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第四条规定,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一)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是消防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业务,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是消防监督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会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以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 (二)督促部门、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同时,对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标准进行审查把关,对贯彻执行办法、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安全操作,安全生产。 (三)督促检查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设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监督机构有监督权,即:在制定城市规划方案时,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把消防设施的内容考虑进去,并按计划付诸实施。 (五)进行火灾统计。消防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准确、及时地进行火灾统计。 (六)教育训练部队,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抓好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全面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同时,对群众义务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七)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消防监督机构是火灾调查和火灾责任者追查处理的权威机关,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查处。 (八)迅速接警出动,及时有效的扑灭各种火灾,努力减少火灾损失,全力参加灭火以外的各种抢险救灾。公安消防部队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实行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积极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一句话概括:防消结合,以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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