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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港航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浙江港航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官网)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7 19:31    点击:131   编辑:admin

1. 浙江港航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官网

2021年度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以姓氏拼音首字母为序):

1.马士基大中华区 数字化创新总经理 陈龙

陈龙,2004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国际贸易专业,获学士学位,同年,他加入马士基,并于2006年参与马士基航运国际管理培训生(MISE)项目,在客服、销售等部门任职。

2.香港伟马化学品船务有限公司 上海代表处常务副总经理 陈建明

陈建明自2012年加入伟马以来,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以及对航运事业的敏感性和出色的学习能力,积累了一定的实操经验,2019年起担任香港伟马化学品船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常务副总经理,成为公司最年轻的高管。

3.中国港湾尼日利亚莱基港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董事 杜若罡

杜若罡,2007年进入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担任莱基港项目公司董事、总经理。

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贸区仲裁中心/计量争议解决中心 副秘书长 黄晨亮

黄晨亮,现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贸区仲裁中心/计量争议解决中心副秘书长一职,兼任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智库涉外法律专家、上海市航海学会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

5.新海联船员培训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欣

刘欣,现任湖北新海联海员培训有限公司总经理,拥有多项培训资质,兼任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鑫裕盛产业学院副院长/理事会理事、武汉交通职业学缘鑫裕盛海事学院理事/副主任、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航海类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6.山东港口日照港二公司卸船队 团支部副书记 卸船机司机 李路

李路,现任山东港口日照港二公司卸船队团支部副书记、卸船机司机,是日照港卸船机岗位第一位“90后”山东港口技术能手,年卸船作业量近百万吨,曾获山东港口首届技能大比武(卸船机)第四名。

7.克拉克森柏拉图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董事 钱立武

作为克拉克森上海最年轻的董事,钱立武拥有10多年的大宗干散货航运从业经验,致力于长期期租市场,为客户提供不断优化的综合化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客户涵盖国内外的船东、贸易商、船舶经营人、矿山以及金融机构等。

8. 中远海运集运欧洲钻石快航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航线经营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

王海先,2005年加入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2015年3月外派至中远海运集运(欧洲)公司任商务部副总经理,落实区域航线战略,2021年2月起,担任欧洲钻石快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航线经营中心总经理。

9. 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王振伟

王振伟,2011年加入山东海运,现任山东海运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10.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伍健鸿

伍健鸿,2008年加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成为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航运、船舶、港口所涉各项法律事务,专业处理各类物流和海商事案件的诉讼及非诉事宜。

2. 浙江省港航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

  第十六条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 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

  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其中,省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省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市级、县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堤防、护岸以及水闸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鼠洞、蚁穴等隐患,修复管涌、滑坡等险段,保障水工程运行安全。

  新建、改建航道而修筑的护岸和收费航道的护岸由航道管理机构和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分别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本土植物。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护岸的保护要求,会同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布相应的限制航速的通告。

  通行船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造成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定期进行淤积情况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保洁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保洁要求和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和监督考核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条 河道保洁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保洁责任要求,落实保洁人员和任务,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保洁单位应当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专门的保洁单位对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统一打捞和运送。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河道的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劝阻破坏堤防安全和污染水面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护岸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所需费用。

  欠发达地区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所需费用,省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署规划同意书。

  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施。规划采砂的河道同时属于航道的,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还应当同时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采砂规划涉及上下游、左右岸边界河段的,由相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采砂河段,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采砂规划应当明确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可以开采的区域和可以开采的数量、期限。

  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方案应当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无故拖延。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或者区域河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和保洁等职责的;

  (三)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采砂作业设施设备,包括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和分离机械以及用于采砂作业的其他工具。

  第五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道两岸绿化、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等工作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管理的城市内河,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对河道实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二条 蓄洪区、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河道内的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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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拥有散货船31艘(含光租运力1艘)和成品油船1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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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开发。佛渡岛是六横镇下属的一个岛,面积只有约7平方公里,但区位优势非常明显,东离六横岛只有1.8公里,西离国家级保税港区梅山保税区3.15公里,左右有双屿、汀子两条国际航道穿过,横跨宁波、梅山、佛渡、六横的六横大桥即将开始建设,六横、梅山是甬舟一体化的重要区块,佛渡岛定将迎来大开发。

5. 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

该校区的主体是浙江大学海洋学院,因此主要有海洋科学系、海洋工程学系、海洋信息学系和港航物流与自由贸易岛研究中心。设有海洋地质与资源、海洋化学与环境、海洋生物与药物、物理海洋与遥感、海洋工程与技术、港口海岸与近海工程、海洋结构物与船舶工程、海洋传感与网络、海洋电子与智能系统等相关院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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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浪湖港位于舟山市鼠浪湖岛,是宁波舟山港进出口货物的重要中转平台,同时也是浙江省发展“港航强省”的重大战略部署之一。鼠浪湖港口规模设计为年吞吐量7500万吨散货中转码头,其中40万吨级卸船码头2座,是全国拥有可接靠40万吨矿船泊位最多的码头,15万吨级装船码头1座,5万吨级装船码头2座,船舶充电需求量大,具有巨大的港口岸电潜力。

7. 浙江省港航管理

钱塘江是浙江“母亲河”,也是浙江第一大水系。钱塘江航道是长三角地区高等级航道网的八条骨干航道之一,全长275公里,由钱塘江、富春江、兰江、衢江组成。其中钱塘江中上游主要指富春江窄溪以上航段。

历经8年建设,全线可通航500吨级船舶,新航道通过能力由80万吨提高到2500万吨。

“根据测算,开发后的钱塘江中上游航道运输通过能力相当于一条复线铁路或两条4车道高速公路,每年可直接节约运费9亿元以上。”浙江省港航管理局工程建设处处长丁武雄表示,预计2020年,钱塘江中上游江海河联运量将达到4000万吨。

8. 浙江江航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主机厂/航空发动机

航发动力:航空发动机总装

中航沈飞:歼击机总装

航天彩虹:军内军贸无人机总装

中航西飞:运输机龙头

中直股份:直升机龙头

洪都航空:教练机+导弹总装

航发控制:航空发动机控制系统龙头

2、军工电子元器件+国防信息化装备

航天电子:航天电子配套产品龙头企业

晨曦航空:航空发动机电子产品

海特高新:航空发动机电子控制器

振华科技:军工电子与半导体大本营

紫光国微:特种集成电路设计

景嘉微:军机显控产品

亚光科技:军用微波组件第一阵营

鸿远电子:军用MLCC寡头供应商

火炬电子:军用MLCC核心配套公司

宏达电子:高端电子元器件龙头

高德红外:国内红外设备的龙头

睿创微纳:国内非制冷红外先行者

航天发展:电子蓝军龙头标的

中科星图:指挥与控制系统核心供应商

中国海防:中船集团电子信息整合平台

中航机电:机载机电系统

3、军工材料

新劲刚:军工电子+军工材料

抚顺特钢:变形高温合金、高强钢

应流股份:两机叶片

中航高科:国产航空复材龙头

西部超导:钛合金核心配套公司

钢研高纳:高温合金龙头企业

光威复材:布局碳纤维全产业链

菲利华:航空航天领域用石英玻璃纤维

中简科技:国产高性能碳纤维专家

图南股份:军用高温合金精铸件

宝钛股份:高档钛材和军工钛材

4、核心零部件

航亚科技:航空发动机配套制造

中航光电:国内规模最大军用连接器企业

航天电器:军品连接器龙头

航宇科技:航空发动机环锻件

航天长峰:第三代红外成像设备

联测科技:航空发动机智能测试

广联航空:航空发动机相关零部件

中航重机:飞机、航空发动机锻造

三角防务:军用航空锻件核心供应商

派克新材:环形锻件龙头

北摩高科:飞机刹车系统领域龙头

中航电测:应变测控领域的龙头

新雷能:军工电源龙头

江航装备:航空装备与特种制冷

利君股份:航空零部件机加工

爱乐达:航空零部件全流程制造商

新研股份:航发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加工

5、导弹/无人机

中兵红箭:反坦克导弹+智能弹药

宏大爆破:HD-1、JK两型军贸导弹

新光光电:导弹光学制导龙头

盟升电子:弹载数据链首家民营供应商

大立科技:红外导引头

威海广泰:高性能无人机

华伍股份:军用无人机维修

6、航母/舰艇

中国船舶:国内最大造船企业

中国重工:海军装备最强最大的供应商

中船防务:各类战斗舰艇和辅助舰艇

中国动力:为海军舰船提供动力系统

亚星锚链:我国海军锚链的主要供货商

中船应急:军用应急交通工程装备

7、军用通信/卫星导航

中国卫星:我国小卫星制造及通信的龙头

中国卫通:唯一拥有通信卫星资源且自主可控的卫星通信运营企业

北斗星通:卫星导航基础器件领域深耕多年

和而泰:相控阵T/R芯片

华测导航: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

海格通信:突破了北斗三号核心技术

上海瀚讯:军用宽带绝对龙头

盟升电子:军用卫星导航领军者

七一二:军用超短波通信领军者

8、其它

长城军工:弹药类产品的老牌供应商

内蒙一机:陆军装备龙头

四创电子:国内空管雷达的龙头企业

国睿科技:雷达技术最为先进上市公司

9. 船舶综合平台管理系统

SPP是指采用全电力推进系统,尾部配有两套全回转桨舵,进一步优化了球鼻艏和船体线型,载货量得以提升的同时具有更佳的燃油经济性,在参数指标、操船便利度、船员舒适度等方面均表现卓越。 

SPP17A小型平台供应船由太平洋造船集团旗下上海斯迪安船舶设计有限公司(SDA)设计,总长61.8m,型宽14.0m,型深5.8m,载重1,700mt,设计吃水4.3m,可容纳24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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