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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供电管理规定(船舶岸电管理规定)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01 16:51    点击:491   编辑:admin

1. 船舶岸电管理规定

1.对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的规定。

《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2.作为公民,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该怎么做?

《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3.对于船舶在禁止水域航行的相关处罚有哪些?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4.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相关保护。

《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5.对在严防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的相关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6.对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在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行为的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7.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利用、占用河湖岸线行为的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对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9.政府对长江流域渔民的相关补偿。

对于渔民群体而言,渔民在相应的行政法规中所受到的主要影响便是退捕,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与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补偿。这个补偿协议(退捕协议),各地具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但渔民若对协议内容不满,且在暂时无法与相应部门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保障自己权益。

10.公民个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相关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聚众非法捕捞的;非法捕捞数量巨大的;非法捕捞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多次非法捕捞屡教不改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等行为。

本文简要地讲解了《长江保护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希望大家更加清晰“我们应该做什么”和“我们可以做什么”,共同加入长江保护工作!

2. 船舶岸电使用安全须知

长江船舶靠泊码头必须接岸电。

3. 船舶使用岸电管理规定

一、活动主题

  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主题为“节能降碳,绿色发展”,全国低碳日主题为“低碳生活,绿建未来”,交通运输行业宣传主题为“深化交通绿色发展 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二、活动时间

  8月23日至8月29日为全国节能宣传周,8月25日为全国低碳日。

  三、主要任务

  围绕国家节能宣传周的宣传重点,紧扣交通运输行业“深化交通绿色发展 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宣传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绿色低碳宣传活动,广泛动员交通运输职工、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确保活动取得良好宣传效果。

  四、活动内容

  (一)组织开展节能低碳日主题体验活动,鼓励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开展节能低碳办公和健步走活动,倡导节水节电办公和绿色低碳出行。

  (二)组织开展节能低碳主题宣传活动,围绕交通运输碳达峰碳中和重点工作,对绿色公路、绿色港口、绿色水运以及绿色城市等进行宣传报道,在行业内广泛宣传有关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大力宣传推广交通运输节能低碳新技术,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鼓励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应用,倡导绿色出行,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活的社会基础。

  各单位结合实际,在办公场所、车站、公共交通车辆上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悬挂节能宣传横幅,利用公交车、出租车电子屏幕,滚动播出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的内容、标语、口号,全方位宣传倡导交通绿色出行。通过公众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推送宣传文章及视频,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运输节能环保知识宣传活动,向公众宣扬低碳绿色时尚健康的生活习惯,树立低碳办公和节俭文明消费理念,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三)开展 “低碳日”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节能减排中的表率示范作用,举办能源紧缺体验和绿色低碳出行活动。8月25日“全国低碳日”当天,采用停开空调、四楼以下停运电梯和适当关闭公共区域照明等方式进行能源紧缺体验。办公人员要减少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和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行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以绿色低碳的办公模式和出行方式支持节能减排。

4. 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 渡  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第七条 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

5. 船舶靠码头接岸电的规定

船舶岸电配电箱(以下简称岸电箱)是一种安装于港口码头的专用船舶供电保障设备。该装置适用于工作频率50~60Hz,额定工作电压220V/380V的三相交流配电系统,为靠港船舶提供快速、安全的标准岸电接口,实现船舶分缆供电、数据采集、计费和结算。

岸电箱的材料能适应沿海高湿热盐雾空气环境,门板采用厚度不低于3.0mm的304不锈钢板,箱体采用厚度不低于3.0mm的304不锈钢板,底角槽钢采用12#不锈钢槽钢制作、涂层厚度不小于15μm。绝缘零部件应采用耐久、阻燃、耐湿热和耐霉变的材料。

船舶停泊码头或进坞修理时,一般都接用岸电电源。尤其是定期航行的班船,停靠一定的码头,在码头上都设置接岸电的装置,使船舶一靠码头即可使用岸电,将船上发电机组全部停机,一方面可减少值班人员,另一方面可对发电机组进行正常的维护或修理。

6. 船舶接岸电时应满足哪些条件?

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7. 船舶岸电操作规程

岸是仄音。

岸,现代汉语规范一级字(常用字),普通话读音为àn,最早见于说文小篆,在六书中属于形声字。“岸”字,《说文解字》解释为水厓而高者。从屵干声。“岸”字基本含义为水边的陆地,如:河岸、上岸;引申含义为高大,如:伟岸、魁岸。

在现代汉语中,“岸”字多用作名词,如:沿岸、起岸。

8. 港口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1.可靠的计量显示系统:在电源的输入端设有输入电压、功率电流显示表和输入电能表(可选),可连续记录用电量;在电源的输出端设有输出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电能频率显示系统,可对电源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

2.完善可靠的保护系统:如输入电压保护、欠电压保护、过电流保护、缺相保护、逆变器过热保护、电抗器和逆变变压器过热保护;输出电压过低过高保护、缺相保护、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故障报警等多种保护功能。

3.控制核心是能够实现高速运算的微处理器:精心设计的算法可保证系统达到最优的性能,控制单元采用FPGA、CPLD等大规模集成电路和表面焊接技术,使系统具有极高的可靠性。

4.控制器与功率单元之间采用光电隔离通讯技术:使低压部分与高压部分安全隔离;同时应用了先进的电磁兼容技术,具有很强的抗干扰能力,从而确保电源可靠的工作。

9. 关于船舶岸电的规定

两者的区别是:

一,电的来源不一样:同样是船舶用电,船电来源于船舶本身的发电设施;岸电来源于港口上的发电设备。

二,船舶的运行状态不一样:船电一般在船舶行进中使用:岸电只能在船舶靠岸时使用。

10. 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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