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江中的船能在海上开吗轮船无论是在长江还是在海中都漂浮,浮力等于轮船重,受到的浮力不变; 因海水的密度大与河水的密度,由阿基米德原理F 浮 =ρ 液 gV 排 可知,轮船进入海水时排开水的体积变小,即船身会上浮. 答:轮船从长江驶入东海时,始终处于漂浮,自身重力不变,受到的浮力不变,海水的密度大于长江水的密度,根据F 浮 =ρ 液 gV 排 可知轮船排开液体的体积变小,故要上浮一些. 2. 海船可以开进长江吗现在万吨级轮船可以在长江航道直通重庆朝天门码头,因为长江是直通大海的,所以在海上直接能把船开到重庆。 3. 长江的船最多可以开到哪里修建船闸,专门用于船舶通行,船闸是一种专门用于沟通水库上下游航运的装置,工作原理说起来也很简单,它可以一级一级的向上抬升或下放船只。 具体来说,一艘船如果想从下游前往上游,会首先驶入一级船闸内部,随后闸门关闭,向船闸内放水提升水位高度,将船只提升30多米的高度,船只得以进入二级船闸,二级船闸的工作流程与一级船闸一致,会在船只驶入后继续放水抬升水位,让船只进入三级船闸,每级船闸都会将船只提升30多米的高度,这样在经过5级船闸后,船只就可以被提升到水库水位上,然后就可以正常驶出船闸前往上游。 4. 长江能坐船吗武汉港长江客运航班表 终到站 开船时间 全程运行时间 南京 20:00、21:00 25小时 票价一等舱1506元、二等舱845元、三等舱396元、四等舱284元、散席143元。 5. 长江可以开船吗夜游长江.江滩江城夜游 A:武汉两江游览之“锦绣长江、游船美食”船名:“晴川阁”号(400人)行程安排:19:10时粤江码头启航―汉口江滩―武汉港―龙王庙―长江、汉江交汇处(中国角)―晴川桥―长江一桥―黄鹤楼―武昌江滩―长江二桥―粤江码头21:00时结束愉快行程!服务标准:自助美食晚餐、各类饮品免费畅饮、卡拉OK、民乐演奏、语音导游。价格:120元/位船期:每晚:19:00时航期:每晚19:10时粤汉码头启航/21:10粤汉码头靠泊B:武汉两江游览之“锦绣长江、游船酒吧”船名:“维宜”号(300人)行程安排:20:00时粤江码头启航―汉口江滩―武汉港―龙王庙―晴川桥―中国角―晴川阁―长江一桥―黄鹤楼―武昌江滩―长江二桥―粤江码头21:30时结束愉快行程!服务标准:水果、休闲小食、花式饮品、冰淇淋、卡拉OK、民乐演奏、语音导游。价格:80元/人航期:每晚20:00时粤汉码头、21:25时粤汉码头;21:30粤汉码头、23时粤汉码头靠泊C:武汉两江游览之“锦绣长江、游船赏景”船名:“汉阳门”号(200人)航期:每晚20:30时粤汉码头启航/22:00时粤汉码头靠泊服务标准:饮品、休闲小食、卡拉OK、语音导游价格:60元/人 C:武汉两江游览之“锦绣长江、游船赏景”船名:“维尔号”号(150人)航期:每晚1.5小时服务标准:饮品、休闲小食、卡拉OK、语音导游价格:60元/人 6. 长江船可以到海上航行吗?是能开到海里的。长江的终点是东海,长江于崇明岛以东注入东海。长江源头位于青藏高原腹部,源流主要有沱沱河、当曲河和楚玛尔河三支,其中沱沱河为长江正源,全长358公里。长江源头保护区与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是交叉关系,它的西部属于可可西里保护区和唐古拉山镇。 7. 长江上可以开自己的船吗各个河段不一样的,最宽的河段可以走5000万吨级。 8. 长江中的船能在海上开吗现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9. 长江里的船能在海里开吗长江轮船的速度在12-15节,也就是22-27公里/小时; 一、传统的三峡游轮航线 传统的长江三峡航线还是分为重庆到宜昌4天3晚,以及宜昌到重庆5天4晚 二、长江游轮增加的航线 1、重庆坐车到万州登船的豪华游轮(黄金游轮,星际游轮,美维游轮) 长江黄金1号(2011年下水):3天2晚 星际雅典娜/阿波罗(2021年下水):3天2晚 凯蕾,凯琳,凯娅,凯莎(1994-1996年下水):2天1晚,3天2晚 2、重庆往返的航线(渝见山峡——重庆至万州)(世纪游轮) 世纪宝石号(2010年下水),重庆下水往返:4天3晚。 3:重庆到武汉的航线(世纪游轮,美维游轮,总统游轮) 世纪宝石(2010年下水):8天7晚 美维凯珍(2009年下水)8天7晚 总统六号(2011年下水):8天7晚 4:重庆到九江的航线(东方皇家游轮) 长江探索(2009年下水):9天8晚 5:重庆到南京的航线(东方皇家游轮) 长江探索(2009年下水):11天10晚 6:重庆到上海的航线(总统游轮,世纪游轮,美维游轮 看了以上的长江游轮航线,很多人都想问,这些游轮航线的价格是多少钱呢?据悉,除了传统的三峡游轮航线每人价格在500-3000元不等(价格根据游客选择的行程和游轮而定),重庆到武汉的航线价格每人大约在5000元左右。 10. 长江中的船能在海上开吗视频1.实施时间 长江禁渔十年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截止日期为2030年1月1日24时结束。 2.禁止捕捞 通告称,长江10年禁渔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禁捕水域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严禁在天然水域从事违规养殖,严禁设置捕捞抬网、绝户网、拦汶等从事捕捞作业。禁止电鱼、毒鱼、炸鱼,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严禁非法买卖和制造炸药、毒鱼药品、电捕鱼工具。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3.打击电捕鱼行为 长江禁渔令生效后,江面上的“正规”渔船没了,但不少“三无”船只仍然在江面上大摇大摆,尤其是那些船尾拖着“电拖网”,或船头伸着长长“触角”的电鱼船只,对生态资源的破坏程度非常之大!十年禁渔,不能只是禁了“有证”的渔民,而让这些非法捕捞者钻了空子。 4.禁渔可以钓鱼? 据了解,长江禁渔期是不可以钓鱼的,禁渔期内如果偷钓可能会面临罚款。因为通知要加强和规范禁捕水域内垂钓管理,严禁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 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休闲垂钓的渔获物禁止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接下来十年的禁鱼期,看似这让很多渔民都失去了收入,但其实在当今的社会之下,机会有很多,即使不靠捕鱼为生,但还可以选择其它的出路,例如说可以通过水产养殖,这不但成为了渔业资源的保护者,而且还不用在每天靠着运气去捕鱼,养殖也就有了固定的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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