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电子签证下载官网申请船舶证书的路径: 第一步:新进口的游艇,申请人可委托有关船厂、船舶设计单位或代理商出具技术文件、图纸。委托有关单位翻译相关的资料文件。进口游艇至少应提供的基本图纸、技术文件有:全船说明书、总布置图、静水力与稳性计算。干舷计算书、吨位计算书、船舶操作手册、基本结构图、机舱布置图、轮机说明书、电力与电气设备布置图、电气说明书、船舶倾斜试验报告、消防系统图。 第二步:持图纸、资料及CE或ABYC证书和原产地证书,向船检机构(海事局或船级社)申请检验。检验合格的,船检机构出具审图意见书、审图批准号、船检编号、船舶龙骨安放日期证明。每艘游艇都有CE或ABYC证书和原产地证书,由游艇厂商、代理商提供。 第三步:向海事局提交资料:审图批准号、船检编号、龙骨安放日期证明、船舶总布置图、船体说明书等申请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是每艘游艇的法定编号,具有全国唯一性,由海事局授予。 第四部:向海事局申请船名,船名不得与之前申请的船名同名或同音,也具有全国唯一性,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识别。 第五步:持船舶识别号和批准的船名申请书,向船检机构(海事局或船级社)申请检验发证,检验合格的签发《游艇试航证书》。 第六步:持《船舶所有权证书》、《游艇试航证书》向海事局申请船籍证书。 目前国家已取消进口游艇备案和船舶签证,缩短办理游艇牌照时间。 游艇进口完成后,什么时间办理上牌手续不再限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向海事局申请换证。只有取得《国籍证书》的游艇才能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2. 船舶电子签证最新版本下载1、进入“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 2、填写注册信息:注册时,填写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非营运船舶不需要)等相关信息。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证的唯一途径,务必不要填错。 3、完成注册:勾选下方“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立即注册,即可完成电子签证注册。 4、注册完成后的船舶,可通过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或者手机应用程序进行申报。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载、在船人员、规费缴纳等相关信息,等待海事部门审批。 5、海事部门审批完成后,船方要将船舶动态、货物装卸、在船人员等信息,以及审批结果和审批单号,准确记录在船舶签证簿中。 6、如对申报电子签证有不明之处,可查阅《手机短信签证程序用户使用手册》《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用户使用手册》或咨询各海事签证点。 3. 船舶签证软件1、进入“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 2、填写注册信息:注册时,填写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非营运船舶不需要)等相关信息。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证的唯一途径,务必不要填错。 3、完成注册:勾选下方“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立即注册,即可完成电子签证注册。 4. 中国海事船舶电子签证app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简称三证。 据中国交通部的规定,私人游艇需向属地的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含(适航证书)、《国籍证书》、《船舶签证薄》等海事手续,程序如下: 1.向省级海事局申请船名。 2.提交游艇制造的产地证明、购销合同、交接证明、购船发票,进口游艇需同时提供海关证明,向属地海事船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 3.提交游艇的产品质量证明、规格设备资料、竣工图等文件向海事船检机构申请办理《船检证书》及《适航证书》。 4.凭《所有权证书》及《船检证书》向海事船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籍证书》。 5.定期按照各证书的规定办理年度审查及船舶安全检查。 6.游艇如要离开注册港所属区域驶向异地,需携《船舶签证薄》向海事监管部门办理签证手续。 5. 船舶电子签证客服电话海事签证使用: 船舶进出港之前,提前四小时通过手机里的专用APP,通过选择进出港的海事部门,向海事部门报告进出港。 6. 船舶电子签证服务网官方网站超过24小时没有出港需要重签,至于目的港这个不影响,毕竟船舶在途中更换目的港也很正常的。 7. 船舶电子签证下载官网网址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申请人在获准上一港出港签证后,方能申请办理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航程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离泊或驶离作业点后立即申请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 船舶抵港后,申请人应当在船舶离泊或者驶离作业点4小时前申请办理出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办妥进港签证后立即申请出港电子签证。 8. 船舶电子签证下载官网查询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签证簿;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六)船员适任证书; (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营运证。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上下旅客; (三)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安全诚信船舶; (二)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在前1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四)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第二十条 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在从事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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