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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的船东监造(船舶建造厂)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9 21:50    点击:137   编辑:admin

1. 船舶建造厂

中国船厂100名

1.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3.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4.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5.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

8.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10.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

11.武昌造船厂

12.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1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

14.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

15.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16.浙江欧华造船有限公司

17.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

18.扬帆集团有限公司

19.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20.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1.广州黄埔造船厂

22.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3.常石集团(舟山)造船有限公司

24.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25.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26.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

27.大连今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28.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

29.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30.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31.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

32.黄海造船有限公司

33.烟台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34.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

35.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3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08厂

37.福建省东南造船厂

38.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39.江苏省镇江船厂有限责任公司

40.国营川东造船厂

41.大连辽南船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零工

42.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43.浙江海丰造船有限公司

44.芜湖新联造船有限公司

45.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江东船厂

46.江西江洲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47.淮滨县江淮船业有限公司

48.山东省威海船厂

49.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

50.大连船舶重工舾装有限公司

51.九江银星造船有限公司

52.山东大鱼岛造船有限公司

53.荣成市寻山兴海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54.浙江天时造船有限公司

55.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

56.宁波新乐造船有限公司

57.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58.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59.扬州龙川船业有限公司

60.台州枫叶船业有限公司

61.浙江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温岭市东升造船厂)

62.广州航通船业有限公司

63.国营西江造船厂

64.南通亚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65.南京东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66.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

67.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

68.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

69.青岛现代造船有限公司

70.临海市江海造船有限公司

71.临海市宏盛造船有限公司

72.南通港闸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73.重庆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74.吉宝(南通)船厂有限公司

75.重庆市泽胜船务(集团)有限公司

76.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

77.湖北华舟有限公司

78.荣成伽耶船业有限公司

79.宁波市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80.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

81.浙江合兴船厂

82.九江同方江新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83.荣成市泓运船业有限公司

84.宜昌达门船舶有限公司

85.国营青岛造船厂

86.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87.温岭市长宏造船有限公司

88.荣成市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

89.浙江腾龙造船厂

90.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91.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

92.临海市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93.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

94.临海市回浦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95.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96.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

97.广州市番禺粤新造船有限公司

98.浙江振宇船业有限公司

99.枣庄扬帆船舶有限公司

100.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

中国船厂分布(按地区)

上海市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公司、江南造船(集团)公司、上海外高桥船务工程公司、东海船舶修造厂、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上海船厂、上海浦东大道4805厂,立新船厂,外轮修理厂,立丰船厂,塘口船舶修理厂、上船澄西,

江苏省

中海工业(江苏)有限公司、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中商集团口岸船舶工业公司、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江苏省镇江船厂、澄西船厂,扬州大洋船厂,扬子江船厂、新世纪、仪征新东海,扬州科进,东方船厂,南京金陵,南京五家嘴,南京胜华,南京亚泰,口岸,南通中远川崎,新时代,新扬子,南洋,南通明德重工,南通港闸,南通荣胜,仪征五洋船厂,仪征华为,江苏舜天,江苏索普,泰州三福

辽宁省

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造船厂、渤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大连辽南船厂、辽宁旅顺滨海船厂、中远船厂,STX、宏冠等、大连重工,大连新厂,大连大正,七星造船,山海关船厂,鸿寇船厂、新加坡万邦

广东省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文冲船厂有限公司、黄埔造船厂、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汕头大洋船舶工业总公司、广东省新会造船厂、友联船厂

浙江省

浙江船厂、舟山扬帆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杭州东风船舶有限公司、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仑船厂、国营海东造船厂、象山船厂,舟山船厂,台州中远,台州五洲,浩友船厂,杭州东风,宁波新乐,海东造船厂,浙江振宇、浙江和润集团

山东省

烟台莱佛士造船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厂、山东黄海造船有限公司、青岛前进船厂、国营青岛造船厂、烟台北方造船厂、山东威海造船厂、荣城市造船工业集团公司、大渔岛船厂、神飞船厂、百步亭船厂、三星船厂、乳山船厂、青岛现代,西霞口船厂,青岛灵山船厂,蓬莱渤海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江造船厂、桂江造船厂、梧州造船厂

安徽省

芜湖造船厂(新联)、长江航运集团江东造船厂、芜湖大江船舶有限公司、蚌埠船厂

湖北省

武昌造船厂、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宜昌船厂、南华高速船舶有限公司、青山

天津市

天津市造船厂、天津新港船厂、天津新河船厂

福建省

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造船厂、福建省东南造船厂、龙海国安船业有限公司、厦门重工,福宁重工,海军4807(白马),泉州船厂

重庆市

国营重庆造船厂、长江航运集团川江船厂、国营船东造船厂、川东船厂

江西省

江洲联合,九江银星,江新

韩国三星重工业株式会社投资建设的三星重工业(荣成)有限公司将落户山东省荣成市。三星重工业因为其国内现有造船厂扩建用地解决不了,决定在威海荣成市投资建一座较大的造船厂,船厂占地面积为200万平方米,相当于其在韩国国内造船厂面积400万平方米的一半,总投资3.5亿美元。

韩国大宇造船海洋(山东)有限公司位于烟台,是韩国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DSME)于2005年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独资创建的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大宇造船海洋(山东)有限公司原设计为一个综合船厂,并将作为支持大宇造船海洋工程公司玉浦船厂的生产基地。然而,由于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一些限制该设计没有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该船厂一直为一个船体分段制造厂。而随着劳动力成本上升和中国税收优惠的解除,以及国内需求下降,业务分流还是相当必要的。此外,转换成综合性船厂的可负担额外成本在它的决定中也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烟台有莱佛士船业有限公司,就是改制以前的烟台造船厂,这是中国唯一一个由外资控股、100%按国外先进模式进行管理的公司,总部在新加坡,建造的船舶以海洋工程、游艇、浮船坞为主.

大型的船厂还有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船重工”),2004年7月,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集团与青岛市政府签订全面合作协议,决定在青岛海西湾建设造修船基地,两座30万吨、15万吨的两座修船坞已于2005年7月建成投产。

青岛海西湾造修船基地正在建造中国迄今为止坞容量最大的两座分别为30万吨和50万吨的造船坞,建成投产后,可建造超级油轮、海岬型散装货船、8000箱集装箱船、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计划于2009年4月1日完工,工期为25个月。

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黄海船厂),以造渔船为主,包括拖网渔船、金枪鱼钓船等。另外还有中小船厂比如灵山船厂、威海船厂(目前正在搬迁扩建)。

另外还有山东威海的海军的4809厂、海军的另一个船厂4808厂在青岛,除此之外还有还有4808工厂威海修船厂。

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西霞口集团公司,是一家集修船、造船于一体的大型企业。以建造和修理各类渔船、货船、油船和工程船舶为主。

扬帆公司即原来的青岛造船厂,青岛造船厂是始建于1949年的老牌造船厂,曾经是全国惟一一家生产水面战斗舰艇的地方企业、生产了山东省第一艘5000载重吨的杂货船。如今,青岛造船厂已改制成为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该厂位于四川路25号,现有职工近千人,占地面积14.8万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厂房如今大都已经破烂不堪。造船厂是建国后青岛首批重工企业,生产了山东省第一艘5000吨货船,全国第一艘浅吃水喷水推进多用拖船、第一艘大马力电力推进多用拖船、第一艘沿海玻璃幕墙豪华旅游观光客船,有着辉煌的历史。

2. 船舶建造厂图片

重庆船舶工业公司!最强的!隶属北方重工,重庆大小造船厂基本都是其管辖

伟新玻璃钢游艇厂 重庆四海造船厂 重庆长航东风造船厂 重庆川东造船厂 重庆涪陵造船厂 重庆东风造船厂 重庆云阳渝鑫造船厂

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始建于1966年11月,1976年10月基本建成投产,公司有A、B两个生产基地。

公司名称

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总部地点

重庆

成立时间

1966年11月

经营范围

简介

公司本部位于A区,地处重庆市涪陵区,是长江上游和西南地区最大的现代化造船企业,距重庆江北国际机场85公里,占地面积154万平方米,3000米江岸线,拥有纵向斜架滑道1座,承载能力3500吨。拥有万吨级室内船台2座(180米×50米),5000吨级室内船台2座(120米×30米)、室外船台2座(98米×26米)、万吨级舾装码头3座,各类“高、精、尖”设备3410台(套),能自行设计、制造10000吨以下各类船舶,具备年产12艘3000吨—10000吨级特种船舶和60000吨大型金属结构件的生产能力。

B区(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距江北国际机场30公里,占地面积87万平方米,拥有160米×25米室内船台2座和总面积14万平方米的室外船台场地,主要生产设备400多台(套),具备年产12艘5000吨级各类船舶生产能力

3. 船舶建造厂变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转籍规定从简化船舶检验程序、强化船舶档案管理、进一步明确检验责任等方面入手,加强船舶转籍活动管理,提高船舶营运效率。 

  新转籍规定明确,船舶检验由初次检验变为附加检验,船舶可在分支机构之间直接转籍,大大减少了检验项目,降低了检验费用,节省了船舶检验时间。据估算,新转籍规定实施后,每年可为船东节省船舶检验费用约1.2亿元,为船东提高营运收益约10亿元。新转籍规定增加了转籍船舶必须转档案的要求,保证了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完整性,从制度上避免低质量船舶流入航运市场,并要求转出、转入船检机构均要对船图一致性、证书有效性、历史检验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加强转籍船舶检验质量控制。

  新转籍规定还进一步界定了转籍过程中的检验责任,要求分支机构负责船舶核查、寄送档案和附加检验等具体工作,省级机构负责转籍规定的监督管理。船东仅通过分支机构就可完成转籍,省级机构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督。此外,新转籍规定在船检机构推进“首检负责制”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

4. 造船厂建筑

造船厂:建造海军。

修理车间:修理坦克。你可以用它们建造基地车辆。

战斗实验室:是建造高级单位的地方。

机枪掩体、哨兵环、大门机枪:基本防御,大门机枪可以防空。

高射炮、爱国者导弹、门炮:防空设施。

闪电塔,风暴缠绕,心灵控制塔:更高的防御,心灵控制塔可以控制其他人。

盟军专利:控制中心:这是唯一的方式来建立远程控制坦克。

间谍卫星:全屏显示。

裂纹发生器:部分小地图变黑。

战斗掩体:只有在受到攻击时才攻击。

核反应堆:发电。

工厂:降低坦克、海军的成本。

尤里:独有

军队转储:当一个单位死亡时,它将得到其成本的一部分。

复制中心:让它一次建造两个单位。

建筑:可以攻击人。

前哨站:可以修理坦克和攻击人类。

机场:由伞兵支援。

医院:步兵医疗支援。

神秘实验室:随机得到一个单元。

5. 船舶建造厂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渔港依其隶属关系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隶属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以渔为主、兼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港章。

  渔港港章按渔港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

  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

  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隶属县管理的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隶属县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二、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隶属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渔港总体规划和渔港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渔港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导航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以及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七条 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 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经营者不得承造、改装。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

  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禁止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限期拆除,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设计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建造维修经营者擅自承造、改装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的,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一律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有效航行签证簿从事渔业生产的,责令停止作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一律予以没收,对船主可以并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船舶证书是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渔业船舶未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三)未经核准登记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四)未按配员标准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船员的;

  (五)未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的;

  (七)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核发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批准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6. 中国船舶造船厂

中国有名的造船场有很多。 1、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3.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4. 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

7. 船舶制造厂

中国人民解放军4810工厂(大连辽南船厂)

中国人民解放军4810工厂分厂

渤船重工起重集团(大正船舶)

开发区的今岗船厂(日本的 制造分段)

滨海船厂 (今岗里面的一块地方,已经被今岗包围,但是地皮始终没有被拿下的)

正在筹建的有中远造船(与日本合资的,南通中远川崎的模式)

还有一些周边的小的个人的船舶维修制造厂,北路那边很多的,龙王塘那边也有个小船厂,小的就是数不胜数了,大的只有这些。

8. 船舶建造厂需要什么资质

集团公司下办修/造船企业可能需要前置文件(取得营业执照前)即船舶管理部门(CCS船级社或ZC船检局、海事局)的营业许可证(或取得执照后开工前),其次要取得辖区环保部门的认可(或颁发许可证)。现在造船一般是不允许搞室外冲砂的。

第三要取得辖区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各种重要岗位证书(起重/电工等),焊工由船检部门颁发。

9. 船舶建造厂商表的作用

MAN是德国的,B&W是丹麦的。后来MAN收购了B&W,现在统称MAN集团。于是现在的船舶主机你看到的都是‘MAN B&W'。德国曼集团成立于1758年。 三个字母MAN由公司前身Maschinenfabrik Augsburg Nürnberg(机械工厂 奥斯堡-纽伦堡)的第一个字母组成。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是一个欧洲领先的工程集团,在世界120个国家有约52500名员工在商用车辆、工业服务、印刷系统、柴油发动机和涡轮机五大核心领域工作,能力全面,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年销售额达165 亿欧元(2011年)。曼集团与印度,波兰,土耳其和美国的当地公司建立了合资企业和其他合作关系。是世界500强之一。

10. 船舶建造厂环保制度

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船舶建造厂家

中国轮船制造厂有100家

其中排名前十名是

1.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3.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4.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5.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  

8.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10.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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