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000吨货船主机功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 5000吨内河船主机功率开船需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适任考试报名表: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任职资历等内容。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员服务簿。 4、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 5000千吨的船发动机功率船舶的油耗一般根据船舶的额定功率可以得出来在全速状态一般是这样的:(集装箱船)1000TEUS以下的每日耗油大概在30吨1000-3000在50-80吨5000以上在100吨。 4. 5000总吨的船实际吨位有多大一般是几万吨,最大载重量能够达到30万吨。 载重量是表示船舶所具有载重能力的指标。船舶载重量是满载排水量和空船排水量之差值,用吨位表示。载重量与船舶排水量大小有关,排水量越大,载重量越大。载重量包括货物、燃料、储备品、船员和乘客的船舶装载总重量。载重量对于货运船舶来说是一个重要指标,载重量越大,装载的货物越多,运输能力越大。 在远洋轮船的船舷上,都漆着几条“载重线”,俗称“吃水线”,轮船满载时,水面不能超过规定的“载重线”。 5. 5000吨货船主机功率多大转速=额定转速*根号三次方下的功率百分比。 举个例子: 主机额定功率 5675kw 额定转速:146r/min 求75%MCR 是的转速n。n=146*3√ 0.75 n=132.6r/min 功率是主机自带的。功率大不大,跟转速没关系,一个船是5000吨。主机很小。转速和4W吨的货轮差不多。因为螺旋桨很大不可能转很快。还有就是速度。风速和逆流还是顺流都要考虑,关系式写出的只是理想状态。6. 2万吨集装箱船主机功率大型集装箱船舶一般都有强大的主机功率,在最小允许用车(微速进或极慢车)的情况下,也有7~8 节的速度,有些船可达9节,前进一的静水速度12~13节,前进二有15节左右。而船舶从静态状况下开始用车,假如在5分钟内开到前进二,那么,船将在10分钟内达到10节以上的速度,如果在10分钟开到前进三,那么船约在15分钟达到其前进三的速度(我轮为19.5节)。因此,对船长来说,了解和掌握本船的操纵特性非常重要,也就能安全地,灵活地操纵船舶。 1.提速 在船舶离泊或起锚后,一般先用微速或前进一航行,待船进入航道或计划航线后再视情况逐渐加到一定的速度——安全航速。但为减少因横风、横流对船舶横移的影响,要提前使船舶达到一定的速度。另外,有引航操纵时,引航员一般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开到前进二、前进三。此时有必要提醒引航员主机功况和船舶速度。 2.减速 大型集装箱船的海上速度一般都在25节左右,在抵港前的减速,我的体会是提前备车,使主机从定速降到可随时操纵状态(一般需20分钟),然后在宽敞水域进行主机正倒车、舵机的操舵试验,确认操纵系统无误后再驶向引航站或锚地,根据其距离和时间控制船速。引航员登轮时,送引航员的小艇速度一般在7节左右,如距离引航员登轮点有3海里而此时的船速约15节时,此时因马上开微速进,这样在抵引航登轮点的船速就在7~8节;如为赶时间,快车驶向引航员登轮点, 在相应的减车后未能降到引航员登轮速度时,用舵减速是非常有效的方法。而进入锚地时的船速也应控制在7~8节较为妥当。当然,还应视当时的水流和风的情况做适当的调整。 二、抛锚作业 对于锚地的水深、底质、避风条件等是船长在抛锚前需了解的基本条件,而每位船长在抛锚前都想有一个适合本轮抛锚的最佳锚位,但实际上几乎不可能,因为港外锚地都是由港口当局指定的,加上船舶的密集度,因此,锚位不容船长自己挑选,只得在指定的锚位抛锚。进入锚地用车为微速进,船速在7~8节较为妥当,既可以把定航向,也可以控制船位,如顶流不需要掉头的话,在抵达锚位前1海里停车,待船趟进到离锚位约5链时,视风压情况使左舵(左舵20°~左满舵),待船头开始向左转后,离锚位约3链,船速在3~4节,即开后退一,观察船艏变化及GPS、RADAR和电子海图,在船速接近零时船艏也相应不动,此时下锚位最佳时机,然后待船速有微退约0.5~1节时停车松链,这样,在锚链松到5~6节入水(如水深在20米左右,正常气象海况下),船舶还有0.5节的退速,观察锚链情况,在锚链张紧时即开微速进,锚链一有松弛马上停车,抛锚完毕。此为理想的抛锚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这样的机会。所以经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掉头抛锚 在宽敞的锚地,而且可供本轮掉头的足够水域,掉头顶水抛锚较为合适。首先选好锚位,用微速进船速7节左右接近锚位正横约0.6海里时用满舵向左或向右掉头(我轮的旋回直径约0.5海里),在用舵后船速迅速下降到4节左右,在接近顶流时停车并调整好船艏,此时船离抛锚点约2链 再开倒车,在船停住时下锚,其船位基本到达所选位置。不论用左锚还是右锚,抛锚时使用锚的一舷小角度受流,这样可避免锚链过球鼻艏。 2.顺流抛锚 在没有足够水域而又一定要在指定锚位抛锚的情况下,可以顺流抛锚,根据船契入角不同来估计船在抛锚后向左或向右掉头而使用左锚或右锚,向右契入是右舷受流,应用右锚较妥,抛锚后船向右掉头。根据本人的实际经验和对外国引航员抛锚操作的具体观测,顺流抛锚也是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情况是:用能维持舵效速度驶向锚地,备好锚后停车趟航抵指定点,在船速2~3节时便可下锚同时打倒车,抛锚后不需刹住锚链,随船向前松链,等到船停住时,锚链也应松到5节落水左右,然后停车,在水流的作用下船舶自然掉头,如水深在20米左右,而气象、水流较理想的话,抛锚作业也就到此可以了。当然,在不同的船速用车的情况也不同,我在温哥华和美国西雅图看引航顺水抛锚,他们是在船有4~5节时就下锚松链,同时用后退二或以上的车将船停住,掌握在船停、车停锚链也到位,恰到好处,完成抛锚。 3.抛深水锚 深水锚一般指水深在50米以上的抛锚作业,根据本人亲身体验和观测他人操作,抛深水锚一般都是用锚机直接松链,其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船有一定的前进速度约在2~3节的情况下随船的移动松链,同时根据船速的快慢,控制在锚链到位是将船停住;二是打倒车使船停住后松链,在船有一定后退速度(小于一节较好)时停车,锚链随船后退送到位,在锚链到位即将吃力时开一进车锚链有松弛的趋势时将船停住,抛锚完毕。 三、避让和转向 由于大型集装箱船具有快速特性,如果使用较大舵角避让或转向时,将会产生较大的横倾,若稳性较小,船速在20节时用10°舵角转向,十几秒后就会有近10°的横倾产生,再用反舵把定时,就会产生更大的横倾,不利于船舶安全。因此在避让或转向时一定要掌握好时机和用舵角度。 1.避让 大型集装箱船在海上高速航行时的避让,对掌握避让时机和会船距离有很高的要求。如二船相距8海里都是以24节的速度相对航行,那么,会遇时间仅需10分钟,为能有效地避让,此时就应该采取避让行动并验证避让效果。当然,最好在采取行动前用VHF与对方沟通,协调行动。一旦出现二船避让不协调时尚有纠正余地,如果再晚,会船距离过小,很可能会出现紧迫局面以致碰撞危险,安全会船距离保持在2海里左右。避让船舶强调早让宽让,对大型快速船的避让,我的体会是只有早让,才能做到宽让,这样可以避免使用大舵角避让,一般用5°舵角就可以达到避让效果,从而避免因转向造成船舶横倾。 2.转向 为使船舶保持在计划航线上,就要正确掌握转向的提前量和所使用的舵角,然而就我轮即4250TEU的巴拿马船型,转向一般在离转向点0.5海里开始使舵,观测转向角速度表,根据转向角速度,及时回舵、反向操舵把定航向。如果改向20°,则用5°舵角,在角速度达到10°/分后回到正舵,利用旋转惯性让船继续转向,角速度逐渐减小,在到达计划航向前5°反向操10°角,等到角速度为0时基本在计划航向上。现代化的船舶一般都安装有船舶转向角速度仪,船舶转向时,在驾驶台可以一目了然地掌握本船的转向角速度,如船以22节速度航行时用右5°舵角转向,那么,约在30秒左右,其转向角速度可达到20°/分。(在不同的装载、水深、风流及所转方向不同,在用同样舵角的情况下其转向角速度也不同,只有在亲身体会后才能找出感觉)。 四、大风浪时船舶操纵 众所周知,大风浪对航行船舶的危害极大,尤其是对快速航行的集装箱船舶,如果操作不当,极易造成船体损坏和箱子坠海事故。一般的集装箱船航速都在20节以上,其本身就有5~6级的船风,如果相对5级顶风航行,那么就有10级的相对风速,船舶就会上浪,对船体的冲击力已经不小了;如果有7~8级的顶风航行,其相对风速将有12级以上,这样风浪对船体及甲板货物造成很多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采取措施的话,极易造成船体损坏、集装箱浪损和坠箱事故。另外,如果偏顶风航行,那么正好使风浪正面冲击船首两舷的船体和舷墙,是受风浪的正压力,加上船艏的船体形状是呈倒三角,不易分解其所受正压力,因此,极易造成船首舷墙受损及锚机甲板凹陷变形,我司就发生过船首舷墙变形和艏防浪板受损的情况。因此,就本人的实际经验,顶风时,减速航行是减小风浪对船体的冲击力和避免船体、箱子浪损的最好方法,因为由于船首是三角形状,可以分解风浪对船体的冲击力。 对于减速到如何程度,应该看当时的风浪情况而定,一般减到船在受风浪冲击时,船舶没有急剧的抖动即可。 7. 1000吨的货船发动机有多大当今,商船(内燃机船)一般都采用柴油机驱动的发动机;小型运动艇/游艇有采用汽油为燃料的奥托循环发动机,大多也是柴油发动机;渡船采用燃气奥托循环发动机。 工作电压: 直流1200、500、250、50、24V;交流:11000、1000、250、50、24V各档都有。国外船舶多为460V电源,用电设备额定电压440V。现代巨型船舶采用1000V-12000V的中压电等级。8. 5000吨散货船主机功率18万吨最少功率应该在两万以上,按一万吨散货船都需要两台3500以上的功率 9. 1000吨船主机功率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一般指船长为60m以上的渔船。 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切船长不满12米。一般指船长为24m以上但小于60m的渔船。 中型捕捞渔船,大型和小型以外的捕捞渔船。一般指船长小于24m的渔业生产船。 10. 5000吨货船多少马力一般船舶的发动机是按照每吨排水量配置一马力,因此5000吨的船应该配置5000马力的发动机。 11. 5000吨货船主机功率是多少相同吨位的船,主机功率也不相同,只能是一个大概数。五万吨船舶主机功率大概在13000马力至17000马力之间。 万吨货船是超大船舶,需要4万马力,配低速柴油机 。 船舶柴油主机在额定转速下,在主机的规定正常维修周期内按标准环境条件连续运转的 最大功率,为连续最大功率 MCR,或称连续功率或额定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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