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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改装规定(船舶改装法律规定)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8 21:15    点击:281   编辑:admin

1. 船舶改装法律规定

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渔船船员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体检标准);

4、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5、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6、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二、提交材料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3、按规定填具的海员证申请表;

4、《办理海员证批件》;

5、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6、《船员服务簿》或《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7、表明船员具有担任其拟任职务资格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8、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影印件;

9、申请人近期(十二个月以内)免冠正面半身头像白底彩色证件照片(必要时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

10、船员体检表及其影印件(仅限于初次申请)。

三、GMDSS换证所需材料:

1. 工作单

2. 申请表

3. 合格证明

4. 身份证复印件

5. 适任证书复印件

6. 服务簿和号码

7. 四小证

8. 体检表

9. 两寸白底彩色照片4张

四、办理操作:

1、在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2、在当地医院开具有效的船员体检合格证明;

3、携带以上资料前往当地的签发机关即可领取海员证。办理时长在7个工作日内;

4、如果不是本人亲自办理海员证,而是委托相关机构则还需提供个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以及个人委托办理的申明。

2. 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

国企船舶公司主要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大连中远船务、沪东中华船厂、外高桥船厂、江南造船厂、华润大东船厂、上海船厂、舟山中远船务、厦门船舶重工 、龙穴船厂、文冲船厂、广船国际、广州中远船务、黄埔船厂。

具体介绍几个主要的企业:

A: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山海关船厂,1972年开始兴建,2007年转股改制为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的国有大型一类企业。

B: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连船舶重工),是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控股的国内规模最大、建造产品最齐全、最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现代化船舶总装厂。目前公司现有一、二工场两个主厂区和已经投入使用的“三区”及海洋工程基地,总占地面积340万平方米,员工15000人。

C:江南造船厂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旗下的船舶修造企业,是建造修理各种船舶、加工大型钢结构的专业性企业,也是建造各类工程船舶的专业性船厂。上海江南造船厂创建于1865年,1996年改制为“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独立建制。

D:上海船厂的前身是英商英联船厂和招商局机器造船厂。1952年8月15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宣布征用英联船厂,改名“军管英联船厂”。1954年1月1日,军管英联船厂主厂(今浦西分厂)并入上海船舶修造厂。1982年6月,由交通部划归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领导。1985年3月,改名为上海船厂。

3. 船舶重大改装实施指南

首先,去船检重新办理一个“船舶检验证书”然后到海事局办理变更手续和换张新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港航单位办理新的营运证。

4. 非法改装船舶处罚条例

河南裕航船舶管理公司不错。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

注册资本:200万(元)

成立日期:2021-05-11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船舶修理;船舶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船舶改装;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船舶拖带服务;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日用百货销售;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

5. 擅自改装船舶处罚依据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1、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2、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按内陆水域的规定处罚;用船作业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及非机动船

              5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800~10000  10000~20000

  147.1(200马力)以上

              1000~20000 20000~50000

  第七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按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 2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500~10000 10000~15000

  147.1以上     1000~15000 15000~20000

  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携带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标志进行捕捞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近海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从轻处罚的处三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第十三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十六条 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进行的渔业行政处罚,在海上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以前,可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和渔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6. 船舶改装法律规定有哪些

近海船与远海船在设计和生产时,就有不可替代和转换的差异,所以,加添设备和改造之说,基本上不成立。

二者适用的建造规范不一致,国内船舶应用的《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国际航行船舶应用的是SOLAS公约和MARPOL公约,二者虽然有相同的地方,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在救生设备的要求,消防设备的要求,通讯导航等多方面有不同之处,而且还涉及不同的吨位,不同的船型,不同的建造年代要求不一样,就算网上给你回答,也是不实际的,建议咨询CCS(中国船级社),会得到具体的回答,在你转航区时,一定会经过CCS的检验,验船师会给你开出具体的缺陷,你根据缺陷整改就好了.

7. 船舶非法改装是哪个部门监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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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船舶改装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没有 船舶改装需要大量专用设备,如切割装置、焊接装置、吊装装置和相关配件,而且工作需要稳定的平台,所以在航行过程中无法进行大规模改装 即便有专门的修理船同行,也要抛锚,固定后进行改装

9. 船只私自改装

改装需要船检或船级社检验认可,然后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营运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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