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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码头带缆(船舶靠码头带缆绳松紧的调节)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3 19:15    点击:779   编辑:admin

1. 船舶靠码头带缆绳松紧的调节

根据各方面因素,来适当调整船舶缆绳,关键的是值班人员一定要掌握港口的潮汐情况,船舶装卸货的进度,大付排压载水情况下,观察前后缆绳受力分析。考虑是收绞缆绳调整。建议:特别大型船舶,缆绳调整注意事项,通知人员到位置后,前后后协同一致进行,这样船舶会更平稳紧贴码头。

2. 船舶靠码头退潮调整缆绳

⑴概述

本工程基桩施工采用施打钢护筒工艺,在钢护筒内钻孔,形成基础灌注桩。需施打112根钢护筒(数量同基桩),钢护筒直径为2.4m,顶面标高为3.2m,底标高根据每个钢护筒所在位置的土质情况确定,即要打入不透水层,又要满足搭设施工平台的承载力要求。采用打桩船进行钢护筒施打,打桩效率为4根/天。

⑵施工前准备

1)打桩船选型

本工程钢护筒直径为2.4m,施工水域实测最大水深为-3.99m,打桩船桩架必须能够满足要求,且具有较大的抗潮流稳定能力,使用的锚应3t在以上,缆绳加粗加长,保证施工船舶工作的稳定性,确保钢护筒施打施工顺利进行。

2)打桩锤选型

打桩船配置D160型柴油打桩锤,可满足设计对锤击能量的要求。

3)钢护筒加工

根据桩基直径和规范要求,进行钢护筒设计加工,钢护筒采用壁厚10mm钢板卷制而成,护筒直径φ2400mm。为了避免钢护筒沉放时,钢护筒顶部及底口应力集中而导致局部变形,在其顶、底口增设1.0m长、厚12mm的加强箍。根据桩长不同,将钢护筒分节加工,分节加工长度为6~12m之间。最后一节钢护筒加工时,在系梁位置处开孔,并做止水和连接处理,方便系梁施工。

⑶钢护筒沉入

1)钢护筒运输:

打桩船配驳船,驳船上配备符合要求的锚系设施。严格按照施工技术交底的顺序装驳,做到先用的后装船,后用的先装船。驳船装护筒时,护筒底下应布置通木方,并均匀放置,木方顶面在同一平面上;钢护筒两侧支垫楔形木块,装完钢护筒再用型钢支撑、钢丝绳及紧张器将钢护筒固定在运桩驳的甲板上。

2)打桩船锚缆布设

打桩的船机设备主要包括打桩船、方驳、拖轮、抛锚船、交通艇等,根据施工区域水上作业特点,所有船舶必须具备在本工程区域的作业和适航条件。施工前对所有船舶的锚车、锚缆进行检验以满足要求。在打桩船进入施工现场前与港监等有关部门联系并获得确认,以便对一些如海底光缆等设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打桩船抛全方位锚,考虑涨潮、落潮规律和每天打桩施工作业效率,打桩船平行每排基桩驻位。

3)钢护筒施打测量定位

①定位方式:

本工程远离岸线,常规的测量仪器已不适用,所以本工程钢护筒施打定位采用我局总局--中交一航局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上GPS打桩定位系统》,该系统的平面定位及高程控制精度已达到厘米级,能够满足本工程测量定位的精度要求。它具有定位准确、迅速、全天候、远距离、测站与测点无需通视等特点。该系统定位精度已在东海大桥和杭州湾大桥第Ⅶ合同段打桩工程施工中得到了验证,科研成果已通过天津市科委组织的专家委员会鉴定。

②钢护筒施打定位

打桩船施打钢护筒定位,采用"海上远距离GPS打桩定位系统"来实现。该系统由两台GPS流动站及三台测斜装置以RTK方式实时控制船体的位置、方向和姿态,同时配合两台固定在船上的免棱镜测距仪测定桩身在一定标高上的相对于船体桩架的位置,由此可推算出钢护筒在设计标高上的实际位置,并显示在系统计算机屏幕上。通过与设计坐标比较,进行移船就位,直至偏位满足设计要求后,开始进行钢护筒施打。

钢护筒的倾斜坡度由固定在钢护筒架上的传感器测定,并据此调整钢护筒架倾角以满足设计要求。

系统能够自动监测锤击数、贯入度以及钢护筒顶标高,并反映在计算机屏幕上,同时在钢护筒沉入结束后打印沉入记录。

4)钢护筒施打

利用GPS控制驻位,驻位于适合打桩的位置,起吊第一节钢护筒,利用锚缆,在测量人员的指挥下,使钢护筒位于桩位中心,调整垂直度,施打沉下第一节钢护筒。第一节钢护筒下沉后,搭设脚手平台,用气割找平护筒顶面,然后吊起第二节护筒就位对接。对接必须保证其垂直度,对接好后,拆除脚手平台,继续施打护筒至预定标高。钢护筒施打时平面位置控制在偏差50mm以内,竖直线倾斜控制不大于1%。钢护筒施工前利用全站仪校正打桩架龙口应垂直;钢护筒施打过程中应注意潮水变化,及时带紧缆绳,并保证钢护筒与打桩船龙口平行。一个桥墩的四根基桩为组,按顺序进行施打。

5)单根护筒承载力计算

桥梁钢护筒施工工艺提要:本工程钢护筒直径为2.4m,施工水域实测最大水深为-3.99m,打桩船桩架必须能够满足要求,且具有较大的抗潮流稳定能力

3. 靠泊中的船舶如何调整缆绳

冰区港内靠泊

港内结冰时,常因船身与码头间冰块堆积而不能靠拢,此时可雇用拖船进行往返破冰和驱冰,或利用本船车叶的排出流排冰或靠坚实的船体挤压冰块,或利用船首以近90°角度驶近码头刮冰,或用码头蒸汽或热水排冰等方法,驱赶码头边冰块,以便靠泊。

泊位下端有余地

可操纵船舶对准泊位下端向码头靠拢,并带头缆至泊位上端较远的缆桩上,然后绞首缆进车外舷舵,使船首紧贴码头刮走码头旁的冰块;当船首抵达上端位置时,若里档尚有少量浮冰,则可带上前倒缆和尾缆开进车,利用排出流将碎冰排出,再靠上船尾,并带妥尾部缆绳。

泊位下端无余地

应将船首先对准泊位上端插入,带妥首缆和首倒缆,用进车和外舷舵,并在拖船顶推的协助下,挤压里舷积冰;然后再用排出流将碎冰排出。按上述方法反复进行多次,可逐渐将冰块挤碎排尽,使船尾靠拢泊位并带妥尾部缆绳。

4. 船舶系靠码头时缆绳的名称和作用

应该是船靠码头船上各个部位的缆绳名称叫什么吧。船靠码头分首尾两段各系几根不同名子部位的缆绳系在码头的系缆桩上,一头系在码头,另一头固定在船上的首,尾不同位置上,如果右舷靠码头,首,从左侧出的N根缆绳叫首(头)缆,从右舷向后方出的缆绳叫首倒缆,从右舷横向出的缆绳叫首横缆,船尾也相同不过方向有变化,出的缆绳叫尾缆,尾倒缆,尾横绳,

5. 涨潮和落潮船舶怎么松紧缆绳

船舶的倒缆是防止船舶前进或者是后退。船舶靠泊码头时必须要用缆绳来固定船舶,防止船舶前进或者后退和外张(指船舶离开码头),在船头有首缆和首倒缆,船尾有尾缆和尾倒缆,分别将船舶牢牢的固定在码头上,根据装卸货或者是涨潮和落潮情况来调整缆绳。

6. 码头船舶带缆方法

一、润滑效果不一样:带油钢丝绳的润滑效果比不带油的润滑效果好。

二、使用寿命不一样:同条件的带油钢丝绳因其润滑效果好,使用过程中的摩擦系数更低,所以使用寿命更长。反之同条件的无油钢丝绳使用寿命更短。

三、防氧化和防腐蚀效果不一样:带油钢丝绳的防氧化和防腐蚀效果比无油钢丝绳的要好。

四、使用环境不完全一样:有的环境不能使用带油的钢丝绳,有的都可以使用。相对而言带油钢丝绳使用的更多一些。

7. 船上落潮时缆绳怎么调

1、简单的说,在保持船壳贴近码头的前提下,各系泊缆绳受力均匀。2、详细的讲,要根据船舶靠泊的港口潮流、潮汐、货物装载情况调整缆绳受力。例如顶流靠泊在流速较大的内河港口时,船舶的头缆和艉倒缆受力肯定会比艏倒缆和艉缆受力大;在涨潮卸货的时候,船体上升的幅度会很快,需要适当松出各个缆绳。所以当值水手的责任担负这船舶的靠泊安全,尤其是在流速较大的港口,一旦发生缆绳断裂船舶碰撞的行为都会给船舶、船东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巡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缆绳受力情况。

8. 船舶靠岸缆绳系在什么地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9. 船舶调整缆绳的技巧

船舶靠泊码头时需要用首缆、首倒缆、尾缆和尾倒缆来固定船舶,随着装货或者是卸货,涨潮或者是落潮的影响,船舶的缆绳松紧就会发生变化和磨损的情况,就需要值班水手要及时的调整缆绳,不能过松也不能过紧,过松容易使船舶移位,过紧容易发生断缆绳的情况。

10. 船舶靠码头缆绳怎么调

头缆(首缆):外弦出缆称外挡头缆,内弦出缆称内弦头缆。作用:承受船首方向由于风流,潮流的外力作用,防止船身后退或船头向外漂移。

尾缆,有里挡尾缆和外挡尾缆。作用:承受来自船尾方向的作用力,防止船身向前和船尾向外漂移。

前倒缆承受来自船尾方向的作用力,防止船身前移。

后倒缆,俗称坐缆,作用防止船身后退。

前后横缆,防止船身横向受风的作用力,防止船身离开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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