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船舶科技水平的提高,船舶配员的多国化,各国对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严重关注,以及一段时期内全球范围内发生几次比较重大的海难事故,和通过对事故的统计分析,得出事故的发生有80%左右是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所以IMO在对其他公约进行不断修改的同时,也对STCW公约进行修改。1993年IMO着手对STCW公约进行全面的修改,在STCW公约签字日十七周年的1995年7月7日,通过了1995年STCW公约修正案和STCW规则,即当前的《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为《STCW78/95公约》,其生效日期为1997年2月1日,过渡期为5年;对于我国的生效日期为1998年8月1日,过渡期至2002年2月1日。该公约除正文条款外,其它内容都作了全面的修改,并新增设了与公约和附则相对应的更为具体的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eafares’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Code, 即STCW Code, STCW规则)。 早在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外交大会上通过一项协议,呼吁各国政府加强对海员的教育培训,建议国际海事组织(当时称“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简称“海协”)、国际劳工组织(ILO)及有关政府共同为此努力。从历年来所发生的海事来看,由于船舶自身原因而失事的并非多数,绝大多数是由于人的过失所造成。而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公约》(SOLAS 74)、《国际载重线公约》(LL 66)、《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LC 69)等却主要是从船舶设计、设备等方面做出规定。国际间海员管理工作历来没有统一的准则,各国政府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各行其是。然而,海上航行安全与海员的素质高低密切相关,为增进国际间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国际海事组织多年来一直在研究制订一个以提高海员的素质来保障航海安全的国际公约,规范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以实现提高航海人员的整体素质。于是,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设立一个培训与值班分委员会,为培训海员使用助航设施、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草拟了《1964年指南文件》,并于1975年和1977年对此文件进行修正和增补,直至起草公约草案。 国际海事组织于1978年6月14日至7月7日在伦敦召开了外交大会,制定并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该公约于 1983年4月27日达到了生效条件,按公约规定:该公约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我国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该公约于 1984年4月28日起开始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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