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排放控制区域包括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2. 船舶排放要求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GB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15097《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 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版)生效,正式在全国内河实施船舶发动机NOx排放控制,限值与IMO Tier I相同,适用于130kW以上柴油机。2015年3月1日,《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5修改通报》正式生效,新造船舶柴油机NOx排放需满足IMO Tier II要求,这也是我国130kW以上船舶柴油机现行排放标准。 2、GB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7年4月3日,我国发布了GB20891-2007《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第I、II阶段分别于2007年10月1日和2009年10月1日实施,但仅规定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船舶柴油机可参照执行,非强制要求。 2014年5月16日,我国又发布了GB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第III阶段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第IV阶段实施时间待定,且明确规定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船舶柴油机需强制执行。 3.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域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烟台海事局自5月23日起,率先实施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行动”,开始对辖区内100多艘在渤海海域航行、停泊、作业,并且一个月内不驶离渤海海域的各类商船的油污水排放管路全部封闭,禁止直接向海里排放油污水。环渤海各地的海事部门将统一行动,在辽东半岛的大连、丹东两市海岸线交界处,与山东半岛的烟台、威海两市海岸线交界处之间连线为界以西的海域全面实施“铅封行动”。 从5月23日至6月1日,海事部门将对渤海海域1000余艘船舶全部实行铅封管理,船上油污水禁止直接排放入海,改由岸上专门的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船舶排污设备一经铅封后,必须始终保持铅封完好。因擅自启封而造成污染事故,海事部门最高可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颁布日期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海南将实施比我国其他沿海控制区更加严格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船用燃油硫含量从之前的不大于0.5%m/m调整为不大于0.1%m/m。此外,在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方面,《方案》要求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进入海南沿海控制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尾气后处理方式的,应当安装排放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水废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包括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交通大国,有力支撑了国家综合实力大幅跃升。“十三五”时期,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里程翻了一番,高速公路里程、万吨级码头泊位数量等保持世界第一,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为代表的机场群建成投用,快递业务量翻了两番,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客货运输量和周转量等跻身世界前列。 交通运输服务保障扎实推进,有力支撑了三大攻坚战决战决胜。我们提前实现“两通”兜底性目标,新改建农村公路超过140万公里,新增通客车建制村超过3.35万个,兑现了“小康路上决不让任何一个地方因交通而掉队”的庄严承诺。我们如期实现了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船舶排放控制区、机场“油改电”、快递绿色包装等工作持续推进,交通运输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了7.5%。我们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妥善应对中美经贸摩擦影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牢牢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6. 船舶排放特殊区域船长!所谓限制区域,就是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的区域。一般包括船上库房,生活区,机舱,驾驶台,船员个人房间等等。这些区域都是有关船舶或者船员本身的,对于外来人员没有特殊的意义,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进入。除非有特殊要求,例如检察官检查,经船长允许后可以进入! 7. 船舶操作性排放一、重要时间节点 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燃油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2022年1月1日起2022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 m/m的自用燃油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2020年1月1日起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者装载不合规燃油的,按要求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发现加装燃油的品质不符合MARPOL公约相关要求的,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合规燃油信息 二、“限硫令”与“排放控制区”的关系 《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简称“限硫令”)与《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称“ECA方案”)是互补关系,非替代关系。其中“限硫令”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航行的国际航行船舶”;“ECA方案”适用于“在我国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举个例子,2020年1月1日以后,一艘外轮在我国管辖水域航行,在排放控制区内航段需要同时遵守“限硫令”和“ECA方案”的要求,在非排放控制区航段仅需要遵守“限硫令”要求 。 8. 船舶排放控制区域包括什么一、使用油水分离器应由三管轮专人操作,进行排放前需先征得驾驶员同意,注意是否在许可排放的海域,并且监视海面有否明显油迹。 二、油水分离器使用前应注满清水,打开顶部的放空气阀、上排污阀和高位检验旋塞,驱逐分离器内空气,直至水从这些阀中流出后将其关闭并停止注水。 三、起动污水泵前打开舷外排出阀,检查自动排污阀和应急操纵手轮是否处于正常位置。如有气动装腔作势置应接通气源。 第 1 页 四、启动污水泵,油水分离器投入运行。正确操作油水分离器,保持工作压力力0.2-2.25Mpa,加热温度60-70℃(县体参数可根据设备说明书要求)。 五、注意避免分离器超负荷。经常检查低位检验旋塞,发现有油流出应立即排油,检查出水口水样,若发现可见油迹应停止分离器工作。 六、排放完后,停用前应引入海水继续运行15分钟以清洗油水分离器和监控装置,防止被油污堵塞和污染,并注满清水。 七、停泵后关闭油水分离器进、出口阀,避免筒内充满的水泄漏,减少内壁氧化腐蚀。 八、每次使用油水分离散器后,由三管轮报告轮机长,并由轮机长负责记入《油类记录簿》。 9.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高意味着水中含有大量还原性物质,其中主要是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越高,就表示江水的有机物污染越严重 2.生化需氧量 水体中的好氧微生物在一定温度下将水中有机物分解成无机质,这一特定时间内的氧化过程中所需要的溶解氧量,是表示水中有机物等需氧污染物质含量的一个综合指标。 3.悬浮物 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悬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标之一。 4.细菌总数 指ml水样在营养琼脂培养基中,于37摄氏度经24h培养后,所生长的细菌菌落的总数 5.总磷 水样经消解后将各种形态的磷转变成正磷酸盐后测定的结果,以每升水样含磷毫克数计量 6.大肠菌群 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组与粪便污染有关的细菌,这些细菌在生化及血清学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其定义为:需氧及兼性厌氧、在37℃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胚杆菌。 水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199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92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93 废水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52-1983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6-8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 4914-85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92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1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9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2001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9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 3025-1993 10. 船舶排放控制区域包括哪些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不得使用含硫量超过0.50%m/m的燃油,进入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含油量超过0.10%m/m的燃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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