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即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要求船舶在船体、构造、性能和设备等方面具备在特定航次中安全航行并且抵御通常出现的海上危险。船舶备有适航证书,在法律上并不能必然地证明船舶适航。但是船舶如果未备有相应的有效适航证书,则可以断定船舶是不适航的。船舶适合于航行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船舶能够抵御通常发生的海上危险。2.船员配备、船舶装备和船舶供应适当。①、船员配备适当是指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合格船员的含义有二:一是这些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二是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也就是要能够胜任工作。②、船舶装备适当是指船舶要适当地备有航海所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文件如海图等。船舶究竟应当装有哪些仪器和装备有哪些文件才算适当,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船舶未装有雷达,不能说是船舶装备不适航,但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中却已经规定一切远洋商船都必须安装雷达。③、船舶供应适当是指船舶在航行中要备有适当的燃料、淡水、粮食、药品以及供应品。船舶的燃料供应是否适当,是经常引起纠纷的一个问题。船舶一般必须保证备足保证全航程所需要的燃料。燃料不足或者燃料质量不符合要求,都可以被视为不适航。在长途旅行时,自然不可能将整个航程所需要的燃料一次备足,但是至少要备足从起运港到下一停靠港所需要的燃料。对于船舶供应品,也可以采用分段补充的方法。3.船舶适货。船舶适货是船舶适航的另一重要内容。船舶适货要求承运人正确装载、积载、保管和照料货物。就积载货物而言,承运人应当考虑到船舶的总体安全,避免因为配载重心偏离,使得船舶丧失稳定性,避免超载和不平衡装载而对船体结构强度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船舶不适航。就保管和照料货物而言,承运人必须保证船舶符合运输特定货物的特殊要求,即船舶适航不仅是指船舶自身的安全航行能力,而且船舶应当具备将所载运的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的合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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