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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主机调试(船舶电气调试)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7 23:20    点击:154   编辑:admin

1. 船舶电气调试

  船机制造与维修 与 船舶制造与维修 是同一专业。

  培养目标:主要培养能获得工程师基本训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胜任现代化船舶机电设备设计、制造、维修、检验及其工程管理,从事造船、修船、船检及航运企业机务管理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专业课程:电工电子技术、机械设计基础、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船舶机械制造与修理工艺学、船舶电器设备、船舶动装原理、计算机辅助船机设计、轮机自动化等。

  实习及就业:学院配备齐全的设备。毕业后可到船舶检验、船舶制造与维修企业,从事船舶机电设备检验、安装、使用、调试和维修及技术管理等工作。

2. 船舶电气调试自学

就业薪资待遇非常好。

船舶通信装备技术主要研究船舶导航设备、船舶通讯系统、船舶电气控制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在船舶通信与导航领域进行船舶通信与导航设备的设计、开发、安装、调试与施工管理等。例如:通讯设备的安装、船舶通讯设备的应用、通讯网络优化等。

3. 船舶电气调试工程师简历

就是工作内容 福利待遇等方面 船舶重工的福利待遇是不错的。工作内容当然就是船上的电气调试、安装、维修一类的了

4. 船舶电气调试计划

船舶工程技术(船舶制造、舾装方向专业课程包含有:工程力学、船体结构与制图、船舶电工基础、船舶与海洋工程材料。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面向大中型造船、修船企业和船舶设计、船舶制造、船舶检验等单位,从事船舶电工工艺设计、电气设备安装及调试、船舶电站使用及管理、船舶自动控制系统的管理及操作、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操作及管理等工作

5. 船舶电气调试述职报告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其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港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渔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水利、旅游等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综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每年六月为安全生产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并创新舆论监督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强化行业自律,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有关协会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修改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建议。鼓励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邀请有关协会组织参与标准制定、修改。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履职情况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考核时间少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考核不得收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培训活动。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协调考核和培训计划,避免重复考核和培训。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

  (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安全设备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验、检测以及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险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备案部门核销。

  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需要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由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部门在实施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时,查验经验收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二)确认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对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培训。

  第二十条 使用机械冲压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从业人员发现所操作的机械冲压设备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权停止作业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

6. 船舶电气调试工作内容

个人觉得质检没有多大意思,电气调试和设计员都不错,只不过电气调试要更辛苦些,船上夏天热的要死冬天冷的要命

7. 船舶电气调试是做什么的

领导这种安排是不合理的。做5S,扫地的活一般是船厂临时雇佣的小工干的,不是船舶电工的工作范畴。船舶电工一般分强电和弱电。强电一般工作时拖电缆,安装电缆,及托架,配电箱,弱电是指无线电调试。

8. 船舶电气调试招聘

船舶管理公司招聘,如合格就入职,培训不需要交费,培训领取上岗证必须为公司服务,如辞职就必须交还培训费。

9. 船舶电气调试待遇

船舶电气在远洋船上是电机员方向,轮机是轮机员方向,国内之前很长一段时间有提倡机电合一,也就是为了精简人员,轮机员要兼顾电机员的工作.目前根据国际组织最新的倡导和一直以来各大型公司的坚持,船舶电机员还是要作为独立的工种保存.所以新开设船电海上专业. 这个专业毕业的时候如果是在海上就业,那么就是走电机员的发展.船上电机员不属于轮机部和甲板部的值班序列,平时应该是白天检修维护工作和应急准备,生活规律相对比较有序.目前国内大型企业的船舶上,电机员的行政级别和二管轮相当,待遇也一样,具体请查询最新的信息. 从职业发展的角度,电机员的成型周期较轮机短,当然在船的发展上限也稍低,但是和轮机系统类似,属于有技术和经验积累的职务,在路上还是可以往标准,船舶配件,物料,机务方向发展.而且部分电机员涉及船舶雷达通讯,属于航海轮机间的复合人才,有更宽广的空间. 毕业后主要从事远洋运输工作,另外,也为修造船、船检、船级社、海事管理、科研院所、国内同类院校的师资以及航运企业机电管理等领域输送人才。 希望采纳,谢谢。垍頭條萊

10. 船舶电气调试简历

  船舶电气的就业总的来说很不错的,以前就业基本百分百,而且都是大型企业。

   电气自动化技术(船舶方向)   主干课程:电工基础、电子技术、电力电子技术、微机与可编程控制器、自动控制原理、船舶电力拖动、船舶电站、电机调速系统、供配电技术、自动检测与转换技术。  适应的岗位群:毕业生具备船舶供、配电、船舶电力拖动、电气系统自动控制,船舶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维护以及其它行业的电气设计和现场施工能力。主要从事强、弱电工艺师,修船、造船电气装配工艺师,电气技术员、施工员、计划员、调度员,船舶电工,维修电工,大修电工,电器装配工,维修调试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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