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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船舶(海洋工程船舶与海洋)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5 11:20    点击:234   编辑:admin

1. 海洋工程船舶与海洋

就业前景不错。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签约到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研究单位、海事局、国内外船级社、船舶公司、船厂、海洋石油单位、高等院校、船舶运输管理、船舶贸易与经营、海关、海上保险和海事仲裁等部门,从事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研究、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也可到相近行业和信息产业有关单位就业。

2. 海洋工程船舶设计公司

江苏绿科船舶科技有限公司(“绿科船舶”)于2006年成立于江苏南通,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相继设立了上海和新加坡办公室。公司立足于船舶与海洋工程服务,为全球航运公司提供系统化的工程解决方案和绿色技术研究服务。自2011年以来,公司致力于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BWMS)和船舶废气清洗系统(EGCS)改装业务,为客户提供从3D扫描、设计、材料供应、安装到项目管理的“一站式服务”。

公司现有员工140余名,含70余名专业设计人才和 30余名项目管理人才,核心团队具有10年以上船舶行业研发和项目管理经验。公司全面实行ISO标准化、流程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致力于成为国际知名的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企业。

3. 海洋工程船舶运营管理指标

通俗地说,是一个东西。

航海技术和船舶驾驶属同一个专业。航海技术是国家教育部的招生统一名称,而船舶驾驶是俗称,就是跑船人员通常这么叫。主要是培养能够符合国际和国家海船船员的、具有海洋船舶驾驶、船舶运输管理方面知识的,能够在海洋运输各企事业单位从事海洋船舶驾驶和营运管理的。学习课程有:航海数学、基础英语、计算机技术基础、船舶结构与设备、雷达与ARPA、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航海英语阅读、海洋与气象、船舶信号、航海仪器、船舶操纵、航海学、船舶货运、GMDSS通信设备、GMDSS通信业务、船舶值班与避碰、船舶安全与管理、远洋业务与海商法。

4. 海洋工程船舶租赁需要资质吗

开钓鱼船需要办理沿海小艇证书、内河小艇证书和游艇证书,这三种艇适用水域不同,适用法规不同,发布的证书也不同。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5. 海洋工程船舶管理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6. 海洋工程船舶 国家杰出青年

        海工船是为离岸作业工程提供服务的一系列船舶的统称,属于民用船舶中的海洋工程船舶。

       常见的海洋工程船主要有:海上浮吊船,半潜船,运输驳船,三维物探船,海底铺管船,油气勘探船,ROV潜水支持母船,钻井支持驳船,自航钻井船,海上居住船支持船,三用工作船,平台供应船,海上建造船,海底井口干预船等等。

7. 海洋工程船舶安全环保潜力包括哪些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海洋工程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毕业后可签约到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研究单位、海事局、国内外船级社、船舶公司、船厂、海洋石油单位、高等院校、船舶运输管理、船舶贸易与经营、海关、海上保险和海事仲裁等部门,从事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研究、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也可到相近行业和信息产业有关单位就业。

8. 海洋工程船舶行业

首先,想告诉你的是,这两个专业都属于工科,就业前景都比较可观。尤其是机械,基本上是个企业都要,因此是个学校基本上也都有这个专业。

至于区别,机械的应用面相当之广,可涉及到各种行业各个区域;而船舶的话,相对来说就比较窄了。只能去相应的关于船舶的企业,如造船厂,设计院,因此,学船舶的话,基本上以后就得在沿海生活工作了。

值得提醒的是,机械是传统专业,每年有大量的毕业生,虽然每年也有大量的工作岗位是针对机械类的。船舶由于在中国是新兴专业,一方面,开设此专业的学校不是太多,另一方面,需求量也相对较少。开设船舶的学校有,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哈工大等。

至于工资,船舶的毕业生工资相对于机械类的学生来说,非常之高。但前提是,需要进相关的设计院,或好点的造船厂。一般的学校出来的船舶毕业生,可能就不一样了。

建议,针对具体学校具体分析吧。

9. 海洋工程船舶常见类型

参依据2004年农业部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规定, 海洋捕捞渔船根据其主机功率的不同,可以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 个类别。

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 kW(600马力)的渔业船舶为海洋大 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 1 kW(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 m为海 洋小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为海 洋中型捕捞渔船。 实行捕捞渔船的分类制度,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 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强化审批和管理制度,保护和合理地利用渔业资 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施行渔业捕捞的总量和强度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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