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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管理(船舶买卖管辖)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9 00:40    点击:203   编辑:admin

1. 船舶买卖管辖

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之间的安全事故,有渔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交通船舶之间的安全事故由交通部门处理。

2. 船舶买卖管辖权

船舶所有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简称责任基金,是指依海商法规定要求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的担保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清偿限制性债务的保证金。申请设立海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所谓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给公民造成损害的相关机关。

3. 船舶租赁管辖

因船舶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的,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

4. 船舶专属管辖

船舶经营由中国海事局管理,海事局管理各种各样证书办理,以及证书检验

5. 船舶买卖管辖规定

这种情况是领土延伸。国际法上的领土当然不包括船舶和航空器,船舶和航空器作为领土的延伸是用以解决诉讼管辖的问题。也就是说,当船舶和航空器上发生法律纠纷,必须将领土做扩大解释,也就是将法律的适用扩大到船舶和航空器上。《刑法》: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在民事纠纷中,船舶和航空器也可以作为具体的连接点适用我国的法律。

6. 船舶所有权纠纷管辖

从事远洋运输的大型海船属于“海商法”管辖的船舶。

因为:1、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此种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质属于动产,但此种动产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权,如责任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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