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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渔船出售(浙江省渔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28 22:30    点击:283   编辑:admin

1. 浙江省渔船

浙江较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和较好的社会环境,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省外人口来浙务工经商或落户,打工人最多的城市为杭州。

杭州不仅在2018年常住人口增长了33.8万人,省内排名第一,同时在各大招聘平台数据显示,杭州市无论是在人才吸引力以及工资水平方面均处于我国城市前列。

根据BOSS直聘研究院发布的《2019年二季度人才吸引力报告》显示:在人才吸引力指数排名中,杭州以2.85位列全国第二位,仅排在北京之后。另外在高校应届生期望工作城市中,杭州在全国也是名列前茅。

2019年杭州对外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关于暂缓受理部分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的公告》等吸引人才政策。

机会多、政策好、薪酬高,综合以上可见,杭州市务工人数依然保持高增长态势。

2. 浙江省渔船柴油补贴政策

有的。鼓励渔民多出海打鱼……

3. 浙江省渔船船籍港有哪些

4月1日下午,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长江禁捕决定新闻发布会在上海举行。三省一市长江禁捕决定的出台,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顶层设计,提供了法规制度方案。

2020年12月24日至25日,长江“十年禁渔”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联动监督、协同立法座谈会在上海召开,三省一市人大共同商定,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牵头,长三角地区长江流域禁捕采用法规性决定的方式出台。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已表决通过。该《决定》于2021年4月1日,也就是今天开始实行。

长江禁捕升级,意味着此后去湖州南太湖旅游,将吃不上正宗“太湖三白”了

根据浙江《决定》,禁捕区域包括了本省管辖的长江禁捕管理区海域和太湖沿岸水域。

《决定》将太湖沿岸水域纳入的背景,是今年以来,以太湖为首的江苏五大湖禁捕。太湖沿岸湖州市一共384艘渔船退捕。

太湖三白是指中国太湖的三种河鲜类特产——白鱼、银鱼和白虾,由于其色泽均呈白色,因而称为“太湖三白”,是太湖流域的著名湖鲜。今后,去太湖周边旅游,在餐馆或者菜市场里,再也买不到真正的“太湖三白”了。

除了禁捕,浙江对海洋休渔禁渔规定也作了调整。

3月31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2021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明确了特定种类和特定区域的禁渔期:

梭子蟹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捕捞抱卵梭子蟹和幼梭子蟹。

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核心区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

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通告》明确,钓具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定点上岸渔港上岸,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经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外省籍渔船来浙江休渔或浙江渔船跨省去外地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休渔。

4. 浙江省渔船柴油补贴什么时候发

有的。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2020 年起,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 锚张 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再予以补贴。

自2018 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 号)) 一律不予油价补贴。

燃油补贴的对象的渔业生产要符合《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不管是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还是内陆捕捞机动渔船都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一个年度内从事捕捞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

养殖渔民(渔业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远洋捕捞渔船要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5. 浙江省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查询

一,鱼苗补助。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能够养殖的水产品种名目众多,不是养啥都有补贴的,并且各个地方的政策也不一样。这里有个参考标准,大家可以对号入座的看一下。

罗非鱼种苗:每亩补助120元,每亩按2000尾计算,最高补贴12000元。如果是水库养殖罗非鱼的话,每亩补助是60元,按1000尾计算每亩数量,每户最高补贴是6000元。

对虾种苗:每亩补助160元,按80000尾计算每亩数量,最高每户补贴8000元。

石斑鱼种苗:每亩补贴200元,按1000尾计算每亩数量,最高每户补贴10000元。

东风螺种苗:每平方米补贴20元,按1000粒计算每平米数量,最高每户补贴4000元。

第二,渔用柴油涨价补贴。

这是一项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上的具体体现,2018年时候,渔用柴油涨价补贴的资金达到了728.78亿元,是全部渔业补贴资金的81.66%,几个补贴行业里资金量是最多的。不过在淡水渔业里,只有淡水捕捞渔船能够享受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养殖业很少能享受。

第三,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财政项目。

近年来,近海水生生物资源严重退化,生态荒漠化严重,到了必须治理的时候。现在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也较为充足,在增殖放流上进行资金的照顾和安排,能让增殖效果得以明显显现,渔民的受益面增大。

第四,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

这个补贴全称是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每人20万元。从2008年开始,在山东、辽宁、江苏、福建、海南和广东等重点渔区开始试点。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则在浙江岱山进行区域试点。

第五,水产养殖机械补贴。

从2018年起,农机购置补贴开始达到40亿元规模,在规模扩大的同时,农机具购置补贴的种类也增多了,像是水产养殖常用的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等三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到补贴的范围。

第六,水产良种补贴。

除了对水产养殖机械加大补贴力度,水产良种补贴在一些地方也已经启动,不过目前主要针对高经济价值的淡水鱼类,具体的品种各地政策不同,需要去当地部门了解咨询。

第七,养殖基地补贴。

在山东,计划用5-8年时间,整理整改老旧鱼塘面积350万亩,新开发鱼塘面积150万亩,目标是要形成500万亩的现代渔业生产基地。

第八,渔业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

水产养殖业因为受到自然环境影响较大,所以贷款贴息范围也只是在局部地区,主要是对于灾害后生产能力下降,以及符合地方发展的新项目等。至于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引进推广良种方面。“十一五”期间,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鱼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6. 浙江省渔船交易中心

9月16日

2022年宁波象山开渔节9月16日。因为宁波的每年的开渔节时间都是9月16日,9月16日是中国东海结束为期4个半月的伏季休渔,全面开渔,同时这天称为开渔节。宁波,简称“甬”,浙江省辖地级市、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

7. 浙江省渔船数量

只要是由海事局批准过的,按时在办护照,没有过时的,都可以在中国海域内航行的。船上的人员,与船只证件都要符合规定就可以了,如果是没有证件或证件不符合规定,船只没有签证甚至保费的船辆都不能去任何地方。

海事局会严格检验的,所以说任何船辆都不能违反规定,一定要严格遵守。

8. 浙江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际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际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第九条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最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则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

1、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为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下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于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按《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浙江省渔船精密智控app

用手机定位是要在无线信号覆盖范围内,渔船出海有无线信号就可以定位了,跟汽车一样用Gps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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