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航运交易公报杂志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8日发布《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前,非法经营罪已将非法放贷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体标准如下: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非法放贷情形 特殊情形 个人 单位 非法放贷数额累计 / 2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160万元以上 一般8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 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80万元以上 4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 / 80万元以上 4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64万元以上 一般32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 4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32万元以上 160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 / 50人以上 150人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40人以上 一般120人以上 黑恶势力 25人以上 75人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20人以上 60人以上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刑事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情形 非法放贷情形 特殊情形 个人 单位 非法放贷数额累计 /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800万元以上 一般40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 500万元以上 25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400万元以上 20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 / 400万元以上 20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320万元以上 一般16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 2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160万元以上 800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 / 250人以上 750人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200人以上 一般600人以上 黑恶势力 125人以上 375人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100人以上 300人以上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刑事处罚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放贷数额认定方法 非法放贷数额认定方式 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 利息计算方式 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违法所得计算方式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计算方式 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 累计计算 其他各类非法经营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各类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食盐案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烟草案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案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案 (一)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五、非法经营外汇案 同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案标准 此外,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 1.骗购外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居间介绍。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案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非法经营出版物案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八、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案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 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非法经营信息服务案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非法经营POS机套现案 (一)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一、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案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二、非法经营无线电设备案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三、非法经营赌博机案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十四、非法经营伪基站案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五、其他非法经营案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广东标准 其他非法经营案 对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予以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文件依据【点击查看】 1.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2..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 3.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4.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5.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6.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7.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8.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 9.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10.广东省高院《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3〕325号) 附: 72种涉嫌非法经营罪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6)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1 进出口许可证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2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 3 证券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 4 期货 5 保险 6 资金支付结算 司法解释/文件(26)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7 外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 8 出版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9 国际电信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公通字〔2002〕29号) 10 瘦肉精等添加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 11 食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 12 预防、控制传染病期间哄抬物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13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3号) 14 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15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07〕38号 16 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 17 POS机套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2018修正) 18 烟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19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20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2号) 21 烟花爆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22 非食品原料及生猪屠宰、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23 麻黄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 24 有偿删除信息、有偿发布虚假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25 “黑广播” “伪基站”、无限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1号) 26 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27 赌博设备或软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28 电视网络接收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229号) 29 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 30 危险废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31 兴奋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号) 32 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 行政许可(29)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33 医保卡套药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4 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5 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6 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7 报废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38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9 粮食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40 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41 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 42 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3 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44 征信 《征信业管理条例》 45 国际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46 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47 石油成品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48 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49 彩票 《彩票管理条例》 50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1 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52 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3 道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4 网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5 国际海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56 电影 《电影管理条例》 57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58 限制进出口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59 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60 生物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61 军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其他判例(11)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62 行业评选活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法刑初字第1114号案:擅自以国家科研事业单位的名义,组织非法的全国性行业评选活动,并向企业收取评选费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63 骨灰存放格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一中刑终字第03706号案:预售、炒卖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64 中外合作办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2083号案: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海外注册机构委托招生名义,非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65 违法建设、销售房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刑终字第596号案: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建设、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建设、销售房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66 外挂软件代练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2期:利用“外挂”软件“代练升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7 讨债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终字第274号案:以牟利为目的,依托调查公司,非法经营为他人追讨债务、调查个人隐私等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68 城区违章搭建商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翁士喜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违反国家规定,在城区违章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义收取租金,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非经营罪。 69 有偿运作招投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646号案:刘志军案中侯军霞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与多家企业商定,采取有偿运作的方式,由行为人等人帮助这些企业在多个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中标后,行为人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等名义向中标企业或从中标企业分包工程的施工队收取费用,构成非法经营罪。 70 私设收费路障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朱明远等人非法经营案:村干部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修整道路,实际作为公路来使用,并私自设障向过往车辆收费,非法经营额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71 无真实交易办理票据贴现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297号案: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2 网上代购隐形眼镜、美瞳 人民法院报案例乔某某非法经营案(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隐形眼镜、美瞳、护理液是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属于三类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应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能允许经营。行为人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上代购的方式销售隐形眼镜、美瞳、隐形眼镜护理液,构成非法经营罪。 2. 航运业平台1.智慧水运电商模式,提供供应链一体化服务 平台采用在线竞价模式,货主将货物在平台上发标,船方结合自己的运力争取承运机会,出价最低者获得承运机会,货款可在线支付。平台免费为用户提供船舶位置查询服务和实时移动视频可视化服务,大大提高了配载效率,大幅度降低货方运费的同时提高了船东的收入。平台真正实现了供需信息透明,解决了船舶空驶问题,提高了船舶运输效率。 平台为用户提供了一整套的智能物流供应链解决方案,包括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和证据流等,保证了票据流的真实性,大大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航运业的监管难度,推动航运规范化发展。 (1)“基站十平台”模式确保全程可追溯 依托平台“天眼”系统,实时掌握车、船动态和货物状态,实现物流场景可视化和全程可追溯,为交易的真实性提供依据,确保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可控性。 (2)信息在线发布与运力竞价 平台通过发布车、船、货、港等信息,移动端主动推送,实现在线供需自动匹配、低价中标的交易模式。 (3)票据直通车 通过视频留证、电子合同、电子运单等数据验证技术,提供物流过程的真实依据,有效解决了票据流的真实性难题。 (4)构建诚信体系 平台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平台企业诚信体系,直接对接政府监管系统,为政府监管提供可靠依据。 (5)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平台在真实交易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引入银行、保险、第三方金融机构人驻,为平台企业提供在线保险、在线运费融资等功能,解决中小运输企业流动资金的问题。 2.实施关键技术创新,支撑物流大数据 公司在沿江、沿海布了500多个AIS船舶信号接收基站,并在该系统基础上自主研发SDVR船载视频监控系统,可以满足船东、货主实时掌握船舶动态和货物运输状态的可视化需求。通过船联网、车联网的互联互通,可获取并应用2万多个码头泊位信息、16万条运输船舶信息,每年获取长江沿海船舶装卸和潮汛天气动态数据超过1000万条,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产生的数据超过8000万条。 (1)AIS船舶定位技术:具备微信、网页查船位功能,可以对沿海沿江16万艘船舶的运行轨迹进行实时监管。 (2)SDVR船载视频监控系统:可实现在线视频监控、视频录像、录像回放、云储存、远程指挥操作、夜间拍摄等功能,实现运输过程可视化。 (3)电子围栏技术:在长江和沿海进行了电子围栏,可以及时推送货运信息给货源地附近船舶。 (4)价交易平台:采用在线竞价交易模式,货方在平台上发标,船方竞标,供需自动匹配。 (二)依托“互联网十多式联运十无车承运”打造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平台 1.“互联网十多式联运”提供物流一体化解决方案 由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经信委指导、物润船联开发运营的“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公共信息与交易平台”,是国内首家“互联网十多式联运”的公共信息与交易平台,综合水路、铁路、公路、港口等多种货物物流数据,强大的AI智能系统给客户提供了一键竞价、在线支付、票据开具、货运保险、货物动态与视频查询等服务功能,实现了物流的信息化、可视化、网络化、智能化。同时,物润船联利用无车承运人身份,依托平台海量的供需资源和物流大数据,提供无车/船承运服务,为用户提供整体多式联运解决方案。 平台规划了包括水路、港口、铁路、公路、多式联运以及监管单位在内的六大子系统。 (1)水路子系统。包括找货找船、在线竟价、调度计划、运价指数、长江水位、潮汐表、船舶动态、船载视频等功能。 (2)港口子系统。通过接入沿海、长江、运河等港口的数据,实现了各港口基本信息、实时在线视频以及船舶预抵港信息查询等功能。主要包括全国主要港口信息、港口企业、港口基础设施数据、港口船舶预抵港信息一站式查询、港口节点信息查询发布港口实时状况在线可视化等。 (3)铁路子系统。通过接入各铁路局数据,实现铁路货运信息、货物跟踪、运费查询、货运站查询等功能。 (4)公路子系统。通过接入全国货源、车源信息,实现车货需求在线撮合、车辆跟踪等功能,能够实现车货信息快速匹配、承运车辆路径随时掌握、承运过程透明可控。 (5)多式联运子系统。包含线路优化、价格推荐、最优运输方案推荐等功能。 (6)监管单位子系统。通过与行业管理机构的信息互通,实现行业信息共享、政策发布、行业监管等功能,依托平台大数据,构建企业诚信体系,设置曝光台,规范行业秩序。 多式联运平台依托物流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进行精确化的市场定位和科学的线路优化方案,对供需两端的信息进行采集和处理,通过大数据进行筛选,产生满足客户需求的物流方案,提供智能方案优化服务,用户再根据优化结果自主选择承运方式。 3. 航运交易平台五方面发展趋势 碳排放交易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上周开会讨论了新的IMO短期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将要求船舶调整其操作和设备,在2030年之前将碳排放与2008年相比降低40%。尽管MEPC同意了这些修正案,但最终的通过的决定将在2021年的MEPC第76届会议上做出。 由于这些法规不够严格,不足以实现欧盟的雄心壮志,因此欧盟仍在考虑建立“区域排放交易系统”(ETS),只有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同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如果IMO不能就各国政府批准的指导方针达成共识,那么未来几年可能会有多个区域性ETS,从而导致各种贸易航线的成本上升。 低硫燃料 硫排放会导致环境恶化,空气污染会导致经济损失。IMO 2020已于今年生效,要求承运人使用硫氧化物(SOx)含量低于0.5%的燃料,如极低硫燃料油(VLSFO)和船用瓦斯油(MGO)。 今年第一季度,VLSFO价格较高,但COVID-19引发VLSFO价格下跌,而重质燃料油(HFO)价格保持相对稳定。今年,许多船舶运营商改用VLSFO。一些船舶运营商也在寻求使用液化天然气(LNG)作为替代方案。 洗涤塔 如果船舶安装减少硫排放的洗涤塔,则船舶可以继续使用含硫量3.5%的HFO并达到IMO 2020标准。COVID-19拉近了VLSFO和HFO之间的价格差距。因为价格优势很小,所以安装洗涤塔的船只越来越少。尽管今年对洗涤器装置的需求有所下降,但随着新的COVID-19疫苗有望在2021年广泛使用,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 随着经济恢复正常,对燃料的需求将增加。这将导致新燃料价格变动。如果VLSFO和HFO之间的价格差距扩大到使洗涤塔的投资回报率(ROI)对运营商又有意义的水平,则可能会安装更多洗涤塔。为了使其可行,HFO价格必须远低于VLSFO价格。 岸电设施 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评估,“使用区域电网发电时,总体污染物排放最多可减少98%”。 根据位置的不同,停泊的船舶可以选择使用自己的电力,从而产生排放或使用岸电。将船舶接入岸上的电网可以减少局部和整体的排放量,尤其是在使用风能、潮汐或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为电网供电的情况下。根据EPA的说法,岸对船发电,也被称为替代船用电(AMP),可改善港口周围的空气质量,因为“岸电通常产生零现场排放”。 8月,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批准了一项新法规,以减少远洋船舶的排放和污染。它基于《 2007年停泊条例》,该条例自2014年以来已将超过13,000艘船舶的有害排放量减少了80%。从2023年开始,汽车运输船和油轮将被要求通过接入岸上供电或使用经批准的控制系统来达到排放标准。 数字化转型 COVID-19迫使供应链在安全性和效率方面寻求解决方案。随着新贸易协定的生效,航运业正从海关表格转向订单确认。使文档数字化可以节省时间,降低面对面传播COVID-19的风险,减少对纸张的依赖并节省资金。 为此,业界建立了集装箱数字化航运协会(DCSA),旨在通过使用标准的电子提单(EBL)来消除海运交易中的纸张。DCSA宣称“纸质票据处理成本是EBL处理成本的3倍。” 尽管海事在数字化方面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COVID-19疫情正在加速过渡。 4. 航运交易官网交易磋商的方式主要有函电磋商方式和直接洽谈方式(或称为口头磋商方式)两种。 .产品的型号\数量及报价,报价条件有很多,一般有:工厂交货价、FCA(货交承运人)FOB(离岸价)CFR(价格加运费),这些报价条件使用较多的.要注意后面几个价格要在工厂交货价上加上根据不同的价格条款加上去. 2.付款条件:全TT或部分定金,余款发货前或放提单前或:信用证 3.质量条款:产品质量标准确认与验收办法不良品的协商解决办法退货办法 4.产品的技术要求与包装要求,送样的确认等 5。订单的交期协商 6.订单的运输条件:海运,空运,快递,以及货贷是对方指定货贷还是工厂货贷,这和价格条款相统一的。 7.装运单证要求 8.合同违约责任及解决 5. 航运新闻网航运在线国际最新航运资讯国内航运界航运在线我猜靠谱吧,不过不确定哈只是个人瞎猜而已,别当真啊最好实地考察一下吧。 航运在线,2000年创立于北方明珠大连。航运在线专业面向航运、海事、外贸、船舶、物流等相关企业提供在线交易、新闻资讯以及网络推广、企业信息化建设等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服务。 航运在线,作为中国领先的航运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航运在线将继续以专业、创新和满足需求为工作导向,不断提高信息产品和交易服务的质量,为广大会员企业开拓一个更加广阔的网上航运交易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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