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建造计划怎么编制中国完全有能力造出核动力航母。 中国发展至今天,已经拥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的造船工业,不仅在年度造船吨位上超越韩国夺得世界首位,也具备了建造大型液化气船、半潜船、深水钻井船等特种大型船舶的能力。在军舰建造方面,尽管中国此前没建造航母的经验,但也建造了2万吨级的071大型两栖船坞登陆舰。071型两栖船坞登陆舰拥有可以容纳4艘气垫登陆舰同时停放的坞舱、上层还设置了大型车辆库、直升机库和飞行甲板,其结构复杂程度并不不比艘轻型航母逊色。 而报道中承建首批国产航母建造任务的上海江南造船厂,曾在同一时期建造了4艘满载排水量达6000吨级的052B/C型驱逐舰。江南造船厂在08年搬迁到长兴岛后,厂房占地面积达560万平方米,拥有4个大型船坞,其中最大的船坞长580米、宽120米,具有450万吨年造船能力。从建造经验、产能等方面来看,江南造船厂同期建造2艘6万吨级大型航空母舰(一舰下水,一舰上船台),问题并不大。而前苏联在建造“库兹涅佐夫”级航母时的做法也可以对这个分析提供佐证。 另外,目前俄罗斯还没有和动力航母,只有核动力巡洋舰。不过据媒体报道,俄罗斯正在制定建造核动力航母的计划。 2. 船舶建造方针海事局不是去海上工作的。海事局其主要职能为: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3. 船舶怎么申请建造供修造船用的水工建筑物。通常分为:(1)干船坞。建在水域岸边,呈长形盒状,习惯上称为船坞。坞底低于水面,三面是坚固的坞墙,与岸相连。靠水的一面是活动的坞门。船入坞后关闭坞门,将水抽去,船即坐落在坞底板的墩座上,以供检修。 (2)浮船坞。简称“浮坞”。为一两侧有墙,前后敞开的槽形平底船。坞墙和坞底均为箱形结构,修船时,先在水舱内灌水,使坞下沉,然后拖入待修船舶,排去水舱内的水,坞即连船上浮,直至坞底板顶面露出水面,以便修理。 船坞,是指修造船用的坞式建筑物,灌水后可容船舶进出,排水后能在干底上修造船舶。船坞可分为干船坞、注水船坞和浮船坞三类。干船坞应用较多,一般所称的船坞即为干船坞。 布置在修造船厂内,主要是用于船舶修理。船坞是造船厂中修、造船舶的工作平台,是修理和建造船舶的场所。是船厂中经人工处理的用于修造船的场地设施,船舶的建造和大修就是在船坞中进行的。 4. 船舶修船计划怎么写锚艇也叫起锚艇或叫抛锚艇,主要用于大型工程船舶起抛锚,吊装吹沙管及船舶短途拖带。其船身较小,而功率较大,自身并不载运货物或旅客。起抛设施包括拖钩、巴杆、系缆绞车等。锚艇有A型杆、和无巴杆之分。锚艇又可分为内河和沿海,可在相应的航区进行起抛锚作业,并可执行救援任务。 小型锚艇主要是大型工程船自配船舶的。大型锚艇主要在疏浚工程作业,如协助大型工程船舶起抛锚移位、短途拖带等。 5. 船舶建造方法大型渔船制造的过程是先制造龙骨,然后再焊上外皮,接着制造船内所需要的各种设备。 6. 船舶建造的内容取得《船舶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 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7. 造船计划包括什么造船情节如下: 这是最荒谬的主意!可我真是思船心切,立即着手工作。我砍倒了一棵大柏树。我相信,连天神建造宫殿时也没有用过这样大的木料。靠近树根的直径达五英尺十英寸,在二十二英尺处直径也达四英尺十一英寸,然后才渐渐细下去,并开始长出枝杈。 我费尽辛苦才把树砍倒:用二十二天时间砍断根部,又花了十四天时间使用大斧小斧砍掉树枝和向四周张开的巨大的树顶,这种劳动之艰辛真是一言难尽。然后,又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又砍又削,最后刮出了船底的形状,使其下水后能浮在水上。这时,树干已砍削得初具船的形状了。 接着又花了将近三个月的时间把中间挖空,做得完全像只小船。在挖空树干时,我不用火烧,而是用锤子和凿子一点一点地凿空,最后确实成了一只像模像样的独木舟,大得可乘二十六个人。这样,不仅我自己可以乘上船,而且可以把我所有的东西都装进去。 8. 造船计划书1973年,玉浦船厂开工,这是大宇造船的前身。1978年正式成立大宇造船,1994年与大宇重工公司合并,成为大宇集团旗下重要子公司。大宇集团在韩国企业界曾堪称奇迹,创始人金宇中仅用了20年就将大宇从一个初创服装店发展成韩国数一数二的大集团。然而谁都没想到的是1997年亚洲爆发的金融危机,这完全改写了亚洲四小龙的进程。此时人们回顾那段历史,大宇集团往往被视为最经典的失败案例。当危机初现,国外银行和投资机构偷偷撤走资金时,大宇集团却依靠韩币贬值带来的优势,继续扩大产出提高出口。 1999年11月,金宇中辞职标志着大宇集团的落没。其子公司亦命运各异,比如韩国第二大车企大宇汽车于2000年破产,后被美国通用收购。而大宇造船也从大宇重工中分离出来,在韩国政府的全力扶持下,韩国产业银行为其注入大量资金,成为其控股股东。大宇造船实际成为了国有企业的子公司。 作为韩国前三大造船企业之一的大宇造船海样,曾不止一次面临被收购的局面。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不仅是造船业、航运业,世界经济形势连年向好。大宇造船提出了股权出售计划,经过一波三折的招标,韩华集团获得了最终收购权。然而一切都没有金融危机来的迅速,09年订单量的锐减和收购谈判的破裂给大宇造船带来了双重打击。除此之外,浦项制铁,甚至俄罗斯石油公司都曾试图收购大宇造船股份,但由于不同原因都不了了之。 10年之后,因为油船和海工类船舶的需求,韩国造船订单一度得到恢复,但连年航运市场的不景气和14年高端装备市场的低迷使韩国三大造船业再度陷入重大危机。造船业根本上受航运市场的影响。 【后韩进时代】 2016年8月1日,韩国最大航运企业韩进公司申请破产保护。韩进的倒闭重创了韩国航运业,恢复元气遥遥无期。此时的韩国造船业也正经历着最寒冷的冬天。 2017年,航运市场迎来小回春,市场信心陡增,积压多年的资金迅速涌入造船业。加之韩国新政府上台,一心扶现代商船上位,帮其贷款下了20条船的大单。2018年,中国天然气需求的剧增带动LNG船舶的需求,韩国造船企业凭其优势又扳回一局。韩国政府顺势推出《韩国振兴航运五年计划》,韩国造船业向好。 大宇造船董事长郑圣立终于有底气坚持他的大宇造船并购计划。如今,现代重工向韩国发展银行接手了大宇造船的股份,似乎一片大好,但现实真的会如愿?笔者认为其危机和挑战仍在。 首先韩国国内航运企业表现不佳。航运业发展直接影响造船业,韩国政府虽然大力支持现代商船,企图重造一个韩进,但现代商船近几年表现无不令其失望。连年亏损来自其公司内部管理的漏洞,显然他还没做好成为一家顶梁企业的准备。如今国际航运形势依然难说乐观,如此扩张船队规模,只会使原本供过于求的市场环境更加竞争激烈。恶性循环最终会回到造船业。其次现代重工对大宇造船的收购很大可能会受到中国和日本反垄断调查的阻碍,尤其日本早已于去年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申诉,质疑韩国政府向韩国商业造船厂提供财政支持。现代重工与大宇造船的组合无疑对中日其他造船企业是一个巨大的威胁。除此,韩国国内的公会组织也是收购过程中一个巨大阻力。合并后的新企业在用工人数上肯定会进一步裁减。政府扶持造船企业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看重造船业劳动密集型特点,裁员无疑也会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从去年到今年年初,大宇造船工人曾多次举行罢工抗议。 收购之路是好是坏,历史上不同企业给出过不同的答案。但不论国外形势如何,中国造船企业仍然面临产业转型的艰难历程。高附加值船型的自主建造是必然的方向,挑战同时也是机会。全球造船业谁的名字将沉没于历史长河,谁又会激流勇进,还需拭目以待。 9. 船舶建造流程轮船的构造 构造 船舶由许多部分构成,按作用和用途可分为以下几部分。 ①船体。又可分为主体部分和上层建筑部分。主体部分一般指上甲板以下的部分,由船壳(船底及船侧)和上甲板围成的具有特定形关的空心体,是保证船舶具所需浮力、航海性能和船体强度的关键部分,一般用于布置动力装置、装载货物、储存燃料和淡水,以及布置其他各种舱室。上层建筑位于上甲板围成、主要用于布置各种用途的舱室(如工作舱室、生活舱室、贮藏舱室、仪器设备舱室等)。船体结构为由板材和型材组合的板架结构,可分为纵骨架式结构和横骨架式结构以及混合骨架式结构。 ②船舶动力装置。又可分为推进装置和辅助装置。推进装置是提供推进动力的成套动力设备,由主机(如蒸汽机、汽轮机、柴油机、汽油机、燃汽轮机等)、主锅炉、传动装置、轴系、推进器、各种仪表和辅助设备等组成。辅助装置是为船舶的正常运行、作业、生活杂用等提供各种能量的成套动力设备,一般由船舶电站、辅助锅炉和废气锅炉装置以及其他辅助装置等组成。 ③船舶舾装。包括舱室内装结构(内壁、天花板、地板等)、家具和生活设施、门窗、梯、栏杆、桅杆、舱口盖等。 ④其他装备。如锚与系泊设备、舵与操舵设备、救生与消防设备、通信与导航设备、照明与信号设备、通风与空调和冷藏设备、压载水系统、舱底水疏干系统、液体舱的测深和透气系统、海水和生活用淡水系统、船舶电气设备等。构成船舶的零件有成千上万种,所用材料品种多、数量大,而以钢材用量最大。其中船体结构用的材料主要是碳素钢和低合金高强度钢。船舶的主要技术特征有船舶排水量、船舶主尺度(如船长、型宽和型深等)、船体系数、舱容和登记吨位、船体型线图和结构图、船舶总布置图及主要设备的规格等。 10. 船舶建造报告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渔港依其隶属关系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隶属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以渔为主、兼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港章。渔港港章按渔港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隶属县管理的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隶属县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二、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隶属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或者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渔港总体规划和渔港建设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渔港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导航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以及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执行。 第十四 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七条 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 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经营者不得承造、改装。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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