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22为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IMO)全球限硫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了《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不得使用含硫量超过0.50%m/m的燃油,进入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0%m/m的燃油(2022年扩大至海南水域),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弃清洗系统洗涤水。 2.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9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3.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英文barque三桅帆船,船;boat小舟,小船;sailer(尤指表示航行性能特点等的)船ship船,海船,舰shipboard舷侧,船vessel船,容器,器皿,脉管,导管canoe独木舟,轻舟motorboat摩托艇hovercraft气垫船,水翼船ferry摆渡,渡船,渡口tanker油轮submarine潜水艇,潜艇yacht游艇,快艇,轻舟flattop[美俚]航空母舰,平顶的屋子floatingaerodrome航空母舰aircraftcarrier航空母舰amphibian两栖动物,水陆两用飞机,水陆两用的平底车辆 4.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与钢规的比较距离=船速×(某时-当前时刻) 拿分规在海图上量出来 再以当前船位为中心 以该距离为半径做圆 与航迹向交点即某时船位 再量出经纬度即可 它是根据船舶最基本的航海仪器(罗经和计程仪)指示的航向和航程,以及风流资料,在不借助于外界导航物标的条件下,从已知推算起点开始,推算出具有一定精度的航迹和船位。 2)定位 定位是利用航海仪器,观测外界已确知其位置的物标,然后根据测量结果,求出观测时刻的船位。 5.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201、海员证不是考的,是公司或者是个人到海事局办理的,但是要办海员证必须是有要求的,必须要有适任证书。萊垍頭條 2、考取海员证对学历的相关要求:條萊垍頭 初中以上学历都可以去相应学校进行相关培训来获得适任证书。頭條萊垍 普通船员一般3-6个月培训时间竟可以拿到,高级海员要1-2年。相关学校可以在网上查查,类似学校有不计其数。萊垍頭條 3、在办理前需要个人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萊垍頭條 (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萊垍頭條 (2)已经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的公民;垍頭條萊 (3)符合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萊垍頭條 (4)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有明确的船员出境任务;萊垍頭條 (5)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况。萊垍頭條 办理海员证需要提交的证件:頭條萊垍 (1)个人亲自填写《海员证申请表》;條萊垍頭 (2)准备《船员服务簿》原件及其复印件;萊垍頭條 (3)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任职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萊垍頭條 (4)在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頭條萊垍 (5)在当地医院开具有效的船员体检合格证明;萊垍頭條 (6)个人近期免冠头像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规格为尺寸48mm*33mm,像素390*567dpi);垍頭條萊 6.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5航行灯是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船舶类别和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是船舶采取避让措施的重要依据,能有效避免船舶发生碰撞,尤其是在夜间或能见度低时。然而,航行灯的不规范使用或故障会传递错误信号,给船舶成功避碰造成巨大的阻碍,不容忽视。 本期梳理了国内航行海船航行灯的重点要求,希望相关管理公司及时排查船队航行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开展船员培训,帮助船舶开展航行灯的自查自纠以及日常维护工作。條萊垍頭 一、一般要求萊垍頭條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环照黄色闪光灯、操纵号灯以及闪光灯(不包括白昼信号灯)。垍頭條萊 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萊垍頭條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萊垍頭條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萊垍頭條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萊垍頭條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頭條萊垍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萊垍頭條 7、航行灯控制器:萊垍頭條 (1)航行灯控制器: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垍頭條萊 (2)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若设有临时应急电源时,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充放电板供电。电气声响信号设备应能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要求时)供电。萊垍頭條 (3)船长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航行灯控制器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條萊垍頭 航行灯供电故障;萊垍頭條 通电灯泡的故障,包括短路。條萊垍頭 二、配备要求萊垍頭條 1、基本号灯:垍頭條萊 2、作业号灯:萊垍頭條 3、首、尾均装推进器的船舶,应额外再配备1 套桅灯、舷灯与尾灯。多种作业船舶应配齐相应的各种作业号灯。下列号灯如性能相同而安装又能符合20规则8.2.3 要求,可无需重复配备:萊垍頭條 ① 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以及限于吃水的船舶所用号灯中的红环照灯;萊垍頭條 ② 各种作业号灯中相同的号灯。頭條萊垍 4、港口特殊规定或用船部门特殊需要的号灯,应予考虑配备;萊垍頭條 5、专门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及从事拖带、顶推此类船舶的拖船不得采用燃油号灯。頭條萊垍 6、船长为50 米及以上的船舶,其前后桅灯、左右舷灯和尾灯应配有双套或双灯泡。條萊垍頭 7、15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配1 盏白昼信号灯,并应配备备用灯泡2 只。非机动船不需配备。條萊垍頭 三、技术要求垍頭條萊 1、号灯灯壳内部应涂无光黑漆。條萊垍頭 2、所采用的船用号灯灯泡应经认可。萊垍頭條 3、号灯的结构及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1)其结构应便于拆装、升降、更换零件及手提,并能防止灯泡松动和脱出;垍頭條萊 (2)号灯应采用外部接线的方式;條萊垍頭 (3)除环照号灯外,灯壳顶部应有指示船首或船尾方向的箭头标志;條萊垍頭 (4)灯壳外部应有铭牌,内容包括灯名、能见距离、灯泡(或灯芯)规格、电源电压、厂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和认可号。小型号灯因条件达不到时,可用制造厂标志和检验单位的标志代替铭牌萊垍頭條 (5)在透镜或滤色片的边缘处应刻有厂号和认可号;萊垍頭條 (6)应附有检验单位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萊垍頭條 四、安装要求頭條萊垍 1、环照灯的安装萊垍頭條 垂直装设2 盏或3 盏号灯以共同组合显示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m,而且除需装拖带号灯的情况外,其中最低1 盏号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m 处;装设3 盏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萊垍頭條 2.前桅灯的安装:萊垍頭條 (1) 除操纵号灯及20规则8.2.3.1(4)所述外,桅灯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萊垍頭條 8.2.3.1(4):当在低于桅灯的位置上不可能装设本章8.2.3.11(操限船号灯) 与8.2.3.12(限于吃水船号灯)的安装规定的环照灯时,这些环照灯可以装设在后桅灯上方或悬挂于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如属后一种情况,则应安置在与该船首尾中心线正交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小于2m 处;萊垍頭條 (2)前桅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小于6m;如船宽大于6m,则灯高应不小于船宽,但不必大于12m;頭條萊垍 (3)前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1/4 处。萊垍頭條 (4) 如只配备1 盏桅灯,应安置在船舶前部,其安装高度与前桅灯相同。萊垍頭條 3、后桅灯的安装:萊垍頭條 (1) 垂直位置: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至少4.5m。前、后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 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萊垍頭條 (2)水平位置: 后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2 船长,但不必大于100m。條萊垍頭 4、舷灯的安装:頭條萊垍 (1)垂向位置:机动船的舷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但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萊垍頭條 (2)水平位置:机动船的舷灯不应安装在前桅灯的前面,并应装设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被顶推船的舷灯应装设在船舶前端。萊垍頭條 (3)舷灯的遮板: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并应符合本节8.2.1.4 的要求。條萊垍頭 5、尾灯的安装:萊垍頭條 尾灯应安装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萊垍頭條 6、锚灯的安装:條萊垍頭 (1)如仅装设1 盏锚灯,应在最易见处显示;條萊垍頭 (2)当装设2 盏锚灯时,前锚灯应安装在船舶的前部,后锚灯应安装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处,且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m。船长为50m 及以上的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m处。萊垍頭條 7、失去控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垍頭條萊 2 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垍頭條萊 8、拖船或顶推船号灯的安装:頭條萊垍 (1)2 盏或3 盏桅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其中1 盏应装设在前桅灯或后桅灯相同的位置。如装在后桅上,则最低1 盏后桅灯高于前桅灯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4.5m。 頭條萊垍 (2)拖带灯的安装:拖带灯与尾灯应安装在同一垂直线上,上黄下白。萊垍頭條 9、引航船号灯的安装:萊垍頭條 2 盏环照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上白下红萊垍頭條 10、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頭條萊垍 红、白、红條萊垍頭 11、限于吃水船舶号灯的安装:頭條萊垍 3 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萊垍頭條 12、白昼信号灯的安装:頭條萊垍 (1)应置于该灯制造厂提供的专用的小箱中,该箱应固定设置在驾驶室内易取又不妨碍操作通行之处,一般可设在驾驶室左前角或右前角附近。萊垍頭條 (2)电源插座应在该箱附近,为其配备的柔软电缆的长度应大于该电源插座至任何一舷边的距离,也可为此目的而设置2 个电源插座。萊垍頭條 7.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21为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秩序管理,优化黄浦江通航环境,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对黄浦江水域实施均衡船舶流的交通管理并加强防治污染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所有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海事发布”或上海海事局官网提前至少4小时但不超过24小时填报船舶动态,并服从海事主管机关交通组织: (一)自长江段水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101号灯浮的时间; (二)自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上游水域下行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闵行发电厂的时间; (三)黄浦江始发或自支流进入黄浦江干流的船舶填报开航时间或拟进入黄浦江干流的时间(在同一码头移泊的船舶除外); (四)黄浦江内港作船、游览船、游艇、客渡船等港内船舶实行每日一次填报(24小时内无动态计划则不需填报),如经101号灯浮下行或经闵行发电厂上行后超过4小时,重新进入黄浦江则需按要求填报; (五)黄浦江过境船舶、港内船舶自行填报;拟进黄浦江靠泊船舶由拟靠码头单位根据作业计划代为填报,但需经船方确认。 二、为妥善缓解吴淞低潮时前1小时至后2小时通过黄浦江101-107号灯浮间水域上行的船舶流量高峰造成的通航压力,按照“保峰控流、错峰分流”原则,对黄浦江船舶流实施控流分流措施: (一)吴淞低潮时前1小时至后2小时主要为小型船舶通过101号灯浮上行时间,大型船舶、危险品船应当避开此时段通过101号灯浮进入黄浦江; (二)吴淞高潮时前2小时至吴淞高潮时主要为大型船舶通过101号灯浮上行时间; (三)黄浦江乘潮上行船舶航速不得低于4节,且前后船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同向小型船舶不超过2排并排航行。 三、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应当配备船舶防污染设备,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严禁违法排放各类船舶污染物。对发现未依法配备和正常运行船舶防污染设备、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偷排污染物的船舶,海事主管机关将通报港口企业暂停货物装卸作业。 四、本通告所称黄浦江水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 五、本通告所称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小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以下船舶。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诚信管理、禁止进港、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违法记分等措施。 七、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通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8.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22年一、重要时间节点 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燃油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2022年1月1日起2022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 m/m的自用燃油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2020年1月1日起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者装载不合规燃油的,按要求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发现加装燃油的品质不符合MARPOL公约相关要求的,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合规燃油信息 二、“限硫令”与“排放控制区”的关系 《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简称“限硫令”)与《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称“ECA方案”)是互补关系,非替代关系。其中“限硫令”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航行的国际航行船舶”;“ECA方案”适用于“在我国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举个例子,2020年1月1日以后,一艘外轮在我国管辖水域航行,在排放控制区内航段需要同时遵守“限硫令”和“ECA方案”的要求,在非排放控制区航段仅需要遵守“限硫令”要求 。 9.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0.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钢质海船建造规范区别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等级原则上根据船舶材质分级分类管理,钢质一般船舶生产资质分为二级Ⅰ类、Ⅱ类、Ⅲ类、Ⅳ类,三级Ⅰ类、Ⅱ类、Ⅲ类、Ⅳ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资质分为一级Ⅰ类、Ⅱ类,二级Ⅰ类、Ⅱ类頭條萊垍 11.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操舵装置1、每艘船舶应配备使主管机关满意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使两者中之一在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 2、凡在液压系统中能被隔断的和由于动力源或外力作用能产生压力的任何部件,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调定应不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应有足够尺寸并布置成能够避免过度升高的压力超过设计压力。垍頭條萊 3、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 转至另一舷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 s 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萊垍頭條 4、辅助操舵装置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 节前进时(取大者),在不超过60 s 内将舵自一舷15° 转至另一舷15°;萊垍頭條 5、 如果要求舵柄处舵杆直径超过230 mm(不包括冰区加强),应设有由应急电源或位于舵机舱内的独立动力源在45 s 内自动供电的替代动力源,其容量至少满足供应符合本条萊垍頭條 6、要求的操舵装置动力设备及其有关的控制系统和舵角指示器。此独立动力源应只用于上述目的。每艘10,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替代动力源应具有至少连续运转30 min 的能力,在任何其他船舶上则至少为10 min。萊垍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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