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是: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动火作业许可范围如下:1、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2、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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