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长兴岛煤气公司电话号码是 国家石油储备中心 国家发改委直属机构 国家石油储备中心是中国石油储备管理体系中的执行层,宗旨是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供石油储备保障,职责是行使出资人权利,监督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和管理,监督战略石油储备收储、轮换和动用任务,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国家石油储备中心于2007年12月18日正式成立。 该中心的成立增强了中国石油储备管理力量,理顺了中国石油储备管理层级关系,拉开了我国石油储备向专业化、正规化发展的帷幕,将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石油储备管理体系,加快战略石油储备建设,规范石油储备运作,保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人士介绍,新成立的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就设置在能源局之下。与能源局之下的行政机构———石油储备办不同的是,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属于事业单位。记者了解到,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将作为我国石油储备管理体系中的执行层,行使出资人权利,负责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和管理,承担战略石油储备收储、轮换和动用任务,同时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的供求变化。 2. 上海长兴岛送煤气电话武昌造船厂是中国内地最大的现代化综合性造船企业。安徽省有芜湖造船厂。 有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属于国家大二类企业。还有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地处长江中游的江西省瑞昌市。还有位于湖南常德的常德达门船舶有限公司是荷兰达门造船集团的子公司。 重庆还有重庆造船厂。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处在长江三角洲的沿海的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是由韩国投资方与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新建的一家大中型船舶修造合资企业。 江西省九江市的江西江新造船厂是中型企业,修建的船舶包括有军船也有民船,军船、民船都以快艇、高速艇为主。 3. 上海长宁煤气公司地址上海LPG燃气加气站地址一览表(*关闭)区 编号 地址 靠近 杨浦 1 国权北路11号 三门路杨浦 3 国和路800号 民庆路杨浦 4 长阳路1673号 黄兴路杨浦 5 内江路295号 周家嘴路长阳路之间杨浦 6 松花江路349号 双阳路杨浦 7 四平路1230号 赤峰路(不存在)杨浦 8 逸仙路175号 宝交公司杨浦 9 军工路460号 海安路(水产大学)杨浦 10 杨树浦路1504号 眉州路杨浦 11 逸仙路889号 仁得路杨浦 12 平凉路988号 兰州路杨浦 13 中山北二路768号 政本路杨浦 14 包头路618号 国和路杨浦 * 杨树浦路2301号 平定路闸北 16 天目中路620号 大统路闸北 17 光复路555号 梅园路闸北 18 沪太路857号 宜川路老沪太路闸北 20 灵石路740号 彭越浦路闸北 21 西藏北路551号 永兴路闸北 22 沪太路1289号 沪太支路闸北 23 广中西路385号 万荣路闸北 36 汶水路15号 粤秀路徐汇 24 龙吴东路555号 古宜路189号徐汇 * 中山西路2026号 宜山路(LPG3000)徐汇 26 虹漕南路15号 漕宝路徐汇 28 虹梅路2028号 虹许路徐汇 29 龙吴路560号 植物园徐汇 30 中山南二路557号 船厂路徐汇 31 吴中路100号 锦江车队徐汇 32 石龙路581号 铁路南站南广场(暂停,装修)徐汇 33 龙州路588号 上中路徐汇 34 中山南二路10号 瑞金南路徐汇 * 漕宝路320号 光大会展中心 不存在徐汇 * 龙吴路2453号 华济路,外环线外虹口 35 周家嘴路102l号 保定路虹口 37 中山北一路63号 花园路虹口 38 场中路250号 水电路虹口 40 奎照路515号(556) 水电路虹口 41 宝山路762号 海伦西路虹口 42 唐山路481号 公平路浦东 43 浦东大道2629号 友林路浦东 45 浦东北路4313号 东塘路浦东 46 浦建路1161号 锦绣路浦东 47 上南路3519号 海阳路(莲花超市)浦东 49 浦东南路1865号 浦电路浦东 50 杨高南路430号 花木路浦东 51 浦三路909号 六里浦东 57 杨高中路82号 台儿庄路(金桥)长宁 58 曹家堰路38号 江苏路延安中路长宁 * 虹桥路2550号 虹桥机场入口长宁 60 淮海西路660号 虹桥路(造轨道交通)长宁 61 虹井路80号 吴中路长宁 62 虹井路840号(340) 虹桥路长宁 63 仙霞路1310号 林泉路普陀 64 桃浦路168号 上海西站普陀 65 怒江北路411号 中江路西普陀 66 新村路19号 沪太路口普陀 67 杏山路5号 中山北路金沙江路普陀 68 真北路1338号 古浪路 (永久关闭)普陀 69 铜川路666号 曹杨路(永久关闭)普陀 70 西康路1333号 澳门路(好象停止了)普陀 71 中山北路1700号 中远两湾城普陀 72 真南路2219号 古浪路普陀 73 交暨路257号 新村路闵行 75 黎安路121l号 七莘路闵行 * 七莘路1218号 黎安路闵行 76 虹梅南路505号 上中西路闵行 77 莲花南路1097号 春申路闵行 78 延安西路3500号 沪青平公路 停止闵行 80 漕宝路1750号 外环线(关闭)闵行 82 沪闵路5588号 春申路(沁春路)宝山 84 共和新路5212弄55号 共江路宝山 85 同济路555号 双城路宝山 87 逸仙路3018号 长逸路宝山 88 宝杨路2058号 宝山机动车检测站 宝山 89 长江西路985号 中远化工厂宝山 90 长江南路771号 通南路宝山 91 沪太路1880号 汶水路宝山 93 牡丹江路143号 泰和路(关闭2年了)黄浦 94 人民路818号 淮海东路黄浦 95 国货路398号 南车站路 黄浦 96 成都北路118号 南北高架大沽路静安 97 延安中路988号 威海路嘉定 98 沪宜公路5366号 外冈嘉定 99 曹安公路20号桥东嘉定 * 嘉黄路381号 奉贤 101 南奉公路1201号 奉贤大众客运站(南桥)奉贤 102 环城东路 航南路(06年拆销)金山 103 金山亭枫公路5875号 枫泾320国道(未开) 4. 上海长兴岛煤气公司电话号码查询中海能源的油品都是合格产品,油品质量是非常好的。 中海能源(辽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10-29,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智强,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210244000076276。 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中心街5-7号。 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燃气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水力发电,水运工程监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旅游业务。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 5. 长兴岛燃气公司电话是多少康奇加油站的油品都是合格产品,油品质量是非常好的。 大连康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11-03,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陈为熖,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210244000076389。 康奇加油站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中心街5-7号。 康奇加油站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燃气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 长兴岛送煤气电话号码大连苏瑞船务有限公司是2004-09-20在辽宁省大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何屯村。大连苏瑞船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24476442951XX,企业法人苏志清,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大连苏瑞船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液化气船运输,国际船舶危险品运输(以上凭许可证书经营);提供船舶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辽宁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53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7. 上海长兴岛燃气公司电话是多少大连的天然气是通过俄罗斯管道输送到东北的。 大连天然气主管道工程,主要包括建设“东北线”和“旅大线”两条主城区主管道、两条远郊区县(市)供气支线(普兰店—庄河—丹东支线、瓦房店—长兴岛支线)以及大用户直供专线等工程,建成后可形成覆盖全域的天然气主干网,成为大连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保障。 8. 长兴岛燃气公司在哪里两干万吨炼化是什么意思? 两干万吨是针对石油加工量来计算的,就是蒸馏装置一年的生产加工能力达到两干万吨。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两干万吨的加工量都是最大的加工量之一。据我所知,大连的长兴岛的石油加工企业(私企)是二干万吨,中石油广东揭阳的是两干万吨,中石油广西的可能也是两干万。 9. 上海长兴岛液化气电话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修正) (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7年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确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可实行下列两种方式: (一)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实行自行拆迁; (二)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应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承担拆迁任务的单位(以下称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取得拆迁资格,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任务。 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管理,按建筑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熟练掌握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 (二)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并现场公示有关政策规定及拆迁事项; (三)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关系等有关证件; (四)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承租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须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时,其所在单位应按出勤给予公假两天。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公安、教育、邮政、电信、建设、水务、工商、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学、信件投递、电话及有线电视迁移、停止供水供电供煤气、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和注销登记或者歇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外国驻连办事机构的房屋,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有特殊风格和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订立转让合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相互制约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制度,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净值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三十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市内区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由大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制定、调整并公布施行。 第三十二条 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贴标准给予妥善安置,使用人需按房价的50%承担安置费用。使用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偿标准的50%支付给使用人。 第三十三条 住宅用房临时改变用途的,拆迁时按照住宅用房市场评估价格标准补偿。 拆迁原属集体土地现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附属物经评估作价后,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贴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房屋产权调换,由拆迁人适当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并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委托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随机抽取或抽签确定。 前款规定的价格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由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并已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或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九条 拆迁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的私有租赁房屋,应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100%支付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房屋承租人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拆迁市内区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给予使用人补助: (一)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而迁出的,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6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由拆迁人支付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并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含经批准住宅临时改变用途的),对经房屋产权人同意装修的不动产部分,拆迁人应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装修原值的评估价格,进行折旧后对装修人予以补助,年折旧率为20%。 第四十三条 拆迁生产、经营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向被拆迁单位支付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金额、补贴金额、支付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及违约纠纷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补偿安置方式、补助金额、补贴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差价结算方式、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及违约纠纷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六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内的,每月附加50%;1年以上的,每月附加100%。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户每月2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须具有与其拆迁补偿安置任务量相适应的资金,并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专门帐户。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可持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到金融机构办理货币补偿、补贴资金领取手续。 拆迁人应根据拆迁进度,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向金融机构的专门帐户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如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余额,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意见将余款返还拆迁人。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八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 实施行政处罚,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大政发〔1994〕106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9〕88号《大连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房屋拆迁的补偿、补贴、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附件:大连市市内区房屋类区划分标准特类区:天津街(东至民生街、西至胜利广场)、修竹街(北至长江路、南至天津街);普照街(北至长江路),五惠路(东至解放路、西至友好街),中山路(东至中山广场、西至友好街);解放路(南至五惠路);隆盛巷;新盛街;进步街;友谊街;兴隆街;青泥街;青泥四街;中山广场;友好广场;胜利广场;荣盛街。 一类区: 指市内三个商业繁华中心及交通方便的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1、以中山广场为中心,东至五五路;西至英华街;南至五惠路、南山路;北至长江路,除特类区以外的范围。 2、以人民广场为中心,东至市场街;西至不老街;南至珠江路、五四路;北至长江路。 3、以五四广场为中心,东至万岁街;西至中长东五街和如意街;南至黄河路;北至长江路和兴工街。 二类区: 指区域性商业、服务行业和交通条件比较方便的生活居住区,即市街区范围以内、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具体范围:北至铁路沿线;西至中长街、盖州街和马栏河;南至胜利路(东至绿山巷14号);东至寺儿沟市场;甘井子百货商店附近商业区(文体街、甘井子路、甘井子街围合区域);西南路百货商店附近商业区(西南路、华北路、学工街围合区域);解放路(南至秀月街)、八一路(西至长春路与八一路交界处)沿街两侧。 三类区: 指小区性商业服务网点和一般性生活居住区。具体范围:中山区、西岗区除特类区、一类区、二类区外其余均为三类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侯家沟、春柳、台山、黑石礁、马栏子、周水子、金家街、椒房、金南路、新甘井子等地区。 四类区: 三类区以外的区域均属四类区。 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变化情况,由大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适时对《大连市市内区房屋类区划分标准》进行修订并公布施行 10. 长岛燃气公司电话是多少11月9日上午,第五届全国119消防奖表彰会召开,山东省共有5个先进集体、7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本届119消防奖山东省获奖5个先进集体分别是:德州市总工会,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岱顶派出所,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烟台市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消防救援大队,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大队一站。7名先进个人分别是:滨州市愉悦家纺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曰兴,济宁市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消防支队支队长于峰,淄博市红狼救援队主任苏浩循,山东省应急厅火灾防治管理处副处长李全民,日照市消防救援支队秦楼特勤站副站长刘森,德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宣传中心专职消防员尹岩,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消防救援站站长曲志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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