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 武汉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是专科学校,不是本科学校。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50年,是一所中央与地方共建、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坐落在素有“九省通衢”之称的武汉市中心城区,南濒月湖,北临汉水。学院环湖而建,别具现代风格,是莘莘学子求学深造的理想园地。
学院建有机械工程学院、交通运输工程学院、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建筑工程与设计学院、计算机信息技术学院、商务贸易学院等8个二级学院,开设50个高职专业。
2. 武汉船舶科技有限公司
当然不是了。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就是一个普通的专科院校。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是一所中央与地方共建、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入选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985院校都是全国重点本科院校。
3. 武汉船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不是。
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登记成立。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船舶装备技术研究与应用;非金属船舶制造工程及技术的研究与测试等。公司主要承制军工产品,包括多种船用声呐导流罩、复合板、压天线罩、可拆(折)板,多普达碳纤维复合材料导流罩、救生钟轻外壳、救生浮标灯罩、肩背式潜水器、浮标、浅标、天线桅杆、耐压浮体材料等复合材料制品,还生产了合成孔径拖曳体、多参数测量拖曳体、主被动拖曳体、成像拖体等多种用途的测量拖曳体;现正参与活动铺板、泵喷、碳纤维螺旋桨等复合材料制品的研制工作。
4. 船舶通导设备
中山市杰富士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是2009-04-08在广东省中山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48号7幢602房。中山市杰富士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2000686414725R,企业法人王进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中山市杰富士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船舶用品、机器配件、化工原料(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汽车零配件、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通导设备;游艇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89503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55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5. 武汉船舶技术
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学校,航海类的专业还是可以的,就业质量还不错。
6. 武汉海通船舶
我们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司有这类型的业务,我们的海上卫星宽带E海通可给船舶安装卫星WIFI。
7. 船舶通导系统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和调整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九条(指标来源)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批权限)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司法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休闲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应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指标申请)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请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二条(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 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三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标志的样式及悬挂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捕捞许可证申请)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它场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内陆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附件),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应实施捕捞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并行制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单航次作业时间及航行作业水域等安全作业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六条(伏季休渔)伏季休渔期间,休闲渔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休闲渔业: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渔业船舶搭载乘客在船上开展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渔业文化欣赏和其它渔业相关休闲体验活动。
渔业船舶: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休闲渔船管理,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8. 船用通导设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严厉整治海洋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十二条措施》。
一、严厉打击非法赴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对非法进入周边国家管辖海域特别是敏感海域作业渔船,第一时间召回,依法从重处罚,吊销捕捞许可证。涉嫌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负责人和非法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二、严厉查处涉渔“三无”船舶。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拆解,对船舶所有人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对在我省港口停靠的外省籍渔船,经核查不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坚持群防群治,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织牢织密社会监督网络。
三、严厉查处涉渔“三无”船舶修造企业。对建造、改装、维修涉渔“三无”船舶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无证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严厉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关联渔(商)港。对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停靠、补给、卸载等服务的渔(商)港,按照非法经营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五、严厉查处渔船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对使用禁用渔具、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渔船,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对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的,移交公安、海警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渔船,一律禁止离港,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六、严厉查处非法作业远洋渔船。对有进入未经批准水域作业或故意关闭、屏蔽船位监测系统等违法行为的远洋渔船,扣除其当年补助资金,将涉事船长列入“黑名单”,吊销职务证书。对涉事渔业企业,暂停或取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七、严厉查处渔船标识和通导设备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安装或损毁渔船标识(包括身份标签),擅自拆卸、关闭、屏蔽通导设备,篡改AIS识别码,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行为,顶格处罚,责令整改到位,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八、严厉查处涉渔非法中介。对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从严从重处罚,吊销许可证。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渔业中介服务的,依法处罚并予以取缔。
九、严厉查处渔获物非法交易行为。对代冻、收购、运输、转载违禁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水产品的经营者。
十、严厉打击涉渔黑恶行为。对在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和查处非法越界捕捞、划海为界、渔港码头“扒皮”等案件中发现的涉黑涉恶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十一、严厉查处执法违法行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违法参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与涉渔违法人员勾结串通,特别是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坚决予以清除、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严厉整治属地责任落实不力问题。对辖区内渔船管控不力甚至失控,涉外渔业事件、非法捕捞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主管部门失职渎职、执法队伍管理混乱的重点管控地区,在涉渔项目资金支持上予以扣减直至取消,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严重涉外渔业事件的地方,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作为“严重影响安全稳定事件”予以扣分。
9. 武汉船舶网技术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的专业有:建筑工程技术、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设工程管理、机械设计与制造、数控技术、智能焊接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智能光电制造技术、内燃机制造与应用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等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