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演习,船员调换25%在离港后24小时内进行一次消防和救生演习,客船在离港后24小时并每周进行2次应急演习。
消防演习一般货船每个月一次,如果航次长于一个月,可以一个航次一次。客船每次开航后24小时内进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培训制度;2、检查制度;3、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4、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9、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消防的灭火器有以下:1、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应用方便,来源丰富,价格低廉。2、化学泡沫灭火剂,有一定的发泡倍数,抗烧性强,持久性好,能够覆盖着火的液面上,具有很好的覆盖、冷却作用。3、普通泡沫灭火剂,具有覆盖、冷却灭火作用、可以有效扑救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烷,但不宜扑救醇、酮、醚类等水熔液体和气体烷。4、二氧化碳灭火剂,适用于扑救电器设备、精密仪器,图书和档案大火,以及不大的油类、气体和一些不能用水扑救的物质的火灾。但不能扑救金属钾、钠、镁、铝等氢化物等物质的火灾区,也不易扑救某些能在惰性介质中燃烧原物质火灾和某些物质(如棉花)内部阻燃。5、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救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火灾区,以及某些不宜用水扑救的火灾。但要注意对容器或物质的冷却降温,以免引起复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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