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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在遇到应急情况下应行使的职权有哪些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01-18 08:55    点击:283   编辑:admin

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船长在紧急的情况下,当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到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有义务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  当船舶的沉没已不可避免时,船长有决定弃船的权利。 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生杀权、调兵权、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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