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更新改造渔船对于新颁布的渔船更新改造新政策规定,对于双船有地拖网的或者有帆张网的和三角虎网的这三种渔船是不会再给予补贴的。同时还规定了对于已经达到限用期限的一些老旧渔船,政府不会再给予油价的补贴,例如是钢制渔船在12米到24米之间的,适用期限到了22年就不会有油补了。不同的渔船限用期限也不一样。 法律依据 《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四条 补助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建造完工并取得渔船相关证书证件(开工建造以渔业船舶检验部门下达的开工令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准)。 2. 最新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文件渔船更新改造以渔民和企业自筹为主,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省下达任务内渔船更新改造给予补助;同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还对新建任务内的南沙骨干渔船和大型钢质渔船,在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基础上,给予配套补助。 完成省下达任务后,各地自行增加的更新改造渔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可参照同类渔船上述标准给予补助,亦可自行制定标准给予补助。 (一)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标准。 1. 钢质渔船分为十四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5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0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1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2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25万元。 (6)24米≤船长<27米,每艘补助4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每艘补助6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75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9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90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11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120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160万元。 (11)40米≤船长<4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250万元。 (12)45米≤船长<50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300万元。 (13)50米≤船长<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350万元。 (14)船长在55米以上(含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400万元。 2. 玻璃钢渔船分为十一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8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5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2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4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50万元。 (6)24米≤船长<27米,每艘补助8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每艘补助12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每艘补助15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每艘补助20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每艘补助280万元。 (11)船长在40米以上(含40米),每艘补助320万元。 因大型渔船出海时间较长,一般须加装制冷系统,为提高渔船的标准化程度和现代化装备水平,要求40米以上(含40米)的钢质渔船和24米以上(含24米)的玻璃钢渔船必须加装制冷系统(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盘管和储液罐等,以《渔船检验证书》记载内容为准)。补助标准中所指的船长为公约船长。南沙骨干(含南沙专项证)渔船加装的活鱼仓系统视为制冷系统。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对省下达任务内更新改造渔船配套补助标准。 新建南沙骨干渔船按照中央财政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新建船长30米以上(含30米)渔船按照30%给予配套补助。 (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可对其它更新改造渔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可参照同类渔船上述标准,亦可自行制定补助标准。 3. 渔船更新改造有关规定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标准 渔船更新改造以渔民和企业自筹为主,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贴,小型渔船补贴比例适当高于大中型渔船。其中: 1.钢质渔船分为十四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5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0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1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2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25万元。 (6)24米≤船长<27米,每艘补助4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每艘补助6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75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9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90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11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120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160万元。 (11)40米≤船长<4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250万元。 (12)45米≤船长<50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300万元。 (13)50米≤船长<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350万元。 (14)船长在55米以上(含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400万元。 2.玻璃钢渔船分为十一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8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5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2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4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50万元。 (6)24米≤船长<27米,每艘补助8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每艘补助12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每艘补助15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每艘补助20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每艘补助280万元。 (11)船长在40米以上(含40米),每艘补助320万元。 因大型渔船出海时间较长,一般须加装制冷系统,为提高渔船的标准化程度和现代化装备水平,要求40米以上(含40米)的钢质渔船和24米以上(含24米)的玻璃钢渔船必须加装制冷系统(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盘管和储液罐等)。 上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总体上不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同时,为支持鼓励新技术、新能源、新船型,扶持特定水域渔业和小型生计渔业,各地可视实际情况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资金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4. 更新改造渔船图片木渔船报废的新政策是:1.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2.补助资金根据船型大小和结构分级分档计算,3.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的重点是老旧和木质渔船,不符合国家渔船检验标准且安全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大的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 渔船报废拆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持有合法有效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并实行定点拆解的渔船; (二)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不利用报废拆解渔船指标制造渔船及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渔船报废拆解的补助资金,根据船型大小和结构分级分档计算。 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由船舶所有人向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5. 更新改造渔船补助5年内不得买卖国内出海捕鱼“十二不得”! 一、不得无证捕捞(出海作业未携带捕捞许可证,视为无证捕捞),不得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惩戒措施: 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停港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得赴他国海域非法越界捕捞、以“互联保”等形式组织渔船非法越界捕捞和非法买卖周边国家管辖海域捕捞证件。 惩戒措施: 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停港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得建造、使用“三无”渔船,“三无”渔船不得在我区管辖海域、渔港码头、通海河道等航行、作业、停泊。 惩戒措施: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所有人户籍所有地、居住地、经常停泊地或查扣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罚。对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生产服务的从业人员,依法处罚并吊销相关证书。 四、不得使用国家和山东省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 惩戒措施: 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停港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非法雇佣渔业船员。 惩戒措施: 限期整改,并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的,停港整顿。对非法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黑中介”。 六、不得伪造、变造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及公文、印章等。 惩戒措施: 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得涂改、遮盖或套用、冒用船名船号和船舶标识等,不得关闭、屏蔽、拆解渔船安全、通导、定位等设施,通导、定位等设施出海期间要保持正常开启使用。 惩戒措施: 限期整改,并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的,停港整顿。 八、不得销售、运输、加工、储藏非法捕捞渔获物。 惩戒措施: 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得随意进出渔港。严格遵守进出渔港报告制度,进出渔港前将有关情况及时、全面、正确填报。 惩戒措施: 限期整改,并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的,停港整顿。 十、不得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等管理规定。 惩戒措施: 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停港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不得违反渔业港航和渔业资源养护法律法规;遇有水上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自救或施救。 惩戒措施;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停港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不得随意向海洋或港池内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垃圾。 惩戒措施: 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的,停港整顿。 6. 更新改造渔船补助燃油补贴的对象的渔业生产要符合《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不管是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还是内陆捕捞机动渔船都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一个年度内从事捕捞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养殖渔民(渔业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远洋捕捞渔船要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核算标准严格按照农业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具体补贴标准为: 1、船长小于8米,每年补贴0.4万元,每月补贴333元; 2、船长大于8米小于10米且主机功率9千瓦以上的,每年补贴0.5万元,每月补贴417元; 3、船长大于10米小于12米且主机功率11千瓦以上的,每年补贴0.6万元,每月补贴500元。 4、船长大于12米且主机功率15千瓦以上的,每年补贴0.85万元,每月补贴708元。 7. 渔船改造2020一、项目名称 2020年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远洋渔业)补助资金 二、资金来源 1.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9〕573号) 2.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次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资金(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设施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170号) 三、补助标准 1. 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2020年标准为1064.6元/吨,2019年标准为1331元/吨。 2. 远洋渔船更新建造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渔船建造总投资(不含进口设备)的30%,且不超过补助上限。其中,“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500总吨且船长40米以上艘补助上限1000万元/艘”。 四、补助范围 1. 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经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渔船(不含渔业辅助船);纳入农业农村部船位监测系统并正常生产;未发生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2.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更新建造的远洋渔船(含渔业辅助船),或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建造或改造的专业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单船不小于200总吨,且公约船长不小于30米;在中国境内(大陆)建造且在我国渔船管理部门登记;符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或船型参数(未发布的渔船除外)。 五、补助方案 (一)2020年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 1. 辽渔集团有限公司:补助基数9907.41吨、补助金额1054.5万元。 2. 辽宁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补助基数17894.7113吨、补助金额1904.5万元。 3. 辽宁金轮远洋渔业有限责任公司:补助基数5082.03吨、补助金额540.9万元。 4. 辽宁大平渔业集团有限公司:补助基数16678吨、补助金额1775万元。 5. 东港市吉富渔业有限公司:补助基数12265.2648吨、补助金额1305.4万元。。 (二)远洋渔船更新建造补助 辽宁金轮远洋渔业有限责任公司更新建造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渔船辽金渔101、辽金渔103,总造价3550万元,单船总吨554吨、船长44.8米,补助1064万元。 (三)补发2019年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 8. 更新改造渔船国家补贴燃油补贴的对象的渔业生产要符合《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不管是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还是内陆捕捞机动渔船都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一个年度内从事捕捞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养殖渔民(渔业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远洋捕捞渔船要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油价补贴。 9. 更新改造渔船油补按船检给还是所有权证书燃油补贴 基本分为 养殖和捕捞累 如果你没有捕捞证 那么船检的时候 变不具备依据捕捞标准获得燃油补贴 船检必须出示本人名下的捕捞证 燃油补贴的发放也是发放到个人名下的存折中 所以你说的 燃油补贴被有捕捞证的侵吞 基本是不存在 ,你领你的补贴 有捕捞证的参加船检 领取他的补贴 不会将你的补贴发到他名下的存折中 10. 更新改造渔船伟法有补贴吗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调整相关实施方案通知)。自2020年起,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网(帆张网)等渔船,不再给予补贴。 11. 渔船更新改造方案办理所需的资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渔业船舶所有证和国籍(登记)证书注销证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 注销证明。同时,要提供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开具的《渔业 船舶报 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向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报废申请,按县(区)海洋与渔业局安排的渔船拆解船厂进行拆解,并出具《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凭上述的两张证明及渔业捕捞许可证、船检证书、船舶证书、产权证书、本人身份证到渔业(捕捞)股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到渔政大队办理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和产权证书注销证明;60匹马力以下的到县渔政大队,超过600匹马力的到市渔政支队船检科,办理船检证书注销证明。 申请人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附上述资料,向县(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以上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县(区)海洋与渔业局签字盖章后报市海洋与渔业局,也可由船主或委托代理人直接送到市海洋与渔业局。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转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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