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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员手册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05-23 04:14    点击:259   编辑:admin

  水上救生是一项特殊而又高尚的工作。水上救生员担负着防止和减少溺水伤害事故的发生及拯溺救难的职责。救生员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游泳者的生命安全。为规范我省救生员,救生教官,救生考官的工作,确保救生员培训,考核的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079。
  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游泳场所 》 ,《 浙江省实施办法 》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及《 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章程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浙江省水上救生员的管理工作由浙江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由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条 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负责全省各级救生员的培训,复训,考核,登记和监管工作。中国救生协会浙江省培训中心负责全省高级,中级救生员,救生教官,救生考官,救生裁判的培训,考核,复训和登记工作。

第三条 浙江省初级水上救生员的管理工作由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培训,考核,复训和登记工作由各市水上救生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在11个市设立《 浙江省水上救生员培训站 》,《 培训站 》的设立单位和负责人由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经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对其教学条件审核后授予《 浙江省水上救生员培训站 》铜匾,并每隔2年会同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对其教学工作进行重新评估,合格单位给予表彰,不合格单位给予摘牌处理。
  

第五条 学员经考试合格后由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统一颁发《 浙江省水上救生员证书 》和当年《 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 》。浙江省各级水上救生员的培训教材,专用服装,器材由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统一编制和发放。

第六条 为切实贯彻体教结合的精神,普及水上救生的技术和理念。
  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将定期对全省教师进行水上救生员资质 培训,考试合格发《 浙江省中级水上救生员证书》 。持证教师如需担任游泳场所救生员工作,必须到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注册并参加当年的复训后,方可领取当年《 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 》 。
  

第二章 报考条件

各级水上救生员报考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遵守救生员守则;

(二)具有自由泳,仰泳,蛙泳,侧泳,潜泳,踩水等游泳技能;

(三)具有现场赴救(观察,入水,寻找,接近,解脱,拖带,上岸)和急救能力;

(四)身体健康,两眼视力1。
  0以上。

第七条 初级救生员

(一)年龄要求:18岁至50岁;

(二)具有自由泳,仰泳,蛙泳,侧泳,潜泳等游泳技能;

(三)完成200米自由泳;

(四)25米速度游(男子在23秒,女子在24秒以内完成);

(五)潜泳20米以上;

(六)徒手踩水3分钟以上。
  

第八条 中级救生员

(一)年龄要求:55岁以下;

(二)获初级救生员证书后参加救生工作三个年度(室外池以一个季度为一年度计算,室内池以二个季度为一年度计算),可申请中级水上救生员等级考核;

(三)本人在执岗期间(主责区),无责任事故。
  

第九条 高级救生员

(一)年龄要求:60岁以下;

(二)获中级救生员等级证书三年以上,连续参加救生工作六个年度;

(三)救生工作期间,无溺水责任事故;

(四)全面熟练掌握救生技术及要领,有较强的教学示范和组织能力。

第十条 国家级救生员

(一)年龄要求:65岁以下;

(二)参加过由中国救生协会组织的高级考官培训班;

(三)连续三届担任中国救生协会委员;

(四)获高级考官培训资格或高级水上救生员等级证书后,参加水上救生工作十个年度,救生工作期间无溺水责任事故;

(五)长期从事水上救生工作,在水上救生理论和实践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培训单位必须严格按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制定的统一培训教材规定的教学内容,课时进行授课和训练,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教官须认真备课和授课,讲解清晰,动作规范,并严格执行课前点名制度。

第十三条 学员须按时认真参加学习和训练,凡因事,因病请假者,必须得到教官的准许。
  

第十四条 初级水上救生员的考核采用单项合格制,四项考核全部合格者由各市《培训站》报市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发双证手续。给予颁发《浙江省初级水上救生员证》和当年《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如有一项不合格者给予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双证。

第十五条 中 级水上救生员的考核采用单项合格制,四项考核全部合格者由中国救生协会浙江省培训中心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发证手续。
  给予颁发《浙江省中级水上救生员 证》,并持该证到所属市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两年有效期的《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如有一项不合格者给予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双证。

第十六条 全省高级救生员,救生教官,救生考官,救生裁判的培训,考核,复训和登记工作由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救生考官要为人师表,严格自律;授课教官不担任考核小组成员。考核小组须由两个以上人员组成,其中一人应为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监管委员会成员或教学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各培训单位应自觉接受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监管委员会官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复训和年审

第十九条 各级救生员每年须在指定的时间就近到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下设的培训站参加复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向所在地区体育行政部门请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训。

第二十条 初级救生员复训,年审为每年一次,年审合格后领取当年《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
  

第二十一条 中高级救生员复训年审为两年一次,年审合格后领取《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

第二十二条 未经复训,年审的救生员不得担任当年的救生工作。连续三年未参加复审,该救生证无效。若参加救生工作则需重新培训。

第二十三条 当年参加等级考试合格后晋级的救生员不需参加该年度的复训和年审。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每年在浙江省水上救生网上向社会公示全省各市水上救生员的注册名单。

第五章 工作守则

第二十五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水上救生事业;救死扶伤,拯溺救难;遵守纪律,严守岗位。

第二十六条 上岗前须检查所有救生器材和物品,严禁携带任何与值岗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 上岗时,精神饱满,仪表端正,穿着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统一制作的救生服装。

第二十八条 上岗时严禁迟到,早退,抽烟,擅自离岗,酒后值岗或值岗瞌睡。认真观察,不放过任何可能产生事故的疑点。

第二十九条 上岗时,不接电话,不会亲友,不兼任教练,不擅自离岗(换岗)或串岗,不做有碍于救生观察质量的一切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见溺勇为,不怕脏,不怕累,不推卸,不拖延,不随意终止。抢救时做到时间上争分夺秒,技术上准确无误。

第三十一条 服从指挥,统一调度,互助协作。遇事故时,不得随意对外发表个人见解。

第三十二条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利用一切救生器材,减少和溺者直接接触。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凡达到以下条款其中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授予终生荣誉委员称号并并颁发证书

1,本协会组织创建主要负责人和对救生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

2,对普及和提高游泳救生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团体和个人。

(二)授予金色游泳救生奖章及证书

1,对国家或本省在救生组织,管理,教学,业务等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者;

2,在救生生产领域内作出显著贡献者;

3,在科学研究,在救生业务上有重大突破,撰写专著,并被省救生协会认可者。
  

(三)授予银色游泳救生奖章及证书

1,热爱救生事业,从事救生工作三十年无责任事故者;

2,累计成功施救严重溺水者(非责任者)两至三起事例者。

(四)授予铜色游泳救生奖章及证书

1,热爱救生事业,从事救生工作十年无事故者;

2,成功施救严重溺水者(非责任者)一起事例者。
  

(五)对以下人员给予破格评级奖励

1,施救严格溺水者的成功人员(非责任者)培训考试合格后,允许破格晋升救生员。

2,在全国救生比赛荣获前三名,允许提前参加晋级训练班学习,考试合格后逐级晋升。

第三十四条,凡达到以下条款其中之一者,给予处罚:

处罚条款由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监督委员会执行。
  督察方法采用随机抽查和群众投诉热线电话的方式进行,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监督委员会投诉电话: 或发电子邮件到协会邮箱( Email:zjsos@ )。 监督委员会接投诉后一经查实将给予当事人扣分或吊销救生证。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值岗时未佩带《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扣1分;

(二)值岗时未穿着协会统一制作的救生服装者,扣1分;

(三)值岗时抽烟,未造成事故者,扣1-3分;造成事故者,按第6,7款处理;

(五)值岗时教学游泳,迟到,早退,擅自离岗,酒后值岗,或值岗瞌睡,未造成事故者,扣3-5分;造成事故者,按第6,7款处理;

(六)值岗期间有侮辱游客,揿人吃水等不道德行为者;在工作期间参与游客斗殴打游客者;按情节轻重,作扣5分,或降级;吊销救生员证处理;

(七)救生组长职责不落实,未造成事故者,扣2-5分;造成严重溺水事故者,按情节轻重,作降级或吊销救生员证处理;

(八)凡发生重大溺水死亡事故,按情节轻重,救生组长和当值救生组长作降级或吊销救生员证处理;

(九)发生溺毙事故主责区救生员,吊销其救生员证;次责区救生员作降级处理;

(十)未按规定审证擅自上岗者,需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到指定的地点审证,否则作吊销救生员证处理;

(十一)在责任事故中做假证,伪证者,作吊销救生员证处理;

(十二)凡触犯有关法律者,即撤销其救生协会授予的一切荣誉称号和吊销其救生员证。
  

(十三)凡一年内累计扣满10分者(以上年6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计算),需参加协会指定的复训和考试,否则按吊销其救生员证处理;

(十四)初,中,高级救生员在晋级前,扣分未满10分者,晋级后,所扣分取消,不累积计算;

(十五)凡发生溺毙事故吊证者,五年内不得参加救生工作,五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方可重新参加培训。
  全力挽回后果的事故责任者,酌情处理。

(十七)由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而受到扣分处理的救生员,如有异义,可在7日之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述。若无异义,必须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到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理。否则作吊销救生证处理

(十八)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监督委员会每年会向全省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游泳池(场,馆)和新闻媒体公布上一年度被吊销等级救生员的名单。
  

第七章 上岗行为标准

第三十五条 水上救生员上岗行为标准

(一)上岗时必须佩带《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

(二)上岗时必须穿着浙江省救生协会统一制作的救生服装;

(三)上岗时严禁迟到,早退,擅自离岗,酒后值岗,或值岗瞌睡;

(四)上岗时严禁接电话,抽烟,会见亲友,不兼任游泳教练,不做有碍于救生观察质量的一切其它工作;

(五)上岗时严禁侮辱游客,揿人吃水或参与游客斗殴打游客等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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