)
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时,车辆渡轮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时,沿途其他船只应当及时避让,保证水道畅通。在紧急情况下,火灾现场指挥员根据需要有权调动有关单位的船舶和救助设备,协同灭火。
第十九条(灭火补偿)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伍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发生火灾的单位参加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负责补偿。
对外籍船舶(包括挂外国旗的远洋租船)和在国外投保火险的国内运输船舶的火灾扑救收费,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奖励)
对水上消防管理工作作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市消防监督管理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法要求)
公安人员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执行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船舶发生火灾的应急措施
商船每个月都会有消防演习,火警警报为乱钟一分钟➕五个长声,每个长声代表船舶不同的着火部位,一长声为船首,两长声为船中,三长声为船尾,四长声为机舱,五长声为生活区;通常在船发生火灾,人为发现火警船员可以通过附近的火警按钮,电话☎️,通知驾驶台,自动状态下,火警通过在船安装的上百只感温,感烟,感光探头触发火警报警通知驾驶台人员和触发全船火警警报;由于商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一般灭火主要依靠自身的能力,所以商船陪配备了多重灭火器材,自动的有,在易燃区域有水喷淋系统,手动的有,水枪,手提灭火器,可移动式灭火器,大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等,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