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在任何时候,生命都不应该,也不能用数量来衡量。其实在历史上是发生过相似的案件的,即1884年的米丽雷特号案。
1884年一艘名叫米丽雷特号的轮船在暴风雨中沉没,船上有四名船员:船长杜德利,大副史蒂芬斯,船员布鲁克斯,杂役帕克。他们被迫逃到了救生艇上。杂役不听劝喝了海水,奄奄一息。
19天后,船长建议抽签,谁抽到,就杀谁,以拯救剩下的人。船员布鲁克斯则保持沉默。后来,船长决定将气若悬丝的杂役杀死,大副表示同意,于是船长将杂役杀死,没有丝毫反抗能力的杂役发出微弱的反抗声:“为什么是我?”。
三人靠杂役的血肉活了下来,船长和船员布鲁克斯吃掉了大部分人肉,大副吃得很少。第20天,一艘德国轮船经过,3人获救。回到英国后,船长和大副被判谋杀罪。
如果不考虑伦理,仅从价值量化的比较上看,收益大于成本,当然成立紧急避险。还有人甚至认为,此案是-1大于-4,如果不牺牲1人的话,死的不是3人,而是全部4人。
法益论者也许会说:“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因此此案是无价与无价的对比,不存在优越利益”。但为什么生命无价?这不正是尊重生命这种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的体现吗?脱离这种道德规范的指引,人当然可以量化比较。
因此,问题的关键绝非生命法益的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人不能成为实现他人目的的纯粹工具,无论为了保障何种社会利益,无辜个体的生命都不能被剥夺。
类似的你还可以看看洞穴奇案,这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
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洞穴奇案
常规思维是,人是自私的,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别人。但是,人的求生意志也是很强的,所以会有三种可能,第一是牺牲其中一人让剩下的人活下来,直到牺牲剩下自己,第二是牺牲自己去拯救别人,还有一种是,所有人互相帮助,想尽办法让所有人都存活下来,不到迫不得已绝不牺牲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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