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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人员组织机构(船舶管理机构)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4 12:15    点击:145   编辑:admin

1. 船舶管理机构

拟定和组织实施水上安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及海上设施检测,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等。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船污染。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船污染事故报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格和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资质和发证工作。

负责船员,引航员任职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等。

2. 中国船舶集团组织机构

中国差不多有3000多家大大小小的造船厂前百名:1.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2.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3.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4. 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5.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6.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7. 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8.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 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10. 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11. 武昌造船厂12.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13.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14. 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15. 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16. 浙江欧华造船有限公司17.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18. 扬帆集团有限公司19.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20. 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21. 广州黄埔造船厂22. 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23. 常石集团(舟山)造船有限公司24. 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25. 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26. 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27. 大连今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28. 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29.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30. 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31. 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32. 黄海造船有限公司33. 烟台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34. 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35. 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36.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08厂37. 福建省东南造船厂38. 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39. 江苏省镇江船厂有限责任公司40. 国营川东造船厂41. 大连辽南船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零工厂)42. 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43. 浙江海丰造船有限公司44. 芜湖新联造船有限公司45.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江东船厂46. 江西江洲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47. 淮滨县江淮船业有限公司48. 山东省威海船厂49. 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50. 大连船舶重工舾装有限公司51. 九江银星造船有限公司52. 山东大鱼岛造船有限公司53. 荣成市寻山兴海造船有限责任公司54. 浙江天时造船有限公司55. 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56. 宁波新乐造船有限公司57. 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58. 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59. 扬州龙川船业有限公司60. 台州枫叶船业有限公司61. 浙江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温岭市东升造船厂)62. 广州航通船业有限公司63. 国营西江造船厂64. 南通亚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65. 南京东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66. 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67. 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68. 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69. 青岛现代造船有限公司70. 临海市江海造船有限公司71. 临海市宏盛造船有限公司72. 南通港闸船舶制造有限公司73. 重庆东风船舶工业公司74. 吉宝(南通)船厂有限公司75. 重庆市泽胜船务(集团)有限公司76. 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77. 湖北华舟有限公司78. 荣成伽耶船业有限公司79. 宁波市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80.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81. 浙江合兴船厂82. 九江同方江新造船有限责任公司83. 荣成市泓运船业有限公司84. 宜昌达门船舶有限公司85. 国营青岛造船厂86. 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87. 温岭市长宏造船有限公司88. 荣成市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89. 浙江腾龙造船厂90. 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91. 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92. 临海市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93. 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94. 临海市回浦船舶修造有限公司95. 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96. 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97. 广州市番禺粤新造船有限公司98. 浙江振宇船业有限公司99.枣庄扬帆船舶有限公司100. 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

3. 船舶管理人员

职称船长,是船上的最高指挥者。船长在我国与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并称高级船员。德国、日本等国也是如此。在英美等国,船长不属于船员,而单独作为一种职业。船长在我国也是一个职称,“船长”是中级职称,“高级船长”是高级职称。现在在我国有很多非船员的职业也多由或者必须由具有船长资质的人来担任,比如海事调查官、航运公司或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的海务部、船务部负责人以及指定人员等。

4. 船舶管理公司简介

中顺船舶管理公司效益很好。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21日,地址,徐州市云龙区。经营范围船舶管理服务,船舶技术服务传播,通讯服务,航标器材销售等。

5. 船舶主管部门

船舶经营由中国海事局管理,海事局管理各种各样证书办理,以及证书检验

6. 中国船舶管理公司

是正规公司,安徽元一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公司长年为国企,世界500强船企定向输送具有海事资格证书的各岗位海员,主要就业船型为油化船、集装箱船、散货船、液化天然气船、滚装船、冷藏船、载驳船、国内外大型游轮等。并与全国多所海事学院及职业学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供定向培训、就业推荐等咨询服务业务。

7. 船舶管理机构有哪些

港口监督管理局,船务公司,航运管理所

港口监督管理局,船务公司,航运管理所

港口监督管理局,船务公司,航运管理所

港口监督管理局,船务公司,航运管理所

港口监督管理局,船务公司,航运管理所

港口监督管理局,船务公司,航运管理所

港口监督管理局,船务公司,航运管理所

港口监督管理局,船务公司,航运管理所

8. 船舶管理人

青岛孚润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3月08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28号3606户,法定代表人为于凯。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劳务派遣服务;海员外派业务;职业中介活动。萊垍頭條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萊垍頭條

一般项目: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船舶租赁;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條萊垍頭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萊垍頭條

9. 船舶管理机构包括

我们国内常规的有九大船级社,还不包括俄罗斯、希腊等,(船级社互不认可对方的检验证书)各国船级社对相应的船舶产品实行法定检验, 规范里规定需要进行检验的,必须有相应的船级社检验后才能用于船舶。

船厂根据船东的要求由哪一个船级社检验,其他所有配件必须统一由这家船级社进行。

ABS是美国船级社,DNV是挪威船级社,证书的区别也就是船舶入级的船级社不同。

10. 船舶管理处

河道管理部门。依据我国航道法的规定,如果非法采砂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该由河道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该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那些屡禁不止、屡教不改的非法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刑罚制裁措施。事实上,非法采砂作为一种破坏矿产资源的活动,不仅仅是普通的违法行为,严重者已经构成犯罪

11. 船舶管理机构包括哪些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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