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1月1日起,从事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监管,消防巡查和操作报警与灭火系统的人员;从事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储存管理工作的人员,须持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已经在岗位但无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应消防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的职业。取得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的从业人员,每四年须复训一次。 二、“消防管理员”目前设国家职业四级、三级、二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设国家职业五级、四级、三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设国家职业五级、四级、三级。上述职业标准分别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消防管理员职业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标准》、《危险化学品保管员职业标准》等规定执行,上述三个职业的最低从业资格,消防管理员为四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均为五级。 三、凡上述纳入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即日起到各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上海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培训结束须到上海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术鉴定所参加技能鉴定。鉴定成绩合格则颁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验印的消防安全《职业资格证书》。对无须参加职业培训者,可直接到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窗口报名,参加相应职业的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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