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货船救生圈配备“红土大陆”,坐落于“魔海”几乎中央位置的岛屿,它曾是一个人们向往的“景区”。“红土大陆”地形广阔,空气清新,阳光灿烂,海风习习,汹涌的海浪拍击着海岸,沁人心脾,感觉轻松自在,无忧无虑。 “红土大陆”因土地颜色为红而得名,多少夹杂着些许黄沙,时不时飘来锈铁的腥臭味。游客可以隐约看到中央那矗立的高塔,看上去像极了这里的守望者,只是被山挡住了半边脸。山上有小片稀疏的树林支撑着天空,看上去黑压压的。 高塔是水泥筑成的,破破旧旧,裂痕百出,有些地方还被补了“补丁”,看上去有些历史了。 如今,环境没变,“景区”却变成了“禁区”。只有高塔的主人还在这里居住。 他是一位老者,看上去饱经沧桑,有六旬多了。他每天的时光几乎全用在了种地上,晚上阅读他五十年前写的日记。 可是,每当夜晚是雷雨天气时,这里就会有一天船只停靠岸边,和一名男子同去纪念那伟大的人。 老者的笔记本书页泛黄,但汉字却依稀可见,他每天都要将那个日记腾抄一遍,为了让世人铭记那个故事: “我那时十三岁,是红土大陆的本地居民,我的生活无忧无虑,父亲是渔民,母亲是农民,世世代代都是个老实人。 一天清晨,我到岸边钓鱼,我钓鱼的技术很烂,可以说是在玩钓鱼竿。闲的时候就观望海上的游轮。 我看到一艘游轮正往红土大陆的码头航行,另一艘运送粮食的货轮正飞速行驶,与游轮纵向,眼看着就要撞上了,游轮船长右满舵,全速行进,想避开货轮;而货轮呢,短裤袜子摆的到处都是,管理松弛,船员都在打牌呢!最后,还是撞上了。 这猛烈的撞击,敲醒了货轮的船员,船员们为挽回损失,抛下救生圈,游轮乘客们非常恐慌,奔跑着,尖叫着,哭泣着……船长维护大家的秩序。不料乘客中有人怒火冲天,还携带枪具,抄起手枪就要打死船员,只听一声惨叫,耳畔顿时默然。 船长连忙把舵,避免人命接连归天,可还是有三名船员牺牲,其余的子弹都送给了轮船。他干脆用火箭筒,直接炸掉船员们,他眼睛瞪得发红,仿佛与船员有着不共戴天的深仇大恨。这下子,一发炮弹打出,不料却到了海下,直充浅海路过的鲸鱼左眼。顿时海水泛起血红。 鲸鱼忍不住那剧烈的疼痛,对人类产生了敌意,它猛的向大家冲去,想撞击船只。 船长被撞死了,他死了,当他的躯体沉落海底时,人间的一位英雄去世了。但他的腰永远是直的。 我是那个历史的最后见证人,现在回想起来,不过是天上多了颗星星罢了……” 老者写完这整整五十一年的日记,长叹口气,最后服毒自尽。 桌子上留了一张纸条:“知道这里为什么叫做红土大陆吗?” 2. 货船救生圈配备要求货船没有游泳池,但有时货舱用作压侢舱注入海水,在风浪平静的情况下也能游泳。 3. 客船配备救生圈和有关因为它和潜水艇一样可以自由浮沉 指小鞘 原来,当石蚕在水底休息时,它把整个身子都塞在小鞘里。 当它想浮到水面上时,它先拖带着小鞘爬上芦梗,然后把前身伸出鞘外。这时的小鞘的后部就留出一段空隙,石蚕靠着这一段空隙便可以顺利往上浮。就好像装了一个活塞,向外拉时就跟针筒里空气柱的道理一样。这一段装着空气的鞘就像轮船上的救生圈一样,靠着里面的浮力,使石蚕不致于下沉。不能,因为那是一个过程 4. 货船救生圈配备标准1991年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是由国际组织在1991年05月23日,于伦敦签定的条约。 正案 (签订日期1991年5月23日) 目录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 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 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 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 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 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货物资料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 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 “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8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的本条之1.7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1.8: “.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本条之5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7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下述新的本条之1.7插入原本条之1.6和2之间: “1.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min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2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将原条文编为本条之1并在新的本条之1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2: “2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7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本条之6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7: “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该条之1.9除外。”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 弃船训练和演习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应急训练和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操演和演习 3.1 第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 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h内举行该两项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 3.3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 3.5 在可行时,应按本条之3.4.5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3.6 每条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应在弃船演习中带着指定的操作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中开动。如果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装置和营运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此种船舶不在该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种救生艇,每3个月应至少降下一次,每年应至少降放水中一次。 3.7 在合理和可行时,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应带着指定的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所有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8 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习系在船舶前进时进行,因其涉及危险,此种演习只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对此种演习有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3.9 在每次弃船演习中应检查供集合和弃船使用的应急照明。 3.10 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站报到并为在第8.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做准备工作; .2 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个要求的喷嘴,检查该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挡板的运作; .6 检查为随后的弃船所做的必要安排。 3.11 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根据船型和货物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 3.12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3.13 在可行时,应按真正出现紧急情况那样进行演习。 4 船上培训和指导 4.1 在新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就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给予船上培训和指导。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员是定期轮换的,则此种培训应在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不迟于两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指导应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涉及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4.2 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 低温受冻、低温受冻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问题; .3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4 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 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 引航员软梯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通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将舷梯或机械式引航员升降器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时,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此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移动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引航员软梯。其所需爬高不超过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紧固应做到: (aa)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口; (bb)在船舶平行船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可行时,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 (cc)每一梯阶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护舷木等结构部件妨碍本规定的执行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dd)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点抵及水中;应为所有的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15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少应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每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9m时,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朝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在可行时,应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长范围内的船舷■■■避开所有的排放口;或 (3)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的范围内;可行时应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的排放口。 (d)船舶甲板入口 应配备装置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的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该处的此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i)在栏杆或舷墙中的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ii)舷墙梯。应装有在其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两根扶手支柱。 (e)舷门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f)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i)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号。引航员升降器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此种通道应由有扶栏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ii)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该装置应保持待用状况,供没有电源时使用。 (iii)升降器应牢固地系着在船舶结构上。系着不应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活动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着点。 (iv)如果在升降器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v)引航员软梯应装在升降器的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器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员软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vi)船舷处降下升降器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vii)应为活动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藏位置。天气极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活动式升降器。 (g)有关设备 (i)在传送人员时,手头应备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关设备: (1)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应小于28mm,牢固地紧固在船上; (2)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撇缆。 (ii)在本条之(d)有此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h)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 第Ⅵ章 第Ⅵ章的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货物运输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运输(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各章作出规定的那些方面的运输)。但是,对于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遮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是不合理的和不必要的,则主管机关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2 为对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积载和紧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此种货物的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2条 货物资料 1 发货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方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 2 货物资料应包括: .1 对于杂货和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运输的货物:对货物、货物或货物成组运输器具的毛重和货物的任何有关特性的一般陈述; .2 对于散装货物:关于货物积载因数的资料、平舱程序和,如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3 对于未按第Ⅶ/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 3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此种器具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 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此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此种仪表的培训。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1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紧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并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 2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箱和紧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 3 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当稳性。 4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紧固装置以及紧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 5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1 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在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它货物装船。 3 非属按第Ⅶ/2条规定作出分类的货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1 为了减少货物移动的风险,确保在航行全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如必要,在装船和平舱时,应使散装货物在货物处所的整个范围内达到合理的水平度。 2 在二层舱中装散装货物时,如果装船资料指出,如此种二层舱口开着会使船底结构的应力达到不能接受的程度,则应关闭舱口。货物在平舱时应达到合理的水平度并应延伸至二层舱的整个范围,或用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板加以固定。应遵守二层舱的负荷容量,保证不使甲板结构过量负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 1 “《国际谷物规则》”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23(59)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作出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适用于除第Ⅰ章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被通过、生效和实施。 2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点的制成品。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1 运输谷物的货船,除应符合本条的任何其它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应持有该规则要求的许可证。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强制性的。 2 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得装谷物。”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 证件本条之3的现有条文用下列3、4、和5替代: 3 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紧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本条之2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车辆不符合本条之2或3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 5 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在第7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条: “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 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这种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 2 在本条之1中所述的船舶被遗弃时,或在从此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表应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围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 5. 国内海船怎么配备救生圈一般配备12个救生圈大于200M的船舶就需配备14个救生圈船首 引水梯 舷梯口 艉楼甲板前.后 救生艇甲板 驾驶台两侧 以上地方左右都各一个 引水梯 舷梯口 艉楼甲板前的救生圈带自量灯浮 艉楼甲板后带有30M长的绳子驾驶台两侧的救生圈带自量灯浮和烟雾信号 其他的都无要求 6. 船舶救生圈重量要求在一般的正常情况下救生圈的浮力标准应能于淡水中浮起14.5公斤重物达24小时,1.5KG儿童救生圈浮力≥9KG, 2.5KG普通成人救生圈浮力≥14.5KG,4.3KG救生圈浮力≥18.5KG,根据浮力换算我们常用规格的2.5kg救生圈,最大能承受200kg体重的人。 7. 船用救生圈救生圈外观标识 2019国内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表“救生圈”外观标识直接套用了《救生圈标准》,应永久清晰标识: 1.救生圈名称和型号; 2.认可证书号或产品证书号; 3.检验机构标志; 4.制造厂、制造日期及批号。 2019年6月以后,各厂家用激光打字方式在救生圈外壳上打上产品编号、生产日期、许可证号,并标识了相应的生产检验标准。之前因中国船级社对救生圈的标识并没有做统一要求,各生产厂家在不同时期生产的救生圈标识也有差异。有些厂家在救生圈上张贴合格证,或提供一份产品合格证。 通常救生圈铭牌上印有: 生产厂家、“CCS”、“LIFE BUOY”、 “Type: 5555、5556”、Complied with SOLAS74/96,LASCode,MSC.48(66),MSC.207(81),MSC.81(70),MSC.200(80),MSC.226(82)、认可证书号 8. 货船救生圈配备规范要求人体的密度是略大于水的,但是在深吸气时,密度会小于水,会上浮。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杰克当时已经死了,罗斯当时听到了救援的船只回来了,她高兴地告诉杰克,但是杰克已经没有知觉了,并且杰克的手是紧紧抓住罗斯的。 如果罗斯不放开他的手,去找附近的哨子,两人就都得一起死,杰克既然让自己在海水中,那就是把生的希望给了罗斯,罗斯不能辜负杰克的牺牲。 掉入水中的杰克呼吸已经很微弱了,身体的密度此时是大于海水的,所以,他沉入了海水。 但杰克在海水中真正呼吸停止时,随着尸体腐败的逐渐产生,体内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腐败气体,尸体内充满腐败气体后,尸体才会逐渐地浮出水面。由于腐败气体先是在头面部及有空隙的胸腹部产生,最后才发展到下肢。所以,水中尸体浮出水面的顺序是先上体后下体。 所以,杰克最后会浮起来的,只是没有这样的镜头需要。 9. 船舶救生圈配备救生圈的基本生产要求 外观 救生圈外表颜色应为橙红色,且无色差。 救生圈表面应无凹凸、无开裂。 沿救生圈周长四个相等间距位置,应环绕贴有50㎜宽度的逆向反光带。 重量 救生圈重量应大于2.5 ㎏。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所附速抛装置的救生圈,重量应大于4 ㎏。 材料 整体式救生圈的材料和外壳内充式救生圈的内充材料应采用闭孔型发泡材料。 尺寸 救生圈外径应不大于800㎜,内径应不小于400㎜。 救生圈外围应装有直径不小于9.5㎜、长度不小于救生圈外径四倍的可浮把手索。此索应紧固在圈体周边四个等距位置上,并形成四个等长的索环。 属具 救生圈可配有属具,包括可浮救生索、自亮浮灯或自发烟雾信号。 10. 船上救生圈配备要求1/4分步阅读 衣着与配备: 舒适合身的衣物,防滑并能保护双足的白色底之水手鞋,而不会将漂亮甲板踩脏。就如同到别人家中入门后必先脱鞋,以示尊重并保持清洁。能遮阳的水手帽、防晒油及最好附有防护带子的遮阳眼镜。多带些保暖衣物以抵挡海风时使用,防水夹克更能保持身体的干爽。工作时带上手套也能在拉索时保护双手。防水提袋及全天候航行衣裤都是用于恶劣天气的最好装备。 2/4 登船时: 注意登船礼仪,首先需征得船长同意方可登船,如同受邀后方可进入别人的房子,登船时要非常小心,尤其是低潮位时使用船梯或由小艇接驳上大船,需要跨越舷缆时,脚要后弯跨过以维持身体重心,登船后将自已个人装备放置在船舱适当的位置,避免船身倾斜时会移动掉落。 3/4 为您“自已”着想: 帆船会时常保持倾斜或突然地未预料的倾斜,尤其是对初学者尚未能习惯在倾斜船身中活动,记住为您“自已”着想,“一手为自已,一手为船”(One hand for the boat One hand for yourself),实时有一只手抓牢住身旁的舷索、舱顶杆或任何各种船上固定的装置都能帮助您站稳,走动时身体稍微弯腰行进,保持重心降低,并注意不要撞上桁桅或让它撞上您。为了安全,在甲板上走动时,请永远记得走在上风侧。 4/4 安全设备: 不仅保护船只设备也保护个人,必需知道它们的位置与正确使用方法,并且要使用它才有效;在近岸航行时需要准备的装备,列举一些如下。 救生背心:每人必需要有一件合格且合宜之背心,孩童必需为他们准备特别尺寸的背心。 救生圈:安置在船上容易使用的位置,有人落水时能很快的拋向落水者。 另需准备急救药包、泵浦、水桶、灭火器、锚具与锚绳索、海图、雾号、防水电筒、火焰信号弹、辅助引擎、航行灯、通讯器材、望远镜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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