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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采砂行业(采砂船船舶证)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9 09:40    点击:279   编辑:admin

1. 采砂船船舶证

淮河干流主汛期禁止采砂

淮河干流安徽段每年主汛期以及淮河河道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为淮河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在禁采期内,采砂船舶、机具应当集中停放在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定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

沿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河道采砂从业人员转产政策,消除过剩采砂能力。

淮河河道滩地堆砂场设置实行审批制度。淮河河道滩地堆砂场规划,由沿淮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批。

拦河、跨河枢纽、桥梁、主要码头和渡口的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城市主城区河道两岸滩地等区域禁止设置堆砂场。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

淮河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淮河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实施淮河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从事淮河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拍卖采砂许可权所得收入。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相关收入应当全额上缴省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水利厅日前还对淮河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进行了公示。

2. 采砂船舶证在哪里办

办理经营洗沙场,需要先到工商局进行注册,并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目前一般三证合一;去土地资源部门或水利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对洗沙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排查;由环保部门办理环评证明。

需要1、工商部门核名并办理营业执照

2、国土资源局或水利部门开办许可证

3、安全管理局审批

4、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5、环保局测评

3. 采沙船船舶证

您好,内河采砂需要取得《内河采砂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河道采挖许可证申请表》(附申请作业范围现状河道地形图)。

2、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挖作业施工方案(采挖作业范围、方式、计划采挖总量、堆砂场地、运输方案、河道断面控制措施等)。

4、采砂作业工具有关资料(采砂船、运砂船船舶检验证书等)。收费标准根据当地情况决定,一般不收取。

4. 采砂船证件

1、工商部门核名并办理营业执照

首先要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申请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还需要提交项目名称、总投资、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申请书等资料;

2、国土资源局或水利部门开办许可证

如果是要开采矿石,需要去国土资源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并由核查人员对矿产资源进行核查、环境和危险性评估;如果不需要开采矿石,直接去河道采砂,则由水利部门开办相关采砂许可证;

3、安全管理局审批

由安全部门对洗砂厂周边的环境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4、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公司完成注册之后,需要对税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会计需记账、申报纳税;

5、环保局测评

对洗砂厂来说,环保是关键问题,因此一定要做好环保局的测评工作。

5. 采砂船管理

投诉沙场扰民要先看沙场是否合法,如果是非法采砂,可以按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投诉,或者直接报警;如果是一般性的施工扰民,可以向城管或者直接打12345投诉。

6. 采砂工程船

答:河里禁止采砂为什么河里还有那么多运沙船,首先运沙船并不是采砂船。河里还有那么多运沙船,可能这些运沙船并不是从河里采砂的,也许是从另外的地区转运的砂子。就相当于陆地上的汽车运沙是一个道理,而运沙船只不过是走水路的运输船,不过运的是沙子。

7. 中国采砂船

      1.世界最大的吸沙船是卢森堡的“JDN8069” (卢森堡的Jan De Nul Group)。

      2.JDN8069是由全球领先的疏浚专家Jan De Nul集团打造,该集团为了进一步扩大其现代化船队,在克罗地亚船厂UljanikBrodogradiliste建造了这艘自航式绞吸式挖泥船,将其命名JDN8069。

      3.誉为“造岛神器”的亚洲最大绞吸挖沙船“天鲲号”在江苏启东下水,这是我国最大的绞吸挖沙船。

8. 采砂船舶管理规定

已明确!清淤为名、采砂为实、超量开采一律归为非法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第1款对非法采矿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入罪前提必须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进一步明确了破坏矿产资源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是泛指前述四种客观表现以外的其他进行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具备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属于认定有无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兜底条款。

问题:“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的理解与判定

“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本质是无许可证进行开采。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在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存在较大争议,这里试举几例,简要说明:

(一)超量开采。采砂许可证一般涉及到采砂范围、采砂船等内容,在实践中存在更换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船只,使用更大功率的采砂船等方式进行超量开采的案例,虽然该行为表面上具有采砂许可证,但实际上违反了许可证限定的开采方式、特定开采工具,其实质是超越了许可证批准的开采量,需要取得新的行政许可,因此,该情形应当认定为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二)超期限开采。有的矿山企业依法申请并取得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但其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开采期限届满后,未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延期或重新申请许可证,却继续开采矿产资源。该种情形下,由于采矿许可证已经规定了采矿期限,如果期限届满,那么采矿许可证的效力也应当随之自动失效,故超许可证期限继续开采,应当认定为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三)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但是《解释》未将上述规定吸收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从法理层面分析,有观点认为,采矿许可证被暂扣的情形,不同于行为人自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行为人实际上属于采矿权人,此种情形下不宜将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对此,笔者认为,暂扣采矿许可证与未取得、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等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别,如果将因程序性瑕疵导致的暂扣许可证纳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失之过严,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但实践中,一些矿山企业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仍然擅自采矿的,往往成为引发矿难的重大隐患。考虑到矿山安全生产的需要,对于“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被暂扣许可证期间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四)非法转让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转让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未经批准非法转让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从规范的保护目的而言,非法采矿罪保护的是矿产资源,尽管非法转让采矿许可证不符合正当的转让程序,但其本质上仍然是持证进行开采,具有相应行政许可的资格,并未对国家矿产资源造成实质性侵害,与《解释》第2条前述四项的无采矿许可或超越许可证范围、矿种等情况存在质的差异,针对非法转让采矿许可证中的程序违法情况,不宜纳入非法采矿罪的刑事打击范畴。

笔者认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应当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因此,对于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进而可认定为《解释》第2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

(五)掩饰开采。实践中,有的河道疏浚企业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采砂的情形。在该种情形中,河道疏浚企业通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对辖区河道进行排危、清淤等事项的行政许可,但是企业却借用排危、清淤的合法名义,实际上从事对清淤河道采砂的活动。虽然河道疏浚企业具有排危、清淤等行政许可,但是该许可的内容并不包括对河道进行采矿的行政许可,其本质仍然是一种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这类采矿宜认定为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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