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海事组织极地规则最新1、气象卫星: 用来监测云层气象信息,提供最新的气象情况以及长期的气象分析。我国气象卫星有极轨和静止两个系列。极轨卫星围绕南北极跨越赤道飞行,飞行一圈约102分钟,轨道高度830公里左右。 卫星所经过地点的地方时基本相同,所以也称为“近极地太阳同步轨道卫星”,它的优点是可以对全球任何地点进行观测,主要用于天气预报、生态、环境监测以及气候变化研究。军事卫星:主要用于军事目的,对重要军事目标进行监视。 2、通信卫星: 主要为民用,提供各种通信用途,例如电视广播、IP通信网、电话网等等。通信卫星采用了Ka 频段、激光通信和电推进等一系列新技术,通信总容量超过20兆比特/秒; 从而超过了我国此前研制的所有通信卫星容量的总和,这标志我国卫星通信进入高通量时代,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自主通信卫星宽带应用,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空白资源卫星:主要用于资源探测等等。 3、低轨卫星: 低轨道卫星的轨道高度为200—2000千米,在这个高度范围内的卫星即是低轨道卫星。 一般是由多个卫星构成的、可进行实时信息处理的大型卫星系统,可以实现通信、遥感、导航等功能。星座规模群体产生的效益,可能超过功能全面、性能突出的大卫星。 低轨道卫星也用于手机通讯,卫星的轨道高度低使得传输延时短,路径损耗小。多个卫星组成的通讯系统可以实现真正的全球覆盖,频率复用更有效。 蜂窝通信、多址、点波束、频率复用等技术也为低轨道卫星移动通信提供了技术保障。低轨道卫星是最新最有前途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 4、军事卫星: 可为地面战车、飞机、水面舰艇、地面部队甚至单兵提供精确位置、速度和时间信息,并能为导弹和炮弹精确制导,大大提高武器的使用效率。 军事卫星要求具有迅速、准确、保密、连续、灵活等优点,所以常采用自适应天线调零、星上处理、星间链路等先进技术,以便提高可靠性、生存能力、抗干扰性等,减少对地面站的依赖,为作战所需的大容量、快速信息传递发挥关键性作用。 5、资源卫星: 地球资源卫星是一种中等高度的“太阳同步卫星”,它的近地点是905千米,远地点是918千米,所以轨道是近于圆形的;每103.267分钟它就由北向南,又由南而北地围绕,地球一周,一天要转14圈,每隔25秒钟就“拍”一张相片。 地球资源卫星上带有两种“摄影”仪器(称为传感器),一是反光束导管电视摄像仪,类似电视摄像机;另一种是多光谱扫描仪,能把地面反射上来的电磁波按波长分开,记录下来。 这些仪器接收到的光讯号都经过转换,变成电压讯号记录在磁带上,等到卫星经过地面接收站上空,地面站又用磁带把它发射回来的电压讯号记录下来,再经过电子计算机处理,把它变成光学讯号,在感光材料上重新成像,这就是卫星相片。 2.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IMO的最著名的三大公约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3/78防污公约(MARPOL 73/78)》和《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78/95)》。 这三大国际公约一个是管船舶安全的,另一个是管环境保护的,还有一个是管船员质量的,很有代表性。此外,还有一个公约和一个规则也很重要,即《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这两个也都是有关人命财产和航行安全的。当然,IMO制定的这些文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文件也在不断地修改和补充。比如,要求新油轮建造要有双层船壳、强制GMDSS的配备和使用、禁止船舶往海上倾倒垃圾、提高船员的培训标准等等新规定,就需要不断地对原有规定进行更新。 3. 海事公约与法规国际海事组织于1979年4月,在反复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了《国际搜寻救助公约》。 该公约宗旨是:为对海上遇难者进行迅速有效的救助,沿岸国家在本国责任海域内负有搜救责任;同时为开展恰当的搜救业务,各有关国家间应就海难救助活动进行协调,建立世界性海难救助体制。 4. 国际海事公约基础知识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含义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适用于有权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无权悬挂一缔约国的国旗但在另一缔约国的管辖下进行营运的船舶。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均不得解释为减损或扩大缔约国根据国际法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对于邻接其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的主权。 5. 海事国际惯例国际商事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商事合同关系或关于商事合同关系,或者因其他法律关系或关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于经济、贸易、海事等领域里的争议,为寻求友好地解决其争议,双方同意按照某一调解规则提交调解机构(人),妥善地解决国际商事及海事争议的方法。 调解人在确定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尊重合同的规定,依照有关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客观公正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劝说双方消除纠纷,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调解人通常由经济、贸易、金融、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担任。 6. 世界海事局船用海事对讲机又称船舶电台,其专业性特别强的对讲机,因使用环境恶劣,船舶活动范围广阔,海上温度变化又大,所以为适应全球海上安全航行的需要,其产品设计是十分专业的,工作频率也是统一的按照国际海事通信的统一规定的船用海事对讲机的工 7. 国际海事组织极地规则最新消息1956年10月8日,我国第一个火箭导弹研制机构——国防部第五研究院成立,钱学森任院长。 1958年1月,国防部制订喷气与火箭技术十年(1958年至1967年)发展规划纲要。 1958年,中国科学院由钱学森、赵九章等科学家负责拟订发展人造卫星的规划草案,代号为“581”任务,成立了 “581小组”,议定建立三个设计院落。8月,第一设计院成立。11月,迁往上海,改名为中国科学院上海机电设计院。 1958年4月,开始兴建中国第一个运载火箭发射场。 1960年2月19日,在上海郊区的一片稻田里,中国自行设计制造的试验型液体燃料探空火箭首次发射成功,火箭飞了八公里。9月,探空火箭发射成功。 1960年11月5日,中国仿制的苏联“P-2”导弹首次发射试验获得成功。 1962年3月21日,中国独立研制的第一枚中近程火箭发射试验失败。 1963年1月,中国科学院成立星际航行委员会,由竺可桢、裴丽生、钱学森、赵九章等领导,研究制订星际航行长远规划。 1964年4月29日,国防科委向中央报告,设想在1970年或1971年发射中国第一颗人造卫星。 1964年6月29日,中国自行研制的中近程火箭再次发射试验,获得成功。 1964年7月19日,中国第一枚内载小白鼠的生物火箭在安徽广德发射成功。 1965年,中央专门委员会批准第七机械工业部制订的1965至1972年运载火箭发展规划。中央专委责成中国科学院负责拟订卫星系列发展规划。 1965年10月,中国科学院受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委托,召开第一颗人造卫星方案论证会。 1966年6月30日,周恩来总理视察酒泉运载火箭发射基地,观看中近程火箭发射试验,祝贺发射成功。 1966年10月27日,导弹核武器发射试验成功。弹头精确命中目标,实现核爆炸。 1966年11月,“长征一号”运载火箭和“东方红一号”人造卫星开始研制。 1966年12月26日,中国研制的中程火箭首次飞行试验基本成功。 1967年,“和平二号”固体燃料气象火箭试射成功。 1968年2月20日,空间技术研究院成立。 1970年1月30日,中远程火箭飞行试验首次成功。 1970年4月24日,“东方红一号”人造卫星发射成功。这是中国发射的第一颗人造卫星。 1971年3月3日,中国发射了科学实验卫星“实践一号”。卫星在预定轨道上工作了8年。 1971年9月10日,洲际火箭首次飞行试验基本成功。 1975年11月26日,中国发射了一颗返回式人造卫星。卫星按预定计划于29日返回地面。 1979年1月7日,远程火箭试验一种新的发射方式,获得成功。 1979年,“远望”1号航天测量船建成并投入使用,我国成为世界上第4个拥有远洋航天测量船的国家。 1980年5月18日,中国向太平洋预定海域成功地发射了远程运载火箭。 1981年9月20日,中国用一枚运载火箭发射了三颗科学实验卫星。 1982年10月12日,潜艇水下发射运载火箭获得成功,回收舱准确地溅落在预定海域。 1984年4月8日,中国第一颗地球静止轨道试验通信卫星发射成功。16日,卫星成功地定点于东经125度赤道上空。 1985年,中国正式宣布将“长征”系列运载火箭投入国际商业发射市场。 1986年2月1日,中国发射一颗实用通信广播卫星。20日,卫星定点成功。这标志着中国已全面掌握运载火箭技术,卫星通信由试验阶段进入实用阶段。 1988年9月7日,中国发射一颗试验性气象卫星“风云一号”。这是中国自行研制和发射的第一颗极地轨道气象卫星。 1988年12月25日,中国科学院海南探空火箭发射场成功地发射了一枚“织女一号”火箭,至此,中国低纬度区第一次火箭探空试验圆满结束。 1989年1月,“长二捆二号E火箭”正式开工。 1990年4月7日,中国自行研制的“长征三号”运载火箭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把美国制造的亚洲1号通信卫星送入预定的轨道,首次取得了为国外用户发射卫星的圆满成功。 1990年7月16日9时40分,中国新研制的大推力运载火箭——长征二号捆绑式运载火箭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发射成功,将模拟卫星送入了预定轨道。这枚火箭是由中国新建的大型航天发射设施发射升空的,同时还为巴基斯坦搭载发射了一颗小型科学试验卫星。 1990年9月,中国成功发射了风云一号太阳同步轨道气象试验卫星。 1991年1月22日18时23分,中国第一枚120公里高空低纬度探空火箭——“织女三号” 在中国科学院海南探空发射场发射试验成功。 1992年3月22日,西昌,中国“长二捆”火箭发射澳大利亚“澳星”卫星(美国制造)时失败。 1992年8月14日7时12分,西昌,我国自行研制的“长征二号E”捆绑式运载火箭顺利起飞,成功地把美国研制的澳大利亚“澳赛特B1”(澳星)通信卫星入预定轨道。 1994年2月22日,中国第一座海事卫星地面站通过验收。它的建成填补了中国高科技的一项空白。 1997年6月,以东方红二号甲卫星平台为基础研制的风云二号地球静止轨道气象卫星成功地定点于东经105度的赤道上空。这一成就使中国成为继美国、日本、欧洲航天局和俄罗斯之后世界上第五个能自行研制发射静止气象卫星的国家。 1998年5月2日,中国自行研制生产的“长二丙”改进型运载火箭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发射成功。这标志着中国具有参与国际中低轨道商业发射市场竞争力。 1999年5月,中国成功发射了经过改进的风云一号气象应用卫星。 1999年年11月20日至21日,中国成功地发射并回收了第一艘“神舟”号无人试验飞船,标志着中国已突破了载人飞船的基本技术,在载人航天领域迈出了重要步伐。 2000年9月,中国自行研制的中国资源二号01星发射成功,此后,又分别发射成功02星和03星,其分辨率比资源一号系列卫星更高,而且形成了三星联网,表明我国卫星研制技术实现了历史性跨越。 2000年10月和12月,两颗北斗一号导航卫星相继定点于东经140度和东经80度赤道上空。 2000年11月,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发布《中国的航天》白皮书,白皮书确定了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发展的近远期目标。 2001年1月10日至16日,中国成功发射并回收“神舟”二号无人试验飞船。飞船按照预定轨道在太空飞行近7天,环绕地球108圈,并顺利完成预定空间科学和技术试验任务。标志着中国载人航天事业取得了新进展,向实现载人航天飞行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2002年3月25日至4月1日,中国成功发射并回收“神舟”三号无人试验飞船。“神舟”三号顺利完成一系列科学实验,为中国今后的载人航天测控和管理打下了基础。 2002年5月,中国发射成功了第一颗海洋水色水温监测卫星——海洋一号卫星。 2002年12月30日,中国成功发射神舟四号无人飞船,载人飞行已为时不远。 2003年5月25日,北斗一号导航系统的第三颗卫星发射成功,使中国初步形成了第一个区域性卫星导航系统。 2003年10月15日,中国成功发射第一艘载人飞船神舟五号,杨利伟成为中国航天第一人。21个小时23分钟的太空行程,标志着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继前苏联/俄罗斯和美国之后第3个能够独立开展载人航天活动的国家。 2004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月球探测一期工程-绕月探测工程正式立项,进入工程研制阶段,计划2007年实施我国第一次月球探测卫星的发射任务。 2005年10月12日,中国成功发射第二艘载人飞船神舟六号,并首次进行2人(费俊龙、聂海胜)5天飞行试验。 2006年4月,中国发射成功了中国首颗微波遥感卫星——遥感卫星一号等。 2007年10月24日18点06分,中国将发射“嫦娥一号”探月卫星,标志中国探月工程迈出了第一步,也是中国航天事业新的一步。 8. 国际海事组织极地规则最新解读谢洁瑛,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系教师。2004年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是该校航海系第一届女生,2006年硕士毕业后回到航海系船舶管理教研室任职。2009年9月,作为中国极地科考船“雪龙”号第一位女性船舶驾驶员加入中国第26次南极科学考察,一船三站,历时196天,圆满完成考察任务。2010年7月,参加第四次中国北极科学考察,抵达当时“雪龙”号最北航行纬度——88度26分。 9. 国际海事公约或规则1978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公约》。该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 公约首次规定了国际上可以接受的船员的最低标准,对于统一世界各主要航运国家关于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的标准起到了巨大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的发展及航运业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着手对1978年STCW公约进行全面的修改,1995年缔约国大会通过该修正案(以下称“95修正案”),95修正案于1997年生效。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 95修正案生效后,公约又进行了多次修正。95修正案通过10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系统的修正。 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高优先权议题。 10. 国际海洋规则海洋法目前有两种解释,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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