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装载谷物的注意事项五万吨长199,99米宽32,5米高从重水线到驾驶甲板顶层,大约16米到17米,吃水10米左右,这是我服务过的一条神华集团的运煤船,共建造了四条5万吨级,舷名为新世纪128,新世纪168,新世纪188和新世纪198孑妹船,长年航线是河北的黄华港巷,奏皇岛港,天冿港,运煤去广东台山电厂,长江江苏境内的江边电厂 2. 装船作业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理货员也叫对货员,就是货物从外面放进仓库里,每一批次,每一件货物,你都要按照规定核对货物,登记(以便作为出库的依据)。 现在航空物流,铁路物流,公路物流都有自己的货单号码,件数重量。一般的大型,正规的物流公司都有自己的搬运工,他们主要负责搬运,理货员专门负责理货,理货员不能出错,要保证进库多少货物,出库就有多少货物,不能发生丢失现象,出库货物错出给别人的现象,一般物流公司理货员很少,是出于人力资源控制和资金控制! 港口理货员的概念 : 港口理货是随着水上贸易运输的出现而产生的,英文叫TALLY,其含义为计数用的筹码。最早的理货工作就是计数,现在港口理货的工作范围已经发生变化。 港口理货是指船方或货主根据运输合同在装运港和卸货港收受和交付货物时,委托港口的理货机构代理完成的在港口对货物进行计数、检查货物残损、指导装舱积载,制作有关单证等工作。 港口理货工作的意义 (1)港口理货是对外贸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它履行判断货物交接数字和状态的职能,对承、托双方履行运输契约,船方保质保量的完成运输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2)港口理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在装船过程中,理货人员对货物积载富有监督指导的责任,而且要准确的反映在货物积载图上,因此理货工作的好坏对保障航行安全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港口理货是国家对外的一个窗口。理货人员在外轮上,工作时间长,接触船员广,他们的言行和工作代表了一个国家理货人员的素质,反映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面貌。 (4)港口理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国家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发展。 出口货物,理货把最后一道关; 进口货物,理货把第一道关。 因此,它对于买卖双方履行贸易合同,按质按量的交易货物,促进贸易双方的相互信任,以及船公司经营航线的积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3. 船舶装载谷物的注意事项是什么海运船舶类型\海运产品类型因分类方式的不同,同一条船舶可有不同的称呼。多数船舶是按船舶的用途分类称呼的。按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客货船;普通货船;集装箱船、滚装船、载驳船;散粮船、煤船、兼用船;兼用船(矿石/油船、矿石/散货船/油船)特种货船(运木船、冷藏船、汽车运输船等);油船、液化气体船、液体化学品船等。 客货船:除了载运旅客之外,还装载有部分货物(水线以下的船舱尽可能用来装货)。客货船在要求上与客船相同。 普通货船:俗称为杂货船。杂货,也称为统货,是指机器设备、建材、日用百货等各种物品。专门运输包装成捆、成包、成箱的杂货的船,称为杂货船或称普通货船。 杂货船有下列一些特征: (1)载重量不可能很大,远洋的杂货船总载重量为10000吨- 14000吨左右;近洋的杂货船总载重量为5000吨左右;沿海的杂货船总载重量为3000吨以下(由于货种多,货源不足,装卸速度慢,停港时间长,杂货船的载重量过大会不经济)。 (2)为了理货方便,杂货船一般设有2-3层甲板。载重量为万吨级的杂货船,设有5个- 6个货舱。机舱位置多数位于中后机型,也有的采用尾机型。 (3)杂货船一般都设有首楼,在机舱的上部设有桥楼。老式的5000吨级杂货船,多采用三岛型。 (4)许多万吨级的杂货船,因压载的要求,常设有深舱,同时深舱可以用来装载液体货物(动植物油、糖蜜等)。 (5)杂货船一般都装设有起货设备,多数以吊杆为主,也有的装有液压旋转吊。 (6)大多数杂货船,每个货舱一个舱口,但少数杂货船根据装卸货物的需要,采用双排舱口。 (7)不定期的杂货船一般为低速船。航速过高对于杂货船是很不经济的。远洋杂货船约为14节-18节,续航力为12000海里以上;近洋杂货船的船速约为13节一15节;沿海杂货船的航速约为11节- 13节。 (8)杂货船一般都是一部主机,单螺旋桨。 集装箱船:集装箱船,是专门运输集装箱货物的船舶。可分为三种类型:全集装箱船枣是一种专门装运集装箱的船,不装运其他型式的货物;半集装箱船枣在船的中部区域作为集装箱的专用货舱,而船的两端货舱装载其他杂货;可变换的集装箱船枣是一种多用途船。这种船的货舱,根据需要可随时改变设施。既可装运集装箱,也可以装运其他普通杂货,以提高船舶的利用率。 滚装船:货物装卸不是从甲板上的货舱口垂直的吊进吊出,而是通过船舶首、尾或两舷的开口以及搭到码头上的跳板,用拖车或叉式装卸车把集装箱或货物连同带轮子的底盘,从船舱至码头的一种船舶。滚装船的主要优点是:不需要起货设备,货物在港口不需要转载就可以直接拖运至收货地点,缩短货物周转的时间,减少货损。 载驳货船:又称子母船:这是一种把驳船作为“浮动集装箱”,利用母船升降机和滚动设备将驳船载入母船,或利用母船上的起重设备把驳船(子船)由水面上吊起,然后放入母船体内的一种船舶,统称为载驳货船。许多载驳货船的甲板上载有集装箱船。 典型的载驳货船有下列四种: (1)普通载驳货船 又称拉西式载驳货船(Lighter Aboard Ship简称LASH)。它与全集装箱船一样,也是一种分格结构的船,舱内设有许多驳格,每一驳格内可装4层驳船,甲板上可堆装2层。 (2)海蜂式载驳货船 又称西比式载驳货船(See一Bee Carrier)。其特点是没有舱口,舱内设有三层全通甲板,驳船的装卸靠船尾升降井内设置的升降平台和小车水平滚动装卸驳船。 (3)双体载驳货船 又称巴卡恃载驳货船(Barge Aboard Catama-ran称简BACAT)。这种船为双体结构,首部封闭而尾部分开,依靠升降平台和甲板上的滚轮装卸驳船。 (4)浮坞式载驳货船 又称巴可型载驳货船,系采用母船沉入一定水深,用浮坞船方式将驳船浮进浮出,并可多层装载驳船。 散货船:散装运输谷物、煤、矿砂、盐、水泥等大宗干散货物的船舶,都可以称为干散货船,或简称散货船。因为干散货船的货种单一,不需要包装成捆、成包、成箱的装载运输,不怕挤压,便于装卸,所以都是单甲板船。总载重量在50000吨以上的,一般不装起货设备。由于谷物、煤和矿砂等的积载因数(每吨货物所占的体积)相差很大,所要求的货舱容积的大小、船体的结构、布置和设备等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一般习惯上仅把装载粮食、煤等货物积载因数相近的船舶,称为散装货船,而装载积载因数较小的矿砂等货物的船舶,称为矿砂船。用于粮食、煤、矿砂等大宗散货的船通常分为如下几个级别。 2008-1-18 23:01 回复 中远人 1位粉丝 2楼 (1)总载重量DW为100000吨级以上,称为好望角型船。 (2)总载重量DW为60000吨级,通常称为巴拿马型。这是一种巴拿马运河所容许通过的最大船型。船长要小于245米,船宽不大于32.2米,最大的容许吃水为12.04米。 (3)总载重量DW为35000吨级- 40000吨级,称为轻便型散货船。吃水较浅,世界上各港口基本都可以停靠。 (4)总载重量DW为20000吨级一27000吨级,称为小型散货船。可驶人美国五大湖泊的最大船型。最大船长不超过222.5米,最大船宽小于23.1米,最大吃水要小于7.925米。用于运输矿砂的船,由于载重量越大,运输成本越低,目前,矿砂船最小的总载重量为57000吨;最大的为260000吨;大多数为12000吨- 150000吨左右。由于船型高大,在高潮时岸上的起货设备的高度往往不够高。因此,这种矿砂船在装卸货的同时,利用压载水的多少来调节船舶吃水高低。 油船:从广义上讲是指散装运输各种油类的船。除了运输石油外,装运石油的成品油,各种动植物油,液态的天然气和石油气等。但是,通常所称的油船,多数是指运输原油的船。而装运成品油的船,称为成品油船。装运液态的天然气和石油气的船,称为液化气体船。油轮的载重量越大,运输成本越低。由于石油货源充足,装卸速度快,所以油船可以建造得很大。近海油船的总载重量为30000吨左右;近洋油船的总载重量为60000吨左右;远洋的大油轮的总载重量为20万吨左右;超级油轮的总载重量为30万吨以上。最大的油轮已达到56万吨。油船都是单甲板、单底结构。因为货舱范围内破损后,货油浮在水面上,舱内不至于大量进水,故油船除了在机舱区域内设置双层底以外,货油舱区域一般不设置双层底。但是,油轮发生海损事故会造成污染,近年来有的大型油轮,设置双层底或双层船壳。 液化气体船:专门散装运输液态的石油气和天然气的船。也有人称为特种油船。按其运输时液化气的温度和压力,分为三种类型: (1)压力式液化气体船:这种液化气体船,适用于近海短途运输少量的液化气体。它是在常温下,将气体加压至液化压力,把液化气贮藏在高压容器中进行运输。这种运输方式,船体结构及操作技术都比较简单,但容器重量大,船舶的容量利用率低,不适用于建造大型高压容器。 (2)低温压力式液化气体船:把液化气体的温度控制在常温45℃以下,但高于液化气体的沸点,在这样的温度范围内,把气体加压至液态进行运输。采用这种方式运输,对于液化气体的温度和压力都需要进行控制,舱内要隔热绝缘,并且设置冷冻装置。 (3)低温式液化气体船:在大气压力下,将气体冷却至液态的温度以下进行运输。船上设有温度和压力控制装置。它适用于大量运输液化气体,目前这种类型的液化气体船较多。 兼用船:既可以装载原油,也可以装载散货或矿砂的两用船或三用船。散货船、矿砂船和油船等专用船舶,虽然载重量都比较大,但是由于所运输的货物种类单一,回航不能装运其他种类货物,只好压载空放。兼用船是根据货物种类的变化,船舶在往返航程中,可以装载不同种类的货物。 兼用船主要有下列两种类型: (1)矿/油两用船枣用于运输矿砂和原油。简称为0。0船(ore/oil),这种船的中间货舱比较窄,占整个船舶货舱的船容40%一50%左右。运输矿砂时装在中间货舱内,而运输原油时,装在两侧边舱和中间舱内。 (2)矿/散/油三用船枣用于运输矿砂、较轻的散货和原油。简称为O.B.O 我国海运主要航线1.近洋航线 (1)中国--朝鲜航线 (2)中国--日本航线 (3)中国--越南航线 (4)中国--香港航线 (5)中国--独联体远东航线 (6)中国--菲律宾航线 (7)中国--新马航线 (8)中国--北加里曼丹航线 (9)中国--泰国湾航线 (10)中国--印度尼西亚航线 (11)中国--孟加拉湾航线 (12)中国--斯里兰卡航线 (13)中国--波斯湾航线 (14)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航线 2.远洋航线 (1)中国--红海航线 (2)中国--东非航线 (3)中国--西非航线 (4)中国--地中海航线 (5)中国--西欧航线 (6)中国--北欧,波罗的海航线 (7)中国--北美航线 (8)中国--中南美航线 4. 船舶装粮食的注意事项装运散装谷物的船舶在整个航程中的稳性特征值,考虑到谷物移动产生的倾侧力矩后,至少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由于谷物移动使船舶产生的横倾角不大于12°. (2)在静稳性曲线上,到达倾侧力臂曲线与复原力臂曲线的纵坐标最大差值的横倾角或40°或进水角,取其中较小者;该两曲线之间的剩余面积A,在所有装载情况下应不小于0.075m2rad. (3)经对各液体舱内自由液面的影响修正后,初稳性高度应不小于0.3m. 5. 船舶装运粮食通风注意事项1. 船舶货舱清洗顺序 ⑴ 洗舱前应先清洗舱盖,舱口围和主甲板,避免杂质带到舱内。 ⑵ 货舱内清洗前应盖好污水井盖避免杂质进入污水井。 ⑶ 货舱洗舱应自上而下,从舱口到舱底。 ⑷ 货舱肋骨间应先清除杂质,再用水冲洗。 ⑸ 污水井清洗应先除杂质,再用水冲洗,并通知机舱排水,观察污水井吸力,如果排水不畅,应及时修理。污水排干后,应用拖布或吸水海绵擦干净,并观察污水井吸头有无渗水现象,如果渗水应通知机舱及时修理。 2.船舶货舱清洗要求: ⑴ 如果上一载货装扬尘污染货(煤炭,矿粉,铁矿石等),整个货舱清洗至少两次第一次清除货舱杂质和浮尘,第二次冲洗前,应用拖布或胶皮刮板擦洗舱壁,去除铁锈,漆皮和吸附舱壁上灰尘,再用水冲洗,直至露出舱壁本色。 ⑵ 如果上一载装忌水湿或腐蚀性货物(水泥,化肥,磷盐,硫磺等),应先用扫帚把杂质清扫干净,再按装扬尘污染货洗舱要求清洗。污水井排干污水后,污水阀门应拆卸清洗去除水泥或磷盐等沉积物,以便雨天卸货及时排水。 ⑶ 如果洗舱水是内河水,冲洗后自然晾干即可。如果是海水,第二次冲 洗完毕后,应用淡水沿舱口围雾化冲洗海水盐分,防止舱壁或舱底板出现盐渍。再自然晾干。 ⑷ 货舱晾干后关舱,应根据外界环境情况(气象因素)进行自然通风, 降低舱内露点温度,防止货舱舱壁汗湿,保持舱内干燥。 ⑸ 集散多用船或集装箱船因舱盖吊装式,不便于开关,第三次冲洗完毕 后,应用拖布或吸水海绵,及时擦舱壁和舱底板,防止水锈,同时也加速货舱干燥,如果有条件应进行机械通风,保持货舱内干燥。 6. 木材船装载过程中的具体注意事项第一种,集装箱船(Container Vessel) 集装箱船又叫箱装船,是以集装箱为承运对象,在甲板或者舱盖上可以堆放集装箱,通常这种船的货舱口宽且长,货舱的尺寸按照载箱的要求规格化,具有换装方便、装卸效率高、周转快、运输质量好、相对运输成本低等优点 ,航速一般高于其他载货船舶,最高可达30节以上,这类船在国际航运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第二种,载驳船(Lighter Aboard Ship--LASH) 又叫母子船,专门用于载运货驳。它的运输方式是先将货物装在统一规格的驳船里,以这些驳船为货运单元装到载驳船上,到达中转港后,卸下驳船,再用拖船把成组的驳船拖往内河目的港。载驳船船型基本上和集装箱船相似,上甲板平坦,驾驶台及上层建筑尽量靠向船首,以让出更多甲板面积堆放驳船。 载驳船运输的特点是: ①可缩短停港时间。②不受港口水深的限制。③不受码头拥挤的影响。④能实现江海联运,按装卸方式可分为移动门式起重机式(也称拉西型LASH)和尾部升降平台式(即西比型Seabee)两种。目前均已退出营运。 第三种,油轮(Oil Tanker) 油轮是油船的俗称,以散装原油为主要承运对象,从广义上讲是指散装运输各种油类的船,除了运输石油外,还可以运输鱼油、植物油和其它油类。但是,通常所称的油船,多数是指运输原油的船。而装运成品油的船,称为成品油船。装运液态的天然气和石油气的船,称为液化气体船。虽然都是运输油类的船,但是各有不同,不要混淆! 第四种,散装货船(Bulk Carrier) 散装货船是海上货运船舶的一种,专门运输大宗粮谷、矿砂、煤炭、磷酸盐、 木材、钢铁、化肥、水泥、砂糖、工业盐、硫磺等物资。其数量仅次于油船,驾驶室和机舱布置在尾部,货舱口宽大,内底板与舷侧以向上倾斜的边板连接,便于货物向货舱中央集中,甲板下两舷与舱口处有倾斜的顶边舱以限制货物移动。 有较多的压载水舱用于压载航行,按照载运货物的不同,又可分为矿砂船、运煤船、散粮船、散装水泥船、运木船等。 第五种,重大件货物运输船(Heavy-cargo Carrier) 专门用于运输不可分解的、特别巨大的载荷的运输船。这种载荷正常船舶无法承运。重大件货物运输船以装运火车头、成套设备、重大件为主要对象。 有人喜欢拿集装箱船和它作比较,其实它俩在船型上就有根本的区别。集装箱船为了更多、更安全的装载会分多个舱位装箱。而重大件货物运输船一般会用驳船或者半潜船,没有舱位,将货物直接放在甲板上,这样装卸比较方便。 那么这里提到的驳船和半潜船又是什么?驳船本身没有动力装置,也就是无自航能力,需拖船或顶推船拖带的货船。其特点为设备简单、吃水浅、载货量大。驳船一般为非机动船,与拖船或顶推船组成驳船船队,可航行于狭窄水道和浅水航道,并可根据货物运输要求而随时编组,适合内河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少数增设了推进装置的驳船称为机动驳船。机动驳船具有一定的自航能力。 半潜船也称半潜式母船,通常拥有较深的吃水,但又不似潜水艇般完全隐没于水中,而是有部分船体或结构外露在水面外。通过本身压载水的调整,把装货甲板潜入水中,以便将所要承运的特定货物类似驳船、游艇、舰船、钻井平台等从指定位置浮入半潜船的装货甲板上,将货物运到指定位置。由于隐没在水中的体积比例高,因此半潜船比较不容易受到海面上的波浪影响,能够保持较佳的稳定性而适合当作水上的工作平台使用。 第六种,杂货船(General Cargo Vessel) 又称普通货船,适用于干货船和统货船。主要运载一般包装、箱装、袋装、桶装和捆装件杂货物。由于件杂货物的批量较小,典型的载货量在1~2万吨左右,一般为双层甲板,配备完美的起货设备,货舱和甲板分层较多,便于分隔货物。 现在新型的杂货船也有多用途型,既能运载普通件杂货,也能运载散货、大件货、冷藏货和集装箱。 第七种,车辆运输船(Truck and/or Car Carrier) 近年来,进口汽车一直有着不小的市场。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非常多。这种船就是专门装运各种车辆如载重汽车、卡车和小轿车的船舶。 汽车在跳板上开上开下,并放置于特殊的甲板上,这种设计的船舶是随着国际汽车运输量的增加而出现的。原来汽车是和别的货物一起运输的,但随着数量的增加,船舶在去程只运汽车,回程装运散货,这时就将汽车甲板移开或折起来。 第八种,滚装船(Roll on/Roll off //Vessel--Ro/Ro) 滚装船把集装箱或货物连同带轮子的底盘或装货的托盘作为一个货物单元,用拖车或叉式装卸车搬运直接进出货舱。船的两舷及船尾均有开口,共有5个跳板,供车辆上下船,此后滚装船便迅速发展起来,现在盛行于北欧各国。滚装船上甲板平整全通,上甲板下有多层甲板,各层甲板之间用斜坡道或升降平台连通,便于车辆通行,上层建筑位于船头或船尾,机舱设在尾部甲板下面,烟囱位于两舷,开口一般设在尾部,有较大的铰接式跳板,跳板一般以35°〜45°角斜搭到岸上。滚装船的装卸效率很高。但在国内适用的较少,大多数都像我们运当家一样,使用集装箱运输车辆较多,从价格和操作难易度来说都比较有优势。 第九种,多用途船(Multi-pupose vessel) 通俗点理解,凡能装运两类以上货物的船舶都可称多用途船。船舶专用化后,因某种货类贸易萎缩,导致该类船舶运力过剩,而其他货类船舶仍然营运不衰,从而促使航运经营者,建造同时可装运两种或两种以上货物的多用途船,或将船舶结构稍加改变,即可装运另一种货物,增加船舶的运载功能。不过,我们现在一般所讲的多用途船是特指多用途干货船。干货的品种很多,按其对船舶性能及设备等的要求可归纳成五类,即件杂货、散货、集装箱、重大件货及滚装货。所以多用途船的目标,就是高效率地载运这五类货。 第十种,冷藏船(Refrigerated Vessel) 冷藏船是将肉、鱼或水果等时鲜食品以冻结或维持于低温的状态进行运输的船。因受货运批量限制,冷藏船吨位不大,通常为数百吨到数千吨。冷藏船的货舱为冷藏舱,常隔成若干个舱室。每个舱室是一个独立的封闭的装货空间。舱壁、舱门均为气密,并覆盖有泡沫塑料、铝板聚合物等隔热材料,使相邻舱室互不导热,以满足不同货种对温度的不同要求。冷藏舱的上下层甲板之间或甲板和舱底之间的高度较其他货船的小,以防货物堆积过高而压坏下层货物。 第十一种,液化天然气船(Liquefied natural gas carrier--LNC) 液化天然气船是专门用来装运液化天然气的船舶。一般运输的液化气体有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氨水、乙烯、液氯等。这些液态货品的沸点低,多为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有的还有强烈的腐蚀性或者剧毒,因此液化天然气船货舱结构复杂 7. 船舶装载谷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国际海事组织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的FAL.2/Circ.131,MEPC.1/Circ.873,MSC.1/Circ.1586和LEG.2/Circ.3号通函,把船上应配备的证书或文件清单做了更新,结合通函、船旗国和实船文件记录的要求,下面按各公约要求,梳理一下船舶应配备的证书、文件和记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括号内为相应公约要求出处,以及具体时间和总吨要求),内容仅供参考。 【由船旗国签发】 1、国籍证书; 2、最低配员证书(SOLAS CV/R14.2); 3、电台执照; 4、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证书; 5、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BCC(1000总吨以上船舶); 6、残骸移除证书WRC(300总吨以上船舶); 7、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保险CLC(2000载重吨以上散装货油船); 8、连续概要记录CSR; 9、船旗国年税单(个别船旗要求,如Panama)。 【SOLAS公约】 1、SOLAS CI/12要求的免除证书(一般不适用); 2、PSPC涂层技术案卷(CII-1/R3-2,2008.7.1以后合同,或2009.1.1以后龙骨,或2012.7.1以后交船); 3、船上应急拖带程序(CII-1/R3-4); 4、建造完工图纸(CII-1/R3-7,2007.1.1以后建造,管理公司同时也应保存一套); 5、完整稳性资料(所有客船,及24m以上货船,CII-1/R5 & R5-1); 6、噪声检验报告(CII-1/R3-12,1600总吨以上,2014.7.1以后合同,或2015.1.1以后龙骨,或2018.7.1以后交船,应满足MSC.338(91)标准。对2009.1.1-2015.1.1之间龙骨的船舶,应满足《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要求); 7、破损控制图及手册(CII-1/R19,MSC.1/Circ.1245); 8、船舶操纵手册(Manoeuvring Booklet)(CII-1/R28, IMO A.601(15),MSC.137(76)和MSC/Circ.1053); 9、SOLAS CII-1/CII-2/CIII提到的替代设计和布置评估报告(一般不适用); 10、船舶维护保养计划(CII-2/R14); 11、消防演习记录(CII-2/R15.2.2.5); 12、消防安全培训手册(应由船舶工作语言写成,船员餐厅、娱乐室及每一船员住舱配备,CII-2/R15.2.3); 13、消防安全操作手册(编写配备要求同上,CII-2/R16.2); 14、防火控制图/手册(CII-2/R15.2.4 & R15.3.2); 15、直升机操作手册(CII-2/R18.8.1,1999.7.1以后建造130m以上的客滚船,或悬挂澳大利亚旗及航行于澳大利亚所属水域的船舶,或其他需要的船舶); 16、更换现有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验收声明(CIII/R1.5,LSA4.4.7.6,所有船舶,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安装,但不迟于2019.7.1)。或:可接受的替代救生艇释放装置的声明(2011.5.20之前建造的救生艇,未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时,按照LSA4.4.7.6要求改造的艇钩); 17、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CIII/R8 & R37); 18、营救落水人员计划(CIII/R17-1,MSC.346(91)和MSC.1/Circ.1447); 19、培训手册(CIII/R35); 20、无线电记录(CIV/R17); 21、VDR或S-VDR年度测试报告及符合证书COC(CV/R18.8); 22、AIS测试报告(CV/R18.9); 23、LRIT符合性测试报告(CV/R19-1, MSC.1/Circ.1307); 24、海图和航海出版物(CV/R19和R27); 25、国际信号规则和IAMSAR手册第III卷(CV/R21); 26、引水梯证书及使用和维护记录(CV/23.2.4,2012.7.1以后安装的引水梯); 27、航行活动记录(CV/R26 & R28.1,如果航海日志中未记载这种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作记录); 28、货物系固手册(CVI/R5.6 & CVII/R5); 29、货船安全构造证书SC(500总吨以上货船); 30、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及其Form E(500总吨以上货船); 31、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及其Form R(300总吨以上货船); 32、货船安全证书(500总吨以下船舶,替代上述三本证书); 33、经批准的货船安全设备记录Record of approved cargo ship safetyequipment(此记录中标明了船舶主要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航行设备等的型号、序号号、生产厂家等信息,船级社在SE证书初次检验时做此记录,之后相关设备更改后,也应体现在此记录中); 34、无线电设备岸基维修协议; 35、EPIRB年度测试报告(CIV/R15); 36、无线电设备年度检测报告; 37、救生艇年度检测报告(CIII/R20); 38、救生艇架负荷试验报告(CIII/R20,至少5年一次); 39、救生筏年度检测报告; 40、便携式及固定式灭火器检测报告; 41、舷梯证书及维护保养记录(CII-1/R3-9, CIII/R20,CI/R8和MSC.1/Circ.1331); 42、谷物运输批准证书或装载手册(CVI/R9)。 【MARPOL及相关】 1、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及Form A(非油船)或Form B(油船); 2、油类记录本(150总吨以上油船,以400总吨以上非油船); 3、油污应急计划SOPEP(同上); 4、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 5、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的批准文件(MEPC.157(55),不适用于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排放的船舶); 6、垃圾管理计划(1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7、垃圾记录本(4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8、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及附表; 9、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C(400总吨以上船舶); 10、消耗臭氧物质记录本; 11、换油程序和换油记录(Ann VI/R14.6); 12、焚烧炉操作手册(Ann VI/R16.7); 13、加油单据和油样品; 14、EEDI技术案卷(2013.7.1以后龙骨,或2013.1.1以后合同,或2015.7.1以后交船); 15、能效管理计划SEEMP(400总吨以上船舶,该计划可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的一部分); 16、NOx技术案卷(2000.1.1以后,130kw以上柴油机); 17、柴油机EIAPP证书(同上); 18、柴油机参数记录本; 22、油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 2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证书; 25、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体系(ISM/ISPS/MLC)】 1、安全管理证书SMC; 2、符合声明DOC; 3、国际保安证书ISSC; 4、船舶保安计划SSP和保安评估SSA; 5、国际劳工公约证书MLC2006; 6、船员休息时间记录(STCW A-VIII/1,MLC A2.3.10); 7、财政担保证书(MLC A2.5.2 & A4.2); 8、DMLC PART I和PART II(MLC A5.1.3.12); 9、MLC证书的检查报告(MLC A5.1.4.12)。 【其他公约】 1、国际吨位证书ITC(1969)及吨位计算书; 2、国际载重线证书LL(或其免除证书)及干舷计算书; 3、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AFS(4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4、防污漆系统声明(船长24m以上、400总吨以下船舶); 5、国际载重线证书的记录(Record of condition of assignment of Load Line internationalconvention)(此记录标明载重线公约要求的相关设施,如水密门、空气管、通风筒等尺寸、位置等信息); 6、船员居住舱室证书其及检查记录(CA证书以及Survey report for the issue of a CA inspectioncertificate和Record of approved CA details,后个记录标明了船员居住舱室的位置、尺寸等信息,缔约国在船旗国检查时会检查,此要求不适用于MLC2006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7、起货设备证书及其检修记录簿(如有); 8、固体散货安全证书IMSBC; 9、船级证书CLASS; 10、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每一船舶); 11、压载水记录本(每一船舶); 12、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BWMC(400总吨以上船舶)。 【散货船附加】 1、150米以上散货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20000总吨以上散货船); 3、货物资料(SOLAS CRVI/2 & CXII/R10); 4、散装货物手册(SOLAS CVI/R7 & CXII/R8); 5、散货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油船附加】 1、150米以上的油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物质安全数据单MSDS(SOLAS CVI/R5-1,油船装货之前,向船舶提供); 3、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500总吨以上油船); 4、专用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MARPOL Ann I/18.8); 5、状况评估计划CAS(MARPOL Ann I/20 & 21); 6、分舱和损坏稳性信息(MARPOL Ann I/28); 7、最近一次压载航行的排油监控系统记录(150总以上船舶,MARPOL Ann I/31); 8、排油监控系统ODMC操作手册; 9、原油洗舱操作与设备手册(COW手册); 10、船对船STS操作计划和操作记录(MARPOL Ann I/41); 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12、稳性仪的认可文件(所有适用于IBC、IGC、BCH和GC规则船舶); 13、油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附加】 1、运输信息(SOLAS CVII/R4.1); 2、危险货物舱单或积载图(SOLAS CVII/R4.2 & 7-2.2,MARPOL Ann. III/R4)。 8. 船舶装载谷物的注意事项包括1. 装运袋装粮油作物的必要条件 船舱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害虫,舱盖要严密; 装货前,需申请验舱,取得合格证书; 货物在装前(或装后)应取得熏舱证书; 尽可能避免在夏季装载,挂港顺序应尽量安排在第一个卸货港,以免时间拖长,致使虫卵在货内繁殖成虫;一旦发现有虫,应及时采取对食用无害的杀虫措施; 严禁与异味货、潮湿货、脏货以及毒品等同装一舱,防止串味、水湿和污染货物; 装货时应注意包装外表情况,避免将湿包、污包和破包装入舱内; 途中要适时通风。 2. 积载装备和衬垫方法 首先大副要组织人员把货舱打扫干净,达到验 9. 船舶散装谷物的防移装置有1991年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是由国际组织在1991年05月23日,于伦敦签定的条约。 正案 (签订日期1991年5月23日) 目录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 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 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 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 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 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货物资料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 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 “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8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的本条之1.7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1.8: “.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本条之5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7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下述新的本条之1.7插入原本条之1.6和2之间: “1.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min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2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将原条文编为本条之1并在新的本条之1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2: “2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7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本条之6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7: “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该条之1.9除外。”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 弃船训练和演习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应急训练和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操演和演习 3.1 第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 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h内举行该两项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 3.3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 3.5 在可行时,应按本条之3.4.5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3.6 每条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应在弃船演习中带着指定的操作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中开动。如果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装置和营运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此种船舶不在该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种救生艇,每3个月应至少降下一次,每年应至少降放水中一次。 3.7 在合理和可行时,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应带着指定的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所有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8 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习系在船舶前进时进行,因其涉及危险,此种演习只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对此种演习有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3.9 在每次弃船演习中应检查供集合和弃船使用的应急照明。 3.10 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站报到并为在第8.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做准备工作; .2 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个要求的喷嘴,检查该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挡板的运作; .6 检查为随后的弃船所做的必要安排。 3.11 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根据船型和货物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 3.12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3.13 在可行时,应按真正出现紧急情况那样进行演习。 4 船上培训和指导 4.1 在新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就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给予船上培训和指导。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员是定期轮换的,则此种培训应在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不迟于两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指导应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涉及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4.2 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 低温受冻、低温受冻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问题; .3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4 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 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 引航员软梯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通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将舷梯或机械式引航员升降器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时,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此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移动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引航员软梯。其所需爬高不超过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紧固应做到: (aa)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口; (bb)在船舶平行船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可行时,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 (cc)每一梯阶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护舷木等结构部件妨碍本规定的执行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dd)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点抵及水中;应为所有的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15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少应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每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9m时,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朝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在可行时,应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长范围内的船舷■■■避开所有的排放口;或 (3)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的范围内;可行时应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的排放口。 (d)船舶甲板入口 应配备装置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的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该处的此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i)在栏杆或舷墙中的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ii)舷墙梯。应装有在其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两根扶手支柱。 (e)舷门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f)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i)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号。引航员升降器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此种通道应由有扶栏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ii)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该装置应保持待用状况,供没有电源时使用。 (iii)升降器应牢固地系着在船舶结构上。系着不应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活动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着点。 (iv)如果在升降器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v)引航员软梯应装在升降器的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器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员软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vi)船舷处降下升降器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vii)应为活动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藏位置。天气极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活动式升降器。 (g)有关设备 (i)在传送人员时,手头应备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关设备: (1)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应小于28mm,牢固地紧固在船上; (2)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撇缆。 (ii)在本条之(d)有此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h)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 第Ⅵ章 第Ⅵ章的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货物运输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运输(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各章作出规定的那些方面的运输)。但是,对于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遮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是不合理的和不必要的,则主管机关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2 为对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积载和紧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此种货物的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2条 货物资料 1 发货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方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 2 货物资料应包括: .1 对于杂货和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运输的货物:对货物、货物或货物成组运输器具的毛重和货物的任何有关特性的一般陈述; .2 对于散装货物:关于货物积载因数的资料、平舱程序和,如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3 对于未按第Ⅶ/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 3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此种器具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 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此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此种仪表的培训。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1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紧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并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 2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箱和紧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 3 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当稳性。 4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紧固装置以及紧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 5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1 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在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它货物装船。 3 非属按第Ⅶ/2条规定作出分类的货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1 为了减少货物移动的风险,确保在航行全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如必要,在装船和平舱时,应使散装货物在货物处所的整个范围内达到合理的水平度。 2 在二层舱中装散装货物时,如果装船资料指出,如此种二层舱口开着会使船底结构的应力达到不能接受的程度,则应关闭舱口。货物在平舱时应达到合理的水平度并应延伸至二层舱的整个范围,或用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板加以固定。应遵守二层舱的负荷容量,保证不使甲板结构过量负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 1 “《国际谷物规则》”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23(59)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作出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适用于除第Ⅰ章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被通过、生效和实施。 2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点的制成品。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1 运输谷物的货船,除应符合本条的任何其它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应持有该规则要求的许可证。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强制性的。 2 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得装谷物。”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 证件本条之3的现有条文用下列3、4、和5替代: 3 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紧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本条之2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车辆不符合本条之2或3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 5 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在第7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条: “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 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这种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 2 在本条之1中所述的船舶被遗弃时,或在从此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表应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围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 10. 船舶装运煤炭的注意事项装船平仓的意思是: 装船平仓指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此项作业就称为“平舱 ”。 所以“平舱价”就是指货物运到港口并装到船上的价格(开船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了上船之前的所有费用),但不包括其后的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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